关于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涉农贷款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3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涉农贷款
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6〕3号 2016.1.18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北京、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同意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改革实施总体方案的批复》(国函〔2014〕154号)精神,现就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涉农贷款营业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对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总行及其各分支机构提供涉农贷款(具体涉农贷款业务清单见附件)取得的利息收入减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二、享受上述优惠的纳税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40号)第九条及其他相关规定,单独核算享受营业税减税政策的贷款利息收入;未单独核算的,不得享受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营业税政策。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1月18日
附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
第九条 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营业额;未分别核算营业额的,不得免税、减税。
附件:
享受营业税优惠政策的涉农贷款业务清单
一、粮食、棉花、油料、食糖、猪肉、化肥、羊毛等重要农产品(含农副产品)收储、调控、购销贷款
二、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水利建设贷款
三、农村土地流转和规模化经营贷款
四、农民集中住房建设、农村人居环境建设、涉农棚户区改造贷款
五、农村流通体系建设贷款
六、农业生产资料、技术改造、科技贷款
七、农业综合开发贷款
八、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贷款
九、农产品(含农副产品)仓储设施贷款
十、县域城镇建设贷款(房地产业、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贷款除外)
十一、易地扶贫搬迁、贫困地区基础设施建设、贫困地区特色产业发展等其他专项扶贫贷款
十二、农业小企业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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