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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继承土地、房屋权属有关契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4]1036号)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继承土地、房屋权属有关契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4]1036号 2004/9/2
河南省财政厅:
你厅《关于继承土地房屋权属是否征收契税的请示》(豫财农税[2004]21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的法定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土地、房屋权属,不征契税。
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非法定继承人根据遗嘱承受死者生前的土地、房屋权属,属于赠与行为,应征收契税。
国家税务总局
二○○四年九月二日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 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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