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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承受装修房屋契税计税价格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606号)

国家契税政策 金穗源商学苑
2024-08-24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承受装修房屋契税计税价格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7]606号  2007/6/1

江苏省财政厅:

你厅《关于对房屋买卖契税计税价格构成问题的请示》(苏财基层[2007]4号)收悉,批复如下:

房屋买卖的契税计税价格为房屋买卖合同的总价款,买卖装修的房屋,装修费用应包括在内。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财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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