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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汇缴工作拉开帷幕!

来源:中国税务杂志社、北京税务、中国税务报等

注:文中蓝字为超链接部分,点击可看原文件


2018年汇缴工作即将展开,穗友们,大家准备好了吗?


截止目前,各地穗友陆续接到税局汇缴通知:

【详见附件】

为此,小编整理了18年汇缴资料供大家参考学习,希望能帮助到大家。

1、2018年度企业所得税政策汇编,收藏分享随时查看!

2、2018年度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温馨提示

3、2018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需关注的七项政策

4、2018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必知的十个新政变化

5、201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关注的十九个看点

6、汇缴年报表修订细节你知道吗?(附最新申报表下载)

7、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办理指引(2018版)

8、《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截止2018.12)

9、必看!2019汇算清缴攻略!

10、汇算清缴想做好,对症下药要尽早!


为此,有网友热心总结《2018年度汇算清缴变化事项小结》,这里也同时分享大家学习:


16条新政策!财务人一定要牢记于心!

掌握新政策,是财务人员顺利完成汇算清缴的必备功课!



变化一:公益性捐赠支出可以结转了

原政策:《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 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新规定:自2017年2月24日,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财税〔201815)


变化二: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的扣除标准有变化了

原政策:《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 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新规定:自2016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一、对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二、对签订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分摊协议(以下简称分摊协议)的关联企业,其中一方发生的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税前扣除限额比例内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可以在本企业扣除,也可以将其中的部分或全部按照分摊协议归集至另一方扣除。另一方在计算本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限额时,可将按照上述办法归集至本企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计算在内。三、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一律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财税〔2017〕41号)


变化三: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比例提高了

原政策:《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新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第四十二条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财税〔2018〕51号)


变化四:部分企业亏损结转年限延长了

原政策:《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八条 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新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以下统称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财税〔2018〕76号)


变化五: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提高了

原政策:《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 企业的下列支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一)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五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一)项所称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新规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财税〔2018〕99号)


变化六:小型微利企业可享受的政策更优惠了

原政策:《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所称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新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0万元(含10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前款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财税〔2018〕77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0号)


变化七:部分固定资产,可一次性在税前扣除了

原政策:《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五十九条固定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折旧,准予扣除。

新规定: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财税〔2018〕54号)


变化八:取消委托境外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限制

  自201811日起,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以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

  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


变化九:服务贸易类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自201811日起,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服务贸易类),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将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地区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财税〔201844号)


变化十:扩大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适用范围

  自201811日起,对境外投资者从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分配的利润,用于境内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的适用范围,由外商投资鼓励类项目扩大至所有非禁止外商投资的项目和领域。  

  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关于扩大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适用范围的通知》(财税〔2018102号)


变化十一: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自2018117日起2021116止,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8号)


变化十二:创投企业优惠推广至全国

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以下简称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可以按照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其法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法人合伙人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所得;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3号)


变化十三:集成电路企业的税收优惠

201811后投资新设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130纳米,且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201811后投资新设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65纳米或投资额超过150亿元,且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享受两免三减半税收优惠。

需要注意的是,集成电路生产企业享受两免三减半税收优惠的,优惠期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计算。该文件还规定了20171231日前设立,但未获利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微米或投资额超过80亿元,且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自获利年度起,享受五免五减半税收优惠;20171231日前设立但未获利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8微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自获利年度起,享受两免三减半税收优惠。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27号)


变化十四:责任保险费可以税前扣除

企业参加雇主责任险、公众责任险等责任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税前扣除。该公告适用于2018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责任保险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2号)



这12项费用扣除的比例你清楚吗?

费用一

项目名称: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

扣除比例:100%

也就是: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费用二

项目名称:职工福利费支出

扣除比例:14%

也就是企业发生职工福利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费用三

项目名称:职工教育经费支出

扣除比例:8%

也就是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费用四

项目名称:工会经费支出

扣除比例:2%

也就是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

费用五

项目名称:研发费用支出

加计扣除比例:75%

也就是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费用六

项目名称:补充养老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支出

扣除比例:5%

也就是:企业发生的充养老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支出分别按照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5%的部分,准予扣除。

费用七

项目名称:业务招待费支出

扣除比例:60%、5‰

也就是:企业发生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费用八

项目名称: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

扣除比例:15%、30%

也就是:一般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烟草企业不得扣除)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费用九

项目名称:公益性捐赠支出

扣除比例:12%

也就是: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费用十

项目名称:手续费和佣金支出

扣除比例:5%

也就是:一般企业发生的手续费和佣金支出不超过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不含交易双方及其雇员、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的部分,准予扣除。

费用十一

项目名称:企业责任保险支出

扣除比例:100%

也就是企业参加雇主责任险、公众责任险等责任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费用十二

项目名称:党组织工作经费支出

扣除比例:1%

也就是党组织工作经费纳入企业管理费列支,不超过职工年度工资薪金总额1%的部分,可以据实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必看!税前扣除凭证有了新要求!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2018年7月1日去,税前扣除凭证要求如下: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公告对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凭证做了明确,原文不再展示,对文件重要注意事项做一汇总如下:

1、明确税前扣除凭不仅限于发票

税前扣除的凭证分为外部凭证和内部凭证。具体操作:

(1)企业成本、费用、损失和其他支出结转凭企业自制内部凭证扣除。

(2)发生业务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的,不论征税还是免税,原则上均应凭发票。但是对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个人小额零星业务,凭税局代开发票或收款凭据、内部凭证扣除。

(3)发生业务不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的,属于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凭财政票据扣除;工资薪金凭工资结算单和支付凭据扣除;单位为职工提供服务收取费用的凭收款凭证扣除;属于不征税行为可以开具不征税发票的凭不征税发票扣除。

(4)对需要分摊的费用,取得发票方凭发票和分割单扣除,其他企业凭分割单扣除,最好能附上发票复印

(5)发生境外购进货物或者劳务发生的,凭对方开具的发票或者具有发票性质的收款凭证、相关税费缴纳凭证扣除。

2、税前扣除凭证取得时间延长至汇算清缴结束时

企业在次年531日取得凭据即可税前扣除。

3、取得不合规发票的补救办法

企业业务真实发生的,但取得发票不合规的,在汇算清缴期结束前能补开、换开的,均可税前扣除;

4、对方成为非正常户无法补开发票的补救办法

对方成为非正常户无法补开发票的,企业可以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进行税前扣除。

5、汇算清缴期结束时仍未取得扣税凭证的处理

汇算清缴期结束时,企业仍未取得发票等扣除凭据的,应作纳税调整。待取得发票后追补到费用所属年度扣除,但不超过五年。但若是被税务机关检查发现企业未取得或取得不合规凭证已在税前扣除的,企业应当自被告知之日起60日内提供可以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关资料,方可税前扣除,否则应作纳税调整,且以后取得凭证也不能再追补扣除。


1.优惠事项改为备案制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规定:对于企业享受的优惠项目,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企业应当根据经营情况以及相关税收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事项规定的条件,符合条件的可以按照《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公告里面所附的《目录》列示的时间自行计算减免税额,并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享受税收优惠。同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


注意事项


企业所得税的优惠都属于备案制,不再有审批制。企业享受优惠事项的,应当在完成年度汇算清缴后,将留存备查资料归集齐全并整理完成,以备税务机关核查。留存备查资料是指与企业享受优惠事项有关的合同、协议、凭证、证书、文件、账册、说明等资料。


2.资产损失资料变化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5号规定: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资产损失,仅需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不再报送资产损失相关资料。相关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


注意事项


资产损失以报代备,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虽然不需要在年度申报时报送,但仍然要对相应的留存资料进行收集、整理、归集,以备稽查。企业要对其真实性负责。


注意!纳税申报表

4大类,19项重大改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7号,税务总局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部分表单和填报说明进行修订。主要变化如下:

一、大幅度修订的表单

1、《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A000000)

将原分布在附表中的基础信息整合到本表,调整和补充了填报项目,修改了表单名称,明确基础信息表的用途。

2、《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90)

结合后续管理的需要,对表单行次进行了重新设计。

3、《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A106000)

(1)增加“前六年度”至“前十年度”行次,增加“弥补亏损企业类型”等列次。

(2)将原表单中的“以前年度亏损已弥补额——前四年度”等5列简并为“用本年度所得额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额——使用境内所得弥补”和“用本年度所得额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额——使用境外所得弥补”2列。

4、《境外分支机构弥补亏损明细表》(A108020)

将“以前年度结转尚未弥补的实际亏损额”和“结转以后年度弥补的实际亏损额”项目,由原各6列精简为各1列,不再要求纳税人分年度填报明细情况。

二、局部调整的表单

1、《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

(1)将第41行“(五)有限合伙企业法人合伙方应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修订为“(五)合伙企业法人合伙人应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

(2)修订第44行“六、其他”的填报说明,明确执行新收入准则纳税人的填报规则。

2、《职工薪酬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50)

(1)修订第2行第5列“股权激励税收金额”的填报规则,规定第2行第5列按第2行第2列金额填报。

(2)修订第5行第5列“按税收规定比例扣除的职工教育经费税收金额”与第5行第7列“按税收规定比例扣除的职工教育经费累计结转以后年度扣除额”的表间关系,规定第5行第5列按本表第1行第5列×税收规定扣除率后的金额,与第5行第2+4列金额的孰小值填报,第5行第7列按第5行第2+4-5列金额填报。

3、《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80)

(1)将原表单中的第11行至第13行整合为1行。

(2)将附列资料“全民所有制改制评估增值政策资产”名称修订为“全民所有制企业公司制改制资产评估增值政策资产”。

4、《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0)

调整了免税收入相关填报项目的内容和行次。

5、《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

(1)将原表单的“基本信息”相关项目调整至《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A000000)中。

(2)修订“委托研发”项目有关内容,将原行次内容细化为“委托境内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委托境外机构进行研发活动发生的费用”“其中:允许加计扣除的委托境外机构进行研发活动发生的费用”“委托境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发生的费用”,并调整表内计算关系。

6、《所得减免优惠明细表》(A107020)

增加“七、线宽小于130纳米的集成电路生产项目”和“八、线宽小于65纳米或投资额超过15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项目”两项内容。

7、《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A107040)

(1)整合“受灾地区农村信用社免征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填报行次。

(2)第20行项目名称修订为“二十、服务贸易类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3)增加“二十六、线宽小于130纳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和“二十七、线宽小于65纳米或投资额超过15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两项内容。

8、《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A107041)

将原表单“基本信息”的部分项目调整至《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A000000)中。

9、《软件、集成电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A107042)

(1)将原表单“基本信息”的部分项目调整至《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A000000)中。

(2)调整“减免方式”“获利年度开始计算优惠期年度”项目的填报方式。

10、对以上相关表单的填报说明进行了相应修订

三、仅填报说明进行修订的表单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A100000)

(1)修订“利润总额计算”部分的填报说明,明确采用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2018年版)的纳税人相关项目的填报规则

(2)规范分支机构(须进行完整年度纳税申报且按比例纳税)第31行“实际应纳所得税额”的填报规则。

(3)对表间关系进行了调整。

2、《投资收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30)

修订第9行“九、其他”的填报说明,明确执行新金融准则纳税人本行的填报规则。

3、《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明细表》(A108000)

(1)明确选择“不分国(地区)不分项”境外所得抵免方式的纳税人,不再填报第1列“国家(地区)”。

(2)将第14列“本年可抵免以前年度未抵免境外所得税额”的填报规则修订为:填报表A108030第13列金额。

四、进行了内容优化的项目

1、封面

将“纳税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纳税人识别号)”修订为“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删除“法定代表人(签章)”等项目。

2、《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填报表单》

(1)将原“选择填报情况”修订为“是否填报”,删除原“不填报”列。

(2)对“表单名称”项目进行了调整。


小微企业恭喜了,会计工作量大减!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号2018年第58号,实行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小微企业纳税申报负担大大减轻!文件明确了如下简化措施:

1、小微企业必填表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A100000)。

2、《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A000000)简化:

(1)“基本经营情况”为必填项目。

(2)“有关涉税事项情况”为选填项目,存在或者发生相关事项时小型微利企业才填报。

(3)“主要股东及分红情况”为小型微利企业免填项目。

3、免于填报:《一般企业收入明细表》(A101010)、《金融企业收入明细表》(A101020)、《一般企业成本支出明细表》(A102010)、《金融企业支出明细表》(A102020)、《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收入、支出明细表》(A103000)、《期间费用明细表》(A104000),相关数据在A100000中直接填写即可。

4、除上述表单、项目外,小型微利企业可结合自身经营情况,选择表单填报。未发生表单中规定的事项,无需填报。


重要提醒!表单这5项,税局重点检查!

税局将以这些数据为核心,重点"关心"你!

核心数据一:主表的纳税调整数据

税务第一个关注点,A100000表15与16行,也就是纳税调整额!


(1)第15行是纳税调整增加额,如果有数据,税务人员心里对纳税人申报的数据有了底儿。

(2)如果是第16行有数据,纳税调整减少额填写了数据,那么税务人员就会心里产生疑问。

这个套路,会计在填写申报的时候一定要谨记再谨记!

核心数据二:期间费用

税务第二个关注点,A104000表,也就是期间费用明细表!

重点是第4行业务招待费与第5行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

如果您的招待费数据很大,广告费也是一大笔,而对应的收入却很少,那么税务人员就会心里打个问号了!

所以会计在填写的时候,这个地方一定要小心再小心!

核心数据三:纳税调整明细表数据

税务第三个关注点,是A105000表,也就是纳税调整明细表

重点是栏次在第19行与第20行,罚金与滞纳金。

税务人员会对比金税三期内纳税人是否有违法记录,是否有滞纳金,而被处罚的罚金与滞纳金是不能进入成本费用扣除的,所以这个地方也会被重点关注!

试想一下,如果税务机关前面处罚了您,后面您又把它做为成本费用扣除,肯定是不现实的!

核心数据四: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数据

税务第四个关注点,一般会放在A107040表,也就是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

关注的重点数据就会放在第一行,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

(1)如果您没填数据,而又符合条件,应享受未享受,最后的申报结果产生了税款,你又及时缴纳了,那么麻烦事儿就来了。

如果您最后只缴纳了几十块的钱税,有可能走退税流程所花的成本远远大于那几十块钱。所以,会计在填写这个地方的时候,请仔细再仔细!

(2)如果您涉及税收优惠,加计扣除或其他减免,也一定要填写,要不然也会被税务机关提取数据,要求更正申报。

也就是说,不是你想享受优惠就能享受优惠,也不是你不想享受优惠就不享受优惠,一定要按照政策享受与申报。

核心数据五:报表中的"其他"数据

现在税务局有相关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审核系统审核数据,如果您填写的数据在“其他”栏次,系统会提示为风险数据,而税务人员也就会问你一二三。

所以,如果能够细化找到准确的栏次,那么请您一定不要填写在“其他”,以免自找麻烦。


同时,金穗源商学院将陆续组织汇缴专题的学习,近期3月15/16日将在太原组织《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暨税务筹划实务》(详情点击了解)学习,欢迎大家咨询学习。


附:关于做好2018年度本市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关于做好2018年度本市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


沪税函〔2019〕22号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各区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79号)的规定,现将本市201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汇算清缴对象

2018年度内在本市从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经营),或在2018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居民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无论是否在减税、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或亏损,均应按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对于外省市总机构在沪二级分支机构,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规定参加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二、汇算清缴时间

各征收管理局应在2019年5月底之前完成受理纳税人2018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并结清企业所得税税款。


三、汇算清缴工作内容和要求

(一)准备阶段

2018年12月,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部分表单样式及填报说明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7号)。同时,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国家税务总局还发布了《关于简化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有关措施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8号),明确了简化小型微利企业年度纳税申报的相关措施。各征收管理局要高度重视年度纳税申报表修订内容的贯彻实施工作,充分认识减轻小型微利企业纳税申报负担的重要意义,统筹安排对内、对外培训和宣传工作,把学习、消化、运用新纳税申报表作为当前一项重要工作抓好抓实。同时,应充分做好其他各项前期准备工作,完成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相关基础信息的维护,并及时告知纳税人汇算清缴各类相关事项,以确保201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有序、稳步开展。

1.机制保障

为提高汇算清缴工作质量,各级税务机关要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市局、区(分)局汇算清缴工作小组,工作小组成员应包含企业所得税、纳税服务、征管科技、数据风险、信息技术等部门相关人员,共同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和工作计划,各司其责、统筹部署汇算清缴工作。各征收管理局要建立汇算清缴信息定期报送制度,编制《2018年度汇算清缴工作情况交流》以交流汇算清缴各阶段工作信息。

建立信息反馈机制,发挥市局工作交流互动平台信息共享作用,各征收管理局应指定专人负责收集汇算清缴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并及时上传互动平台,由市局统一反馈和答复,确保汇算清缴工作有序开展。其中,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业务问题由市局企业所得税处联系解决,电子申报问题由市局信息中心联系解决,金税三期系统问题由市局金税三期运维项目组联系总局项目组解决。

各征收管理局应于2019年3月8日之前将区(分)局汇算清缴工作小组的组成人员名单和市局工作交流互动平台专责人员名单上报市局。

2.培训辅导

各征收管理局要加强内部学习,全面准确掌握企业所得税法规,特别是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在汇算清缴开始之前和汇算清缴期间,要采取积极有效措施,大力组织对企业所得税管理部门、办税服务厅、12366纳税服务热线、税源管理和检查评估部门等人员培训,重点把握纳税申报表的修订内容、填报要求、政策口径、逻辑关系、信息化管理等内容,保证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落实到位。

要充分利用办税服务厅、12366纳税服务热线、税务网站专栏、微信微博等多种渠道广泛宣传汇算清缴范围、时间要求、报送资料、纳税申报系统操作及其他应注意事项,使纳税人尽早了解企业所得税政策、明晰汇算清缴权利和义务、熟悉汇算清缴操作流程;同时,也要针对有需求的纳税人开展分类、分级的专题辅导工作;健全企业所得税政策快速沟通和解决机制,做好汇算清缴日常咨询、申报提醒、风险提示工作,解决好汇算清缴个性化问题,帮助纳税人自核自缴,促进纳税人提高税法遵从度。

3.相关事项

(1)汇算清缴软件下载和填报

纳税人可以通过网上电子申报企业端软件(eTax@SH3)或者从上海税务网站(网址:www.tax.sh.gov.cn)的“税收宣传/税收专题/征管服务类/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专栏”或者“纳税服务/下载中心/软件下载”栏目内下载“上海市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软件”,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有关规定,如实、正确填写和报送《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以及财务会计报表等各类报表,并对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负法律责任。

(2)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的规定,企业享受优惠事项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企业应当根据经营情况以及相关税收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事项规定的条件,符合条件的可以自行计算减免税额,并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享受税收优惠。同时,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的规定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

享受集成电路生产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软件企业、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等优惠事项的企业,应当在完成年度汇算清缴后,通过电子税务局按照提示提交相应的电子资料。

享受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事项的企业,参照市局发布的优化版研发支出辅助账、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样式,按照《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的规定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纳税人可以从上海税务网站(网址:www.tax.sh.gov.cn)的“税收宣传/税收专题/税收优惠类/企业研发费加计扣除专栏”或者“纳税服务/下载中心/表格下载”栏目内下载。

(3)资产损失申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5号)的规定,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资产损失,仅需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不再报送资产损失相关资料。相关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

企业应当完整保存资产损失相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

(二)申报阶段

1.相关资料

各征收管理局要积极利用信息手段及时监控纳税人汇算清缴申报情况,在纳税人完成申报后,应督促纳税人及时报送下列相关纳税申报资料,并出具相应的申报受理凭证:

(1)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查账征收企业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7号修订版本)并在封面上盖章、签字、装订成册;核定征收企业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2018年版)》加盖纳税人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外省市总机构在沪二级分支机构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8年版)》并加盖纳税人公章。

(2)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若经中介机构审计的,还需提供相应的审计报告。若委托中介机构代理纳税申报的,应出具双方签订的代理合同,并附送中介机构出具的包括纳税调整项目、原因、依据、计算过程、调整金额等内容的报告。

纳税人使用CA认证且采用网上电子申报方式进行汇算清缴申报的,上述第(1)、(2)项资料的纸质材料无需报送,由纳税人留存备查。

(3)项目部实际缴纳企业所得税相关凭证(复印件)。若纳税人为本市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的建筑企业总机构,且由其直接管理的跨地区经营项目部在项目所在地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在完成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的同时应报送该项目部实际缴纳企业所得税相关凭证(复印件),预缴申报阶段已报送的,年度纳税申报阶段无需重复报送。

(4)《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复印件)。若纳税人为外省市总机构在沪二级分支机构,应报送经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盖章的《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复印件)。

(5)企业重组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报告表及附表。若纳税人发生的企业重组业务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应在该重组业务完成当年,报送《企业重组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报告表及附表》和申报资料(详见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8号附件1、附件2)。

(6)居民企业资产(股权)划转特殊性税务处理申报表。若纳税人发生的资产(股权)划转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应报送《居民企业资产(股权)划转特殊性税务处理申报表》和相关资料(详见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0号附件)。

(7)非货币性资产投资递延纳税调整明细表。若纳税人发生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且选择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3号第一条规定进行税务处理的,应在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递延确认期间每年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报送《非货币性资产投资递延纳税调整明细表》(详见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3号附件)。

2.更正申报

今年,市局将继续推进企业所得税税收政策风险提示服务工作。各征收管理局在掌握企业所得税税收政策风险提示服务指标要求的基础上,对于纳税人收到的疑点信息,应及时做好宣传、辅导,并提醒纳税人提交相应的情况说明或更正申报。

在汇算清缴期间,各征收管理局还应利用信息化手段,认真做好纳税人汇算清缴年度申报数据、填报项目、附报资料的完整性和逻辑性的审核,发现纳税人填报项目不完整的、填报错误或者有疑点的,应及时告知纳税人进行更正申报。

3.其他事项

(1)落实税收优惠政策

各征收管理局应切实关注企业所得税各项优惠政策落实情况,尤其要在落实小型微利企业优惠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等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上狠下功夫。对于科技型中小企业,各征收管理局应当利用信息手段加强提示与辅导,持续推进优惠政策精准落地。各征收管理局要加强政策宣传培训力度,丰富培训手段,确保纳税人应知尽知、应享尽享。

(2)核定征收企业管理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的相关规定,对符合查账征收条件的纳税人要及时调整征收方式,实行查账征收。因此,对于符合查账征收条件的纳税人,应在当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之前及时调整征收方式,实行查账征收。

(3)延期申报

若纳税人因不可抗力,无法在申报期内办理年度纳税申报或备齐年度纳税申报资料的,各征收管理局应督促纳税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办理延期纳税申报。

(4)汇算清缴申报率

各征收管理局应及时梳理2018年度应参加汇算清缴的纳税人范围,为了确保本市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率,对应申报而未申报的纳税人,要认真调查核实,及时采取措施,杜绝汇算清缴的盲区或漏报户。

(三)结清税款阶段

各征收管理局对纳税人申报年度的预缴税款少于或超过全年应缴税款的,应在规定期限内完成补、退税手续。对于本市跨地区经营的总机构及其所属本市分支机构、外省市在沪分支机构应按照57号公告的有关规定计算并结清本年应补(退)的所得税额。

对于纳税人不按规定期限办理申报、拒不申报,不按规定期限结清税款的,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纳税人如有特殊困难,无法在汇算清缴期间补缴税款的,各征收管理局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办理延期缴纳税款手续。

为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优化本市税收营商环境,市局将进一步简化优化汇算清缴退税办理流程。同时,各征收管理局应向符合条件的纳税人积极推广以电子退税方式办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退税事宜。

(四)数据汇总阶段

各征收管理局应组织人员做好汇算清缴数据的审核、汇总、分析工作。在数据汇总过程中,对数据反映出的纳税人相关信息不全或错误的情况,做好纳税人信息的完善工作,保证汇算清缴数据的准确性;要结合本地区行业特点、税源结构,逐步建立健全企业所得税政策效应评价机制,提高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数据的应用;通过数据分析,进一步反映企业所得税管理不足之处,提出有效的改进措施,共同提高企业所得税征管水平。

(五)总结分析阶段

汇算清缴工作结束后,各征收管理局应认真开展汇算清缴年度总结,撰写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专项工作总结报告,并在6月20日前上报市局。总结报告的内容包括:

1.汇算清缴工作的基本情况,主要包括汇算清缴工作的主要做法,汇算清缴户数、企业所得税数据总体情况;

2.企业所得税税源结构的分布情况,主要从企业的经济类型、国民经济行业的角度分析企业所得税收入的分布情况,着重分析本地区的重点税源;

3.企业所得税收入增减变化及原因,主要从企业经营情况、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享受企业优惠政策等原因分析企业所得税收入增减变化以及趋势分析;

4.企业所得税政策和征管制度贯彻落实中存在的问题和改进建议,主要是本年度企业所得税各类政策、各项征收管理规定的执行情况分析以及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针对问题提出改进建议;

5.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各征收管理局在做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总结的同时,还应对2018年度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执行情况进行专题分析,并对享受加计扣除前10名的企业,针对技术研发取得的成效(如形成的技术成果相应的绩效等)进行逐户分析。

(六)汇算清缴后续管理阶段

各征收管理局应当在汇算清缴申报期结束后,结合税收征管数据、历年汇算清缴数据、财务会计数据、第三方涉税信息等,依托信息化手段和专家团队管理,重点对实际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存在跨年度涉税事项的企业进行相关数据分析,对于重大事项、高风险事项和重点行业建立跟踪管理和动态监控制度,着力构建企业所得税后续管理的长效机制,进一步提升税法遵从度,不断提高企业所得税的征管质量和效率。


四、相关工作考核

市局将对各征收管理局汇算清缴工作情况进行绩效考核,主要包括汇算清缴申报面、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税款补退情况、汇算清缴数据差错率、汇算清缴数据分析和工作总结等。

特此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2019年3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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