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
关于明确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2019年第3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七条“房产税按年征收、分期缴纳。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八条“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期缴纳。缴纳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有关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明确如下:
我省缴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属于增值税纳税人的,比照增值税的纳税期限办理;不属于增值税纳税人的按季申报缴纳。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
2019年4月26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关于明确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的公告》的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明确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并向社会公告,现解读如下:
一、公告背景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制定的一系列减税降费政策,提高纳税人办税效率,降低企业成本,创造良好的营商环境,经省人民政府同意,规范和简化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期限。
二、公告适用的纳税人范围
辽宁省辖区范围内的纳税人(不含大连)。
三、公告的主要内容
我省缴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为:属于增值税纳税人的,比照增值税的纳税期限办理。不属于增值税纳税人的按季申报缴纳。
四、公告的施行日期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