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6类补贴涉及到的个人所得税问题,都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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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贴是为了保证职工工资水平不受物价上涨而导致影响的一种福利性工资。包括取暖补贴、购房住房补贴、通讯补贴… …
对于这些补贴各地的规定也是不一样的,小金特意搜集了各地对于补贴的规定,赶快收藏学习吧!
关于远洋运输船员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202号)[条款废止]
二、供热采暖补贴与冬季取暖补贴
1.关于提高我市机关企事业单位集中供热采暖补贴冬季取暖补贴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津地税所[2004]14号)
2.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业务政策问题的通知(京地税个[2002]568号)[条款废止]
关于调整职工冬季取暖补贴标准的通知(京劳社养发[2008]200号)
3.关于调整冬季取暖费补贴标准的通知(宁财[税]发[2008]1318号)
4.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辽地税发[2002]4号)
《辽宁省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采暖费随职工工资发放方案》(辽建发[2005]42号)
5.关于调整城区供暖价格的通知(大政发[2010]48号)
6.《吉林省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采暖费补贴发放方案》的通知(吉建办[2006]65号)
7.关于取暖补贴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冀地税函[2008]236号)
8.关于明确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新地税发[2003]7号)
三、住房公积金和住房补贴
1.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 基本医疗保险费 失业保险费 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
2.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冀地税函[2003]283号)[条款废止]
3.关于对住房补贴收入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津地税所[2001]36号)[条款废止]
4.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9号)[条款废止]
四、通讯补贴
1.关于个人取得通讯费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浙地税发[2001]118号)[条款废止]
2.关于个人取得通讯补贴收入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7号)
3.关于个人因通讯制度改革取得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2号)
4.关于公务通讯补贴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问题的通知(鲁地税函[2005]33号)
5.关于通讯补贴收入个人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渝地税发[2008]3号)
6.关于个人通讯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穗地税发[2007]201号)
7.关于个人取得公务交通、通讯费补贴有关公务费用个人所得税扣除标准的通知(黑地税函[2006]11号)
8.关于调整公务用车费用及通讯公务费用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大地税函[2010]7号)
9.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冀地税函[2003]283号)[条款废止]
10.关于个人取得公务用车补贴和通讯费补贴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藏国税发[2006]83号)
11.关于个人取得通讯费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浙地税发[2001]118号)[条款废止]
12.关于对公司员工报销手机费征收个入所得税问题的批复(京地税个[2002]116号)
13.关于所得税若干政策及管理问题的处理意见(闽地税所便函[2013]16号)
14.关于个人取得通迅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甬地税一[2003]181号)
15.关于省直机关通讯费补贴标准调整后如何计征个人所得税的通知(琼财税[2004]780号)
16.《厦门市地方税务局个人取得通讯和交通补贴计征个人所得税》
17.关于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系统深化用工薪酬制度改革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3]330号)[条款废止]
一、部分地区关于取暖补贴的官方答复:
1.内蒙古:关于“职工取暖补贴是否全额计入个税纳税总额征收?”的回复:
企业给职工发放的取暖补贴及体检费应并入职工的工资薪金计征个人所得税。
2.山西:关于'采暖费可以算作福利费吗?要扣个税吗?'的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规定:“三、关于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一)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二)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三)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按规定标准发放的取暖补贴暂免征收个税。
3.青海:关于“发放在个人工资内的取暖费补助是否免征个人所得税?”的回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7〕年第85号)第四条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个人所得项目有:(1)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2)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3)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即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按照国务院规定发放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资深院士津贴以及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其他补贴、津贴;(4)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5)保险赔款;(6)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7)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8)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9)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10)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因取暖费不在以上所列的项目内,要应当并入当月工资薪金内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4.山东
(1)济南:关于“单位发放的取暖费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回复:
目前济南发放的取暖补贴,需要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00号)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需要并入收入缴纳个人所得税,不能在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
(2)烟台:关于“行政事业单位发放的取暖补贴需要交纳个税吗?”的回复:
取暖补贴需要合并在发放当月工资薪金内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烟台地税关于“以现金形式发放职工取暖费,是否需要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总额,计征个人所得税?”的回复:
以现金的形式发放的职工取暖费,需要并入当月工资薪金中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3)青岛:关于“给职工发放取暖费的个税问题”的回复:
取暖补贴不管是货币发放还是实报实销,在省级标准之内,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取暖费补贴参照省级标准,具体为:科员2100元,科级:2400元,处级:3200元,副局:3500元,正局:3800元。
5.陕西:关于“按照陕西省标准发放的冬季取暖费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吗?”的回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税法第四条第四项所说的福利费,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活补助费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55号)文件第二条的规定,下列收入不属于免税的福利费范围,应当并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一)从超出国家规定的比例或基数计提的福利费、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各种补贴、补助;(二)从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中支付给单位职工的人人有份的补贴、补助;(三)单位为个人购买汽车、住房、电子计算机等不属于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性质的支出。
取暖费不属于上述免税的范围,也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所说的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是指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资深院士津贴,以及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其他补贴、津贴等特殊补贴。因此,冬季取暖费应并入职工的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6.甘肃:关于“采暖补贴能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回复: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三条规定: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活补助费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55号)第二条规定:“下列收入不属于免税的福利费范围,应当并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1.从超出国家规定的比例或基数计提的福利费、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各种补贴、补助;
2.从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中支付给本单位职工的人人有份的补贴、补助;
3.单位为个人购买汽车、住房、电子计算机等不属于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性质的支出。”
因此,单位发放给职工的人人有份的补贴应当并入支付当月该职工的工资、薪金中,由单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二、职工生活困难补助、探亲路费、计划生育补贴、冬季取暖补贴、防暑降温费、婴幼儿补贴(即托儿补助)、独生子女牛奶补贴、独生子女费、“六一”儿童节给职工的独生子女补贴、工作服洗补费、献血员营养补助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707号)第十一条规定,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所称福利费,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组织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所称救济金,是指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支付给个人的生活困难补助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活补助费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55号)规定,《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所说的从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是指由于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而给纳税人或其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困难,其任职单位按国家规定从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向其支付的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06〕60号)第四条“关于不列入缴费基数的项目”明确,根据国家统计局的规定,下列项目不计入工资总额,在计算缴费基数时应予剔除,其中第(二)项为有关劳动保险和职工福利方面的费用。职工保险福利费用包括医疗卫生费、职工死亡丧葬费及抚恤费、职工生活困难补助、文体宣传费、集体福利事业设施费和集体福利事业补贴、探亲路费、计划生育补贴、冬季取暖补贴、防暑降温费、婴幼儿补贴(即托儿补助)、独生子女牛奶补贴、独生子女费、“六一”儿童节给职工的独生子女补贴、工作服洗补费、献血员营养补助及其他保险福利费。
三、外籍个人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补贴
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规定:“七、关于外籍个人有关津补贴的政策
(一)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外籍个人符合居民个人条件的,可以选择享受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也可以选择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1994〕2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取得有关补贴征免个人所得税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54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取得港澳地区住房等补贴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2004〕29号)规定,享受住房补贴、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津补贴免税优惠政策,但不得同时享受。外籍个人一经选择,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变更。
(二)自2022年1月1日起,外籍个人不再享受住房补贴、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津补贴免税优惠政策,应按规定享受专项附加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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