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关注】耕地占用税常涉业务集锦2020


金穗源商学院 JSY-GSB 

专注于房地产财税管理人才培养10余年,以“解决实际问题、提升实战技能”为目的,聚焦房地产行业经营特点,汇聚国内知名财税专家,“培训+咨询”双管齐下,是房地产财税教育培训行业的领航者!

注:文中蓝字为超链接部分,点击可看原文件

金穗源编辑整理

耕地占用税,一个很小的税种,然而因为小,常常被忽视!小编对耕地占用税基础知识、实务难题、税收优惠等进行了梳理,供大家参考学习!

目录


一、纳税人二、征税范围三、应纳税额四、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五、会计处理六、实务难题七、税收优惠八、税收征管
九、税收风险点十、政策集锦

一、纳税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占用耕地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为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
需要缴纳耕地占用税的情况大致有三种:一是私自改变耕地性质的人;二是违规占用耕地建房的人;三是在耕地上从事其他非农建设的人。
经批准占用耕地的,纳税人为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中标明的建设用地人;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中未标明建设用地人的,纳税人为用地申请人。
未经批准占用耕地的,纳税人为实际用地人。
注意:占用耕地建设农田水利设施的,不缴纳耕地占用税。
农用地建设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生产设施的,不缴纳耕地占用税。



二、征税范围

耕地占用税的征税范围为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耕地。人们常说的耕地一般指狭义的耕地,即用于种植农作物的土地。如种植粮食作物、经济作物的农田,还包括种植蔬菜和果树的菜地、园地。耕地还包括其附属的土地,如田间道路等。


(一)占用园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视同占用耕地征收耕地占用税。


(二)占用林地、牧草地、农田水利地、养殖水面以及渔业水域滩涂等其他农用地建房或从事非农业建设,比照占用耕地征收耕地占用税。


(三)纳税人因建设项目施工或者地质勘查临时占用耕地,应当依照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


注意:纳税人改变原占地用途,不再属于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情形的,应当按照当地适用税额补缴耕地占用税。





三、应纳税额

耕地占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照规定的适用税额一次性征收,应纳税额为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平方米)乘以适用税额。实行一次性征收。

应纳税额=应税土地面积×适用税额。

应税土地面积包括经批准占用面积和未经批准占用面积,以平方米为单位。

当地适用税额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的应税土地所在地县级行政区的现行适用税额。


适用税额:

(一)人均耕地不超过一亩的地区(以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为单位,下同),每平方米为十元至五十元;

(二)人均耕地超过一亩但不超过二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八元至四十元;

(三)人均耕地超过二亩但不超过三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六元至三十元;

(四)人均耕地超过三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五元至二十五元。


各地区耕地占用税的适用税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人均耕地面积和经济发展等情况,在前款规定的税额幅度内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的平均水平,不得低于本法所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耕地占用税平均税额表》规定的平均税额。



占用基本农田的,应当按照本法第四条第二款或者第五条确定的当地适用税额,加按百分之一百五十征收。
应纳税额=应税土地面积×适用税额×百分之一百五十。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



四、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办理占用耕地手续的书面通知的当日。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报缴纳耕地占用税。


2.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凭耕地占用税完税凭证或者免税凭证和其他有关文件发放建设用地批准书。


未经批准占用应税土地的纳税人,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认定其实际占地的当日。


纳税人改变原占地用途,需要补缴耕地占用税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改变用途当日,具体为:经批准改变用途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到批准文件的当日;未经批准改变用途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认定纳税人改变原占地用途的当日。


因挖损、采矿塌陷、压占、污染等损毁耕地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等相关部门认定损毁耕地的当日。


政策依据:总局公告2019年第30号





五、会计处理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应用指南规定,企业取得的土地使用权通常应确认为无形资产,购买土地缴纳的耕地占用税、契税直接借记“无形资产”,贷记“银行存款”


企业为购建固定资产而交纳的耕地占用税,作为固定资产价值的组成部分,记入“在建工程”或“固定资产”科目


由于耕地占用税是在实际占用耕地之前一次性交纳的,不存在与征税机关清算和结算的问题,因此企业按规定交纳的耕地占用税,可以不通过“应交税金”科目核算。





六、实务难题
耕地占用税热点问答一耕地占用税热点问答二“耕地占用税”是否允许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作为开发成本扣除?招拍挂取得土地,[耕地占用税]的那些税事儿



七、税收优惠

(一)免征耕地占用税
1、军事设施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免税的军事设施,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第二条所列建筑物、场地和设备。具体包括:指挥机关,地面和地下的指挥工程、作战工程;军用机场、港口、码头;营区、训练场、试验场;军用洞库、仓库;军用通信、侦察、导航、观测台站,测量、导航、助航标志;军用公路、铁路专用线,军用通信、输电线路,军用输油、输水管道;边防、海防管控设施;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的其他军事设施。
2、学校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免税的学校,具体范围包括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的大学、中学、小学,学历性职业教育学校和特殊教育学校,以及经省级人民政府或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成立的技工院校。注意:学校内经营性场所和教职工住房占用耕地的,按照当地适用税额缴纳耕地占用税。
3、幼儿园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免税的幼儿园,具体范围限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的幼儿园内专门用于幼儿保育、教育的场所。
4、社会福利机构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免税的社会福利机构,是指依法登记的养老服务机构、残疾人服务机构、儿童福利机构及救助管理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内专门为老年人、残疾人、未成年人及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提供养护、康复、托管等服务的场所。
5、医疗机构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免税的医疗机构,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医疗机构内专门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场所及其配套设施。注意:医疗机构内职工住房占用耕地的,按照当地适用税额缴纳耕地占用税。
6、农村居民经批准搬迁,新建自用住宅占用耕地不超过原宅基地面积的部分,免征耕地占用税。
7、农村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残疾军人以及符合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农村居民,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新建自用住宅,免征耕地占用税。
(二)减征耕地占用税
1、铁路线路占用耕地减按每平方米二元的税额征收耕地占用税。减税的铁路线路,具体范围限于铁路路基、桥梁、涵洞、隧道及其按照规定两侧留地、防火隔离带。专用铁路和铁路专用线占用耕地的,按照当地适用税额缴纳耕地占用税。
2、公路线路占用耕地减按每平方米二元的税额征收耕地占用税。减税的公路线路,是指经批准建设的国道、省道、县道、乡道和属于农村公路的村道的主体工程以及两侧边沟或者截水沟。具体包括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三级公路、四级公路和等外公路的主体工程及两侧边沟或者截水沟。专用公路和城区内机动车道占用耕地的,按照当地适用税额缴纳耕地占用税。
3、飞机场跑道、停机坪占用耕地减按每平方米二元的税额征收耕地占用税。减税的飞机场跑道、停机坪,具体范围限于经批准建设的民用机场专门用于民用航空器起降、滑行、停放的场所。
4、港口占用耕地减按每平方米二元的税额征收耕地占用税。减税的港口,具体范围限于经批准建设的港口内供船舶进出、停靠以及旅客上下、货物装卸的场所。
5、航道占用耕地减按每平方米二元的税额征收耕地占用税。减税的航道,具体范围限于在江、河、湖泊、港湾等水域内供船舶安全航行的通道。
6、水利工程占用耕地,减按每平方米二元的税额征收耕地占用税。减税的水利工程,具体范围限于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防洪、排涝、灌溉、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资源保护等各类工程及其配套和附属工程的建筑物、构筑物占压地和经批准的管理范围用地。
7、农村居民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占用耕地新建自用住宅,按照当地适用税额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
(三)退税
纳税人因建设项目施工或者地质勘查临时占用耕地,应当依照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纳税人在批准临时占用耕地期满之日起一年内依法复垦,恢复种植条件的,全额退还已经缴纳的耕地占用税。
自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等相关部门认定损毁耕地之日起3年内依法复垦或修复,恢复种植条件的退税。
(四)特殊优惠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九条 新征用的土地,依照下列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一)征收的耕地,自批准征收之日起满1年时开始缴纳土地使用税;
注意:这是一项特殊优惠政策,如果房地产开发企业征用的是耕地才能享受,实务中往往交了耕地占用税,却不是耕地占用的主体非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中标明的建设用地人,从政策上是不享受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一年开始缴纳土地使用税的。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7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通过招拍挂方式取得土地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的公告》规定,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不属于新征用的耕地,纳税人应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86号)第二条规定,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八、税收征管
1、纳税申报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报缴纳耕地占用税。耕地占用税实行全国统一的纳税申报表申报表内容点击文末左下角“阅读原文”下载学习,提取码:0g38 

2、纳税地点纳税人占用耕地,应当在耕地所在地申报纳税。耕地占用税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土地管理部门在通知单位或者个人办理占用耕地手续时,应当同时通知耕地所在地同级税务机关。1.税务机关应当与相关部门建立耕地占用税涉税信息共享机制和工作配合机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农业农村、水利等相关部门应当定期向税务机关提供农用地转用、临时占地等信息,协助税务机关加强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2.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的纳税申报数据资料异常或者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申报纳税的,可以提请相关部门进行复核,相关部门应当自收到税务机关复核申请之日起30日内向税务机关出具复核意见。3.耕地占用税的征收管理,依照耕地占用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执行。4.纳税人、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的,依照《税收征管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九、税收风险点

1、改变原占地用途,不再属于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情形,未按规定进行申报的;
2、已申请用地但尚未获得批准先行占地开工,未按照规定进行申报的;
3、实际占用耕地面积大于批准占用耕地面积,未按照规定进行申报的;
4、未履行报批程序擅自占用耕地,未按照规定进行申报的;
5、其他应提请相关部门复核的情形。



十、政策集锦

耕地占用税政策集锦





《税苑微课》
[房企税务经理][税苑年卡]
土增清算系列房企全程税收
房地产所得税税收新政解读
房地产增值税建筑企业税收物业管理税收
房企个税系列房企稽查应对房地产所得税
小 税 种所得税申报表个税改革精解
涉 税 证 据 链Excel技能提升票据合同管控



RECOMMEND
推荐阅读

☞  【工具】全国土地增值税政策集锦

☞  【收藏】建筑企业常用政策集锦

☞  【博弈】谈判定价,吃亏与否,财务得算!

☞  【实务】房地产成本分摊方法系统解析

☞  【热点】房地产企业销售人防车位涉税解析

☞  【关注】房企留抵税额可以抵减预缴欠税吗?

☞  【核算】房地产企业增值税全程会计处理

☞  【争议】税收滞纳金是否可以超过本金,有答案了

☞  【周知】大家关注的行业税负率……声明

转发文章的版权属于原作者,部分文章推送时未能与原作者取得联系,还望谅解;同时,公众号插图均来自网络,版权属于原创人。如觉侵权,请通过平台留言联系小编,我们将竭力尊重原创。

您点的每个“在看”,我都认真当成了喜欢

继续滑动看下一个
金穗源商学苑
向上滑动看下一个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