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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选答疑】转让补充耕地指标如何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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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我公司为建设厂房,曾经在农村产权交易所购买了补充耕地指标,占用了耕地。经过设计单位精细规划,现在土地补充耕地指标有富余,准备转让,请问,转让收入是否纳税?
答:根据《耕地占补平衡考核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33号)及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对占用耕地建房或非农业生产的单位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实施农用地整理、未利用地开发等项目补充新增耕地,经省土地管理部门验收确认的土地整理开发项目新增耕地报备完成后全部进入农村产权交易所,按对应县区用地业主申请实行挂牌交易、竞价出卖,指标不足县(区)可申请到指标长余县(区)交易购买,交易价大约5万元/亩至6万元/亩。对交易所得新增耕地指标因特殊情况不使用时,还可到交易所申请转让。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2号规定,纳税人通过省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交易平台转让补充耕地指标,按照销售无形资产缴纳增值税,税率为6%。本公告所称补充耕地指标,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耕地占补平衡考核办法》的有关要求,经省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用于耕地占补平衡的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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