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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选答疑】如何确定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义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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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我公司是外商投资企业, 原来不缴城市维护建设税,从2010年开始缴纳,请问,外商投资企业是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义务人吗?
答:我国现行城市维护建设税的法律规范是国务院1985年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几个具体问题的规定》第五条明确: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授权国务院改革工商税制发布有关税收条例草案试行的决定》,国务院发布试行的税收条例草案,不适用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因此,对中外合资企业和外资企业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根据《国务院关于统一内外资企业和个人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制度的通知》(国发[2010] 35号)决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外资企业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03号)做出规定,自2010年12月1日起,对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以下简称外资企业)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城市维护建设税(以下简称城建税)的纳税义务人,是指负有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以下简称“三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其他单位,以及个体工商户及其他个人。
城建税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一律比照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有关规定办理。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义务人也是城建税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义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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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期我们学习“城建税的税率和纳税地点是怎样规定的?”,您也可以思考一下,下期再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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