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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选答疑】县级市的城建税税率应如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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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在缴纳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税时,经常存在着一些大大小小的问题,例如,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的计税依据是什么?税率是多少?如何计算税额?二者有何区别?有何税收优惠?等等。针对这些问题,小编将陆续与大家分享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的相关实务问题,记得持续学习哦!



问:我公司注册地和经营地均在某县级市,就地缴纳增值税和消费税,税务机关对我公司按照7%的税率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但是我们认为县级市的实际级别还是县,应当按照县城5%的税率缴纳城建税,这样理解是否正确?
答:为了加强城市的维护建设,扩大和稳定城市维护建设资金的来源,我国于1985年开始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四条规定,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如下: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7%;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5%;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镇的,税率为1%
针对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公布后贯彻执行中的问题,财政部于1985年3月发布了《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几个具体问题的规定》(财税字[1985]69号,以下简称69号文件),该文件第六条规定,纳税单位或个人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的适用税率,一律按其纳税所在地的规定税率执行。县政府设在城市市区,其在市区办的企业,按市区的规定税率计算纳税。该文件第九条规定,纳税人所在地为工矿区的,依照《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四条规定,应根据行政区划分按照7%、5%、1%的税率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69号文件对纳税人所在地在县级市的税率问题并未明确。同年6月,根据一些地区反映,财政部再次对几个具体业务问题作出补充规定,出台《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几个具体业务问题的补充规定》(财税字[1985] 143号)。该文件第一条规定, 关于市区、县城、镇的范围,应按行政区划作为划分标准。
但是,对纳税人所在地在县级市的税率问题仍然没有明确。1983年5月18日,原国家劳动人事部、民政部在《关于地市机构改革的几个主要问题的请示报告》中首次使用“地级市”和“县级市”,同年在国务院有关行政区划批复中正武使用地级市和县级市。可见,在(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和上述两个文件出台时,我国的县级市规模远未像今天这样庞大,因此对纳税人所在地在县级市的税率并来作为突出问题进行明确规定。县级市的城建税率应当是按照市区的7%还是县喊的5%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市包括直辖市、 设区的市 和不设区的市,县级市属于不设区的市.市区就是市所属的城区,因此县级市市区对应的城建税率应当是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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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补增值税就要补城建税吗?

2、4种特殊情形,城建税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3、土地增值税清算,地方教育费附加,如何扣除?


下期我们学习“城建税有哪些减免税优惠”,您也可以思考一下,下期再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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