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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发工资应当如何计算个人所得税?是归属到工资、薪金所属月份计税,还是在实际发放当期合并计入当月工资、薪金计税?
河北税务
7月份补发了19年半年的工资,在计算个税时补发的工资应该计算进去吗?计算进去会导致我的个税偏高。
答:根据《个人所得税改革常见问题汇总(一)》规定:
40.进行个人所得税申报时如何区分工资所属期、工资发放期、税款所属期和税款申报期?
个人所得税申报时所涉及到的是工资发放期、税款所属期和税款申报期,与工资所属期无关。
工资发放期是指工资实际发放的日期,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工资实际发放的日期所属的月份即为税款所属期,税款所属期下月的征期为该所属期税款对应的申报期。
纳税人应当按照工资发放期进行税款的计算,在税法规定的税款申报期内进行税款的申报。
厦门税务
公司欠了员工一年的工资,因没发工资,公司未申报个人所得税,现在公司拟发2019年部分工资,请问应怎样申报个人所得税?
答:补发工资是指扣缴单位因劳动争议等特殊原因,经政府有关部门调解、劳动仲裁或法院判决,而补发的工资。
若是劳动仲裁或法院判决而补发的工资,需更正之前税款所属期的申报。若不属于,则按正常月薪申报个人所得税,税款所属期填写发放工资的当月,在发放的次月申报期内申报。
安徽税务
请问,教师2019年补发的2017年目标考核奖、2017年一次性奖励金、2018年绩效工资等也需要计入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吗?
答:根据国税发〔2005〕9号规定:“一、全年一次性奖金是指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等扣缴义务人根据其全年经济效益和对雇员全年工作业绩的综合考核情况,向雇员发放的一次性奖金。上述一次性奖金也包括年终加薪、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办法的单位根据考核情况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相关政策规定,纳税人取得工资薪金、年终奖金等所得,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按实际取得的时间确定。
属于上述补发全年一次性奖金的情形的需要按照实际取得的时间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纳税人因政策性调资、职务晋升、新员工定级、单位筹建期或资金困难等原因在2019年补发2018年度所属月份工资、薪金,应将个人所补发工资、薪金归属到工资、薪金所属月份计税。
河南税务
2020年5月办理编制以后一直没有发工资,2021年1月补发的工资,总共补发了30000多一点的工资,平均每个月不足5000,应该怎样交税?是按照补发工资超过5000的部分进行交税吗?
答: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号)第六条规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一)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规定,第六条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第二十四条 扣缴义务人向个人支付应税款项时,应当依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预扣或者代扣税款,按时缴库,并专项记载备查……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规定
因此,根据上述文件规定,工资薪金所得以实际发放工资时取得的收入为基础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如补发以前月份工资薪金,则应合并计入当月工资薪金收入计算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申报时所涉及到的是工资发放期、税款所属期和税款申报期,与工资所属期无关。工资发放期是指工资实际发放的日期,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工资实际发放的日期所属的月份即为税款所属期,税款所属期下月的征期为该所属期税款对应的申报期。纳税人应当按照工资发放期进行税款的计算,在税法规定的税款申报期内进行税款的申报。自2019年1月1日起,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工资、薪金所得时,应当按照累计预扣法计算预扣税款,并按月办理扣缴申报。每月基本减除费用5000元,其他扣除项目您可参考上述文件,结合您的实际情况确定扣除标准。
江苏税务
江苏省有没有补发工资的相关规定?该如何缴税?
答:您好!不管工资会计上做在哪个月,在实际发放时计入当月工资薪金征收个人所得税。
山东税务
企业因经营困难,拖欠以前年度工资,2019年一次性补发2年工资,能否分解到以前年度计算个税?如果全部并入当月,税负很高。其他省份有可以分解计算的文件,请问山东可以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实施新个人所得税法若干征管衔接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6号)
一、居民个人预扣预缴方法
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时,按以下方法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年度预扣预缴税额与年度应纳税额不一致的,由居民个人于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清缴,税款多退少补。
(一)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工资、薪金所得时,应当按照累计预扣法计算预扣税款,并按月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预扣率-速算扣除数)-累计减免税额-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
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累计收入-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其中:累计减除费用,按照5000元/月乘以纳税人当年截至本月在本单位的任职受雇月份数计算。
上述公式中,计算居民个人工资、薪金所得预扣预缴税额的预扣率、速算扣除数,按《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一》
本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工资薪金以实际发放月份为税款所属期,补发工资分解至以前月份计算个人所得税的相关问题建议与主管税务机关联系咨询。
合肥地税
问下,我司有一个员工因职务调整需补发前3个月的工资,看了元月份的政策,说是“对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因政策性调资、职务晋升、新员工定级、单位筹建期或资金困难等原因补发以前月份工资、薪金,代扣代缴单位应将个人所补发工资、薪金归属到工资、薪金所属月份重新计算应纳个人所得税,减去已缴个人所得税,计算出应补个人所得税,并于补发工资、薪金当月申报缴纳”,那我在金税三期中如何操作呢?是要对所属月份即前三个月的申报数据进行更正申报还是其他操作?
答:您好!有两种操作途径,一是在安徽地税一体化办税平台中进行更正申报,二是到办税大厅进行人工更正申报。谢谢!
甘肃武威地税
怎么申报补发以往月度工资
答:补发以往月份工资金三无法支持将补发的工资分摊回所属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计征个人所得税,对于前期已申报的,需要分月进行申报错误更正。对于前期未申报的,应将补发的工资摊回所属月份与正常工资合并申报。
福建地税
金税三期上线后,单位补发工资如何申报?
答:“补发工资”是指因特殊原因,单位未按劳动合同约定正常发放工资,在账目上做了计提工资处理,并在以后月份补发的工资。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工资应并入发放当月的正常工资计征税款。对于“补发工资”,单位应在原应发放工资月份的次月15日内办理税款的扣缴申报,未及时办理“补发工资”扣缴申报的单位,在金税三期上线后,应区分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1)原应发工资月份(税款所属期),单位已通过金税三期系统或扣缴客户端系统申报《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的,应使用“申报更正”功能,对原已申报的《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进行更正后再次提交申报,此时扣缴系统将根据补缴税款金额自动计算滞纳金,属于法律规定不征收滞纳金的,应上门至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申报。
(2)原应发工资月份(税款所属期),单位未通过金税三期系统或扣缴客户端系统申报《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的,应在扣缴系统中填报《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税款所属期为原应发放工资月份)并提交申报,此时扣缴系统将根据补缴税款金额自动计算滞纳金。
阜阳地税
本人市直事业单位员工,2013年底入职,由于单位会计在我定级问题上出错,导致工资一直未变动,后于2016年10月份,工资最终变动到正常,并于2016年11月份,一次性补发工资25728(2013年12月-2016年10月)。现咨询以下问题:1.11月份个人所得税怎么申报,是否适用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3号,将补发工资归属到所属月份?2.单位新招会计在不了解相关政策的情况下,将补发工资全部归属到11月份工资,在此基础上已申报我的11月份个人所得税,共计5615.14,请问如果适用问题1中的政策,我11月份的所得税怎么更改?
答:郑先生您好,从您所提供的情况来看:一次性补发以前月份工资应按照省局2015年3号公告执行,因你单位会计业务不熟悉,按照当月工资申报造成多缴个人所得税,可以申请退税或抵缴以后应缴纳税款,具体办理流程请扣缴单位与主管税务机关联系。
关于工资的个人所得税,很多人都有一个误区,以为工资所属期就是税款所属期。其实不是,工资发放期才是个税税款所属期。
对于补发工资如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从国家层面制定的个税相关规定上看,个税计算的基础基本上是收付实现制。
不过由于一次补发数月或数年的工资薪金所得,确实会造成发放当期工资薪金过高,一些省市出台过地方口径,允许因某些特殊情况造成的补发工资,在有充分证据的情况下,将补发工资分解到工资所属期计算扣缴个税。比如上述安徽、厦门的答复就体现了这一点。
也有的地方是没有出台过这样的规定,不论什么原因,都直接在发放当期计算应扣缴的个人所得税。
不让分摊,是合法的,让分摊,是合理的。所以如何处理,只能是咨询当地税务机关了。
2019年新个税法下,这样的问题应该不会太突出了,至少当年补发数月工资,只要不跨年,不会影响最终计算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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