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加强建筑安装行业从业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公告
梅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4号
为加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精神,对未设立会计账簿或虽设立会计账簿但不能完整、准确反映个人收入的建筑安装单位、个人挂靠建筑安装单位承接工程或个人承包建安工程取得的收入,可按工程总额0.4%带征工程承包人和其他从业人员应纳的个人所得税。本公告自2015年1月7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广东省梅州市地方税务局2015年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