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契税具体适用税率等有关事项的决定
(2021年5月28日西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有关规定,现对西藏自治区契税具体适用税率等有关事项作出如下决定:
一、西藏自治区契税适用税率为百分之三。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契税:(一)因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收、征用,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二)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重新承受住房权属。不可抗力灭失住房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认定。
三、本决定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