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梅州市税务局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梅州市税务局关于调整梅州市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进一步推进区域间税务执法标准统一,公平二手房转让税负,我局起草了《国家税务总局梅州市税务局关于调整梅州市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征求意见稿)》(见附件),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本次征求意见的时间为2021年9月19日-2021年10月18日(共计30日)。各单位、社会公众如对上述文件有意见和建议的,请在征求意见时间截止之前,通过邮件渠道反映。提出不同意见的,请说明理由。
电子邮箱:mzswzgk@meizhou.gov.cn
国家税务总局梅州市税务局
2021年9月18日
一、《公告》出台背景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进一步推进区域间税务执法标准统一,公平二手房转让税负,提升办税便利度,降低征纳成本,提高税法遵从度和社会满意度,国家税务总局梅州市税务局对梅州市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重新进行调整。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公告》对梅州市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重新进行调整。
(一)个人转让二手住宅的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调整为1%;个人转让二手非住宅的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为1.5%。对拍卖等特殊情形转让的,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执行。
(二)纳税人(个人除外)转让旧房及建筑物的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统一调整为5%。
(三)个人转让二手非住宅的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调整为5%。
三、《公告》生效时间
本公告从2021年11月1日起执行。《梅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转让所得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带征率的公告》(梅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3号)、《梅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梅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号)同时废止。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进一步推进区域间税务执法标准统一,公平二手房转让税负,提升办税便利度,降低征纳成本,提高税法遵从度和社会满意度,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等相关规定,现就我市调整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个人转让二手住宅的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调整为1%;个人转让二手非住宅的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为1.5%。对拍卖等特殊情形转让的,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执行。
二、纳税人(个人除外)转让旧房及建筑物的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统一调整为5%。
三、个人转让二手非住宅的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调整为5%。
本公告从2021年11月1日起执行。《梅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转让所得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带征率的公告》(梅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3号)、《梅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梅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号)同时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梅州市税务局
2021年 9月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