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朝阳区税务局
关于办理个人股权转让“四零”业务的温馨提示尊敬的纳税人:自然人股权转让“四零”业务网上预审已运行一个月,为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第67号),方便您办理此项业务,提高通过率,请您认真阅读以下内容。
个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股权转让方为纳税人,以受让方为扣缴义务人。个人转让股权过程中,被投资企业、扣缴义务人和纳税人应按照规定期限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股权转让事宜,办理扣缴(纳税)申报。
一、北京市电子税务局报告股权转让事宜: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67号公告第六条:扣缴义务人应于股权转让相关协议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将股权转让的有关情况报告主管税务机关。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67号公告第二十二条:被投资企业应当在董事会或股东会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与股权变动事项相关的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会议纪要等资料。
被投资企业发生个人股东变动或者个人股东所持股权变动的,应当在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含有股东变动信息的《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A表)》及股东变更情况说明。
扣缴义务人、被投资企业应当通过北京市电子税务局履行报告义务。
二、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办理扣缴(纳税)申报
具有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文件第二十条规定的情形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当依法在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我局个人股权转让“四零”业务采用线上预审的方式,非“四零”业务仍采取上门审理的方式,请您区分情形办理。“四零”业务范围为:①被投资企业实收资本期末数=0;②本次转让收入=0;③被投资企业所有者权益期末数≤0;④被投资企业无土地使用权、房屋、房地产企业未销售房产、知识产权、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特殊资产。
请您参考资料清单,在附件中下载相关模板,准备相关纸质资料。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朝阳区税务局
2021年10月
兹委托_经办人姓名(身份证号码: )_全权代理转让方姓名(身份证号码: )_与受让方名称(证件号码: )_关于被投资企业名称(社会信用代码: )的个人股权转让事宜中()股权报告、()自行申报、()代扣代缴申报事项。
代理人基本情况:
代理人:
姓名: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权限:提交涉税资料、接受问询核实、签收法律文书、办理相关报告、备案或纳税申报等有关权利。
代理人(签字):______
委托人(转让人签字):____
委托人(受让人签字):______
年 月 日
备注:
1、被投资企业、扣缴义务人(即受让方)办理股权转让报告事项的,在“()股权报告”划“√”,请在办理股权转让申报缴税事项前完成报告事项。
2、代理转让方办理股权转让申报缴税事项的,请在“()自行申报”划“√”;代理受让方办理股权转让申报缴税事项的,请在“()代扣代缴申报”划“√”。此项为必填的单选项。
3、受让方为自然人时,填写身份证号码;受让方为企业时,填写社会信用代码或纳税识别号。
4、签字处均必须由本人签字,不得代签。
为了公司发展需要,XX公司全体股东于XXXX年XX月XX日召开股东大会并做出股权变更决议,现就股东变更情况说明如下(本说明中的币种均为人民币):
原股东XXX将持有的XX公司的XX%的股权XX万元以 0 万元的价格转让给新股东XXX,其中:转让的股权中有待缴部分 万元,实缴部分 0 万元,实际收到转让价款 0 万元。
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待缴出资(是/否,选择后删除)参与利润分配。
全体股东签字:
单位公章
XXXX年X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