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云浮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云浮市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5号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进一步推进区域间税务执法标准统一,公平二手房转让税负,提升办税便利度,降低征纳成本,提高税法遵从度和社会满意度,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等相关规定,现就我市调整个人二手房转让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个人转让二手住宅的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调整为1%,个人转让二手非住宅的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调整为1.5%。对拍卖等特殊情形转让的,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执行。
二、个人转让二手非住宅的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调整为5%。
本公告从2021年11月1日起执行。《国家税务总局云浮市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行业所得率和核定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2019年第4号)附件2“销售不动产核定征收率”条款同时废止,《云浮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确定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2010年第1号)第二条第二款修改为“适用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方式的,转让普通住宅核定征收率为5.5%,转让其它房地产核定征收率为6%;个人转让二手非住宅核定征收率为5%”。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云浮市税务局
2021年10月28日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有效规范二手房税费种管理,经反复研究及征求意见,结合我市实际,国家税务总局云浮市税务局印发了《国家税务总局云浮市税务局关于调整云浮市个人二手房转让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解读如下:
一、《公告》出台背景
按照省税务局工作部署,为有效规范二手房税费种管理,统一全省(不含深圳)个人二手房转让税负和征管流程,进一步推进区域间税务执法标准统一,提升办税便利度,降低征纳成本,提高税法遵从度和社会满意度,根据深化“放管服”改革、服务“六稳”“六保”、“房住不炒”和省税务局“三化”建设要求,按照有利于“便民办税、为民减负”、有利于优化营商环境、有利于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有利于防范廉政风险的原则,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公告》。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一)《公告》第一条“个人转让二手住宅的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调整为1%,个人转让二手非住宅的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调整为1.5%。对拍卖等特殊情形转让的,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执行。”将原个人转让二手住宅的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由1.5%调整为1%,将原个人转让二手非住宅的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由2%调整为1.5%。
(二)《公告》第二条“个人转让二手非住宅的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调整为5%。”将原个人转让二手非住宅的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由6%调整为5%。
三、《公告》生效时间
公告自2021年11月1日起执行。《国家税务总局云浮市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行业所得率和核定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2019年第4号)附件2“销售不动产核定征收率”条款同时废止,《云浮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确定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2010年第1号)第二条第二款修改为“适用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方式的,转让普通住宅核定征收率为5.5%,转让其它房地产核定征收率为6%;个人转让二手非住宅核定征收率为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