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电票新进展,车票报销无需再打印!(附:政策合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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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局官宣,火车票、飞机票报销无需再打印!
近日,湖北、河北、黑龙江三省同时发布公告,宣布加入数电票开票试点。
在三省发布的公告中,新增了「电子发票(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和「电子发票(铁路电子客票)」。
同时税务局也宣布,自然人铁路客票及航空客票的发票开具以后将统一至“个税APP”中,无需再另外打印。
政策原文:自然人从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取得、申请代开的数电票,通过个人所得税APP以“自然人纳税人识别号”为标识自动归集,自然人可在个人所得税APP中查看、导出、下载和拒收发票,并使用扫码开票、发票抬头信息维护、向任职受雇单位定向推送等功能。
也就是说,自然人作为出行人取得的发票,由销售方在开票时准确填写旅客运输服务、民航铁路等特定业务的出行人证件类型及号码。发票将自动归集至“个税APP”中,纳税人可在“个税APP”中将开具好的铁路电子客票和航空电子客票推送给任职受雇单位进行报销。
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和铁路电子客票样式:
目前,大部分地区均已开始实施数电发票,关于各地的具体政策,小金都已经梳理好啦,接下来一起看看吧。(温馨提醒:蓝字部分点击即可查看政策原文哦)
全电发票实务指引
全电发票各地政策
广东
广东:
关于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试点工作的公告(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3号)自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自2022年4月1日起废止。
关于进一步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试点工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2022年第2号)自2022年4月1日起施行。
关于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开票试点全面扩围工作安排的通告(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通告2022年第13号)自2022年10月27日起施行。
深圳:
关于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受票试点工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1号)自2022年6月21日起施行。
关于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试点工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3号)自2023年3月30日起施行。
福建
福建:
关于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受票试点工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5号)自2022年7月18日起施行。
关于进一步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受票试点工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9号)自2022年11月30日起施行。
关于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试点工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2号)自2023年3月30日起施行。
厦门:
关于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受票试点工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2号)自2022年7月31日起施行。
关于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试点工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5号)自2022年11月30日起施行。
北京
关于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受票试点工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3号)自2022年6月21日起施行。
江苏
关于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受票试点工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1号)自2022年6月21日起施行。
浙江
浙江:
关于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受票试点工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1号)自2022年6月21日起施行。
宁波:
关于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受票试点工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3号)自2022年7月31日起施行。
关于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试点工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1号)自2023年3月30日起施行。
上海
关于进一步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试点工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1号)自2022年5月23日起施行。
关于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试点工作的公告(上海市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3号)自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自2022年5月23日起废止。
关于进一步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受票试点工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4号)自2022年11月7日起施行。
山东
山东:
关于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受票试点工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2号)自2022年6月21日起施行。
关于进一步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受票试点工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9号)自2022年11月7日起施行。
青岛:
关于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受票试点工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4号)自2022年7月31日起施行。
四川
关于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受票试点工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4号)自2022年5月10日起施行。
关于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试点工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6号)自2022年10月28日起施行。
河南
关于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受票试点工作的公告(豫税公告[2022]2号)自2022年7月18日起施行。
关于进一步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受票试点工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6号)自2022年10月28日起施行。
河北
关于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受票试点工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4号)自2022年7月18日起施行。
关于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试点工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1号)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
湖北
关于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受票试点工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4号)自2022年7月18日起施行。
关于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试点工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公告 2023年第4号)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
湖南
关于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受票试点工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3号)自2022年7月18日起施行。
安徽
关于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受票试点工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1号)自2022年7月18日起施行。
关于进一步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受票试点工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5号)自2022年10月28日起施行。
天津
关于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受票试点工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2022年第5号)自2022年8月28日起施行。
辽宁
辽宁:
关于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受票试点工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2022年第2号)自2022年8月28日起施行。
大连:
关于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受票试点工作的公告(大税公告2022年第5号)自2022年8月28日起施行。
云南
关于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受票试点工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自 2022年8月28日起施行。
关于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试点工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2号)自2023年3月30日起施行。
江西
关于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受票试点工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3号)自2022年7月18日起施行。
山西
关于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受票试点工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7号)自2022年8月28日起施行。
关于进一步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受票试点工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8号)自2022年11月7日起施行。
海南
关于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受票试点工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4号)自2022年8月28日起施行。
新疆
关于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受票试点工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2022年第4号)自2022年8月28日起施行。
吉林
关于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受票试点工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3号)自2022年8月28日起施行。
甘肃
关于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受票试点工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2022年第4号)自2022年8月28日起施行。
内蒙
关于进一步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试点工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2022年第3号)自2022年4月25日起施行
关于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试点工作的公告(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21]10号)自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自2022年4月25日起废止。
宁夏
关于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受票试点工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2号)自 2022年8月28日起施行。
陕西
关于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试点工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2023年第1号)自2023年1月28日起施行。
黑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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