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管细则”之变更、终止与清算
(2023年1月12日203号令更新) 2018年10月22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51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8〕31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运作管理规定》(以下合称《资管细则》)。《资管细则》是《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以下称《指导意见》,俗称“资管新规”)的配套实施细则。
本部分为变更、终止与清算。
一、合同变更
资产管理合同需要变更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方式取得投资者和托管人的同意,保障投资者选择退出资产管理计划的权利,对相关后续事项作出公平、合理安排。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自资产管理合同变更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报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并抄报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
二、展期
资产管理计划展期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⒈资产管理计划运作规范,证券期货经营机构、托管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
⒉资产管理计划展期没有损害投资者利益的情形;
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展期的,还应当符合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成立条件。
三、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产管理计划终止:
⒈资产管理计划存续期届满且不展期;
⒉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被依法撤销资产管理业务资格或者依法解散、被撤销、被宣告破产,且在六个月内没有新的管理人承接;
⒊托管人被依法撤销基金托管资格或者依法解散、被撤销、被宣告破产,且在六个月内没有新的托管人承接;
⒋经全体投资者、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和托管人协商一致决定终止的;
⒌发生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应当终止的情形;
⒍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存续期间,持续五个工作日投资者少于二人;
⒎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自资产管理计划终止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并抄报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
四、清算
⒈资产管理计划终止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在发生终止情形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开始组织清算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⒉清算后的剩余财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应当按照投资者持有份额占总份额的比例或者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以货币资金形式分配给投资者,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单一资产管理计划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形式将全部财产交还投资者自行管理。
⒊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在资产管理计划清算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将清算结果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并抄报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
⒋资产管理计划因委托财产流动性受限等原因延期清算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和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报告。
五、会计账册的保管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托管人、销售机构等机构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保存资产管理计划的会计账册,妥善保存有关的合同、协议、交易记录等文件、资料和数据,任何人不得隐匿、伪造、篡改或者销毁。保存期限自资产管理计划终止之日起不少于二十年。
注:《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运作管理规定》全文请点击页面最下部左侧的“阅读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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