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户持有不存在活跃市场的品种可否采用成本法估值?
专户是公募基金管理人“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的俗称,专户分为一对多专户和一对一专户。2018年10月22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51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明确,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可以为单一投资者设立单一资产管理计划,也可以为多个投资者设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专户成为了公募基金公司的“资产管理计划”的俗称。
一、《企业会计准则》明确成本法是估值技术之一
2014年1月26日,财政部下发、2014年7月1日起施行的《企业会计准则第39号--公允价值计量》(财会[2014]6号)第十八条明确:
企业以公允价值计量相关资产或负债,使用的估值技术主要包括市场法、收益法和成本法。
成本法,是反映当前要求重置相关资产服务能力所需金额(通常指现行重置成本)的估值技术。
二、《中国证监会关于证券投资基金估值业务的指导意见》没有明确提及成本法
2017年9月5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7〕13号公布并施行的《中国证监会关于证券投资基金估值业务的指导意见》明确的“估值的基本原则”是:
基金管理人在确定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时,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
⒈对存在活跃市场且能够获取相同资产或负债报价的投资品种:
⑴在估值日有报价的,除会计准则规定的例外情况外,应将该报价不加调整地应用于该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计量。
⑵估值日无报价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量的重大事件的,应采用最近交易日的报价确定公允价值。
⑶有充分证据表明估值日或最近交易日的报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报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
⑷与上述投资品种相同,但具有不同特征的,应以相同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为基础,并在估值技术中考虑不同特征因素的影响。特征是指对资产出售或使用限制等,如果该限制是针对次产持有者的,那么在估值技术中不应将该限制作为特征考虑。此外,基金管理人不应考虑因其大量持有相关资产或负债所产生的溢价或折价。
⒉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应采取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时,应优先使用可观察输入值,只有在无法取得相关资产或负债可观察输入值或取得不切实可行的情况下,才可以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
⒊如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人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使潜在估值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0.25%以上的,应对估值进行调整并确认公允价值。
三、《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规定了摊余成本法的情形
2018年4月27日,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印发的《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银发〔2018〕106号)明确:
十八、金融机构对资产管理产品应当实行净值化管理,净值生成应当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及时反映基础金融资产的收益和风险,由托管机构进行核算并定期提供报告,由外部审计机构进行审计确认,被审计金融机构应当披露审计结果并同时报送金融管理部门。
金融资产坚持公允价值计量原则,鼓励使用市值计量。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按照企业会计准则以摊余成本进行计量:
⑴资产管理产品为封闭式产品,且所投金融资产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为目的并持有到期。
⑵资产管理产品为封闭式产品,且所投金融资产暂不具备活跃交易市场,或者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也不能采用估值技术可靠计量公允价值。
金融机构以摊余成本计量金融资产净值,应当采用适当的风险控制手段,对金融资产净值的公允性进行评估。当以摊余成本计量已不能真实公允反映金融资产净值时,托管机构应当督促金融机构调整会计核算和估值方法。金融机构前期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的加权平均价格与资产管理产品实际兑付时金融资产的价值的偏离度不得达到5%或以上,如果偏离5%或以上的产品数超过所发行产品总数的5%,金融机构不得再发行以摊余成本计量金融资产的资产管理产品。
四、《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估值核算工作小组关于2015年1季度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处理标准》提到可以使用成本法的情形
2014年年11月13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发布的《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估值核算工作小组关于2015年1季度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处理标准》(中基协发[2014]24号)提到:
第十条 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未上市期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建议按成本估值。
第十四条 对在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和私募债券,鉴于目前尚不存在活跃市场而应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成本能够近似体现公允价值,基金管理人应持续评估上述做法的适当性,并在情况发生改变时做出适当调整。
第十五条 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下,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计量日的公允价值;对于活跃市场报价未能代表计量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以确认计量日的公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则应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注1:感谢薛香的专业探讨!感谢董磊、刘俊、徐帆的共同研究!
注2:本文封面照片取自李增智朋友圈,特别感谢!
注3:本文将归档在本公众号的“公募基金-基金运营-估值核算”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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