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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公告〔2016〕第8号-进一步做好合格机构投资者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有关事项20160427


  2016年4月27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公告〔2016〕第8号-进一步做好合格机构投资者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有关事项。


  为规范发展债券市场、提高市场效率,根据《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0〕第2号发布)、《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登记托管结算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9〕第1号发布)等规定,现就进一步做好合格机构投资者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公告所称合格机构投资者,是指符合本公告要求的境内法人类合格机构投资者和非法人类合格机构投资者。

  法人类合格机构投资者是指符合本公告要求的金融机构法人,包括但不限于:商业银行、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保险公司等经金融监管部门许可的金融机构。金融机构的授权分支机构参照法人类合格机构投资者管理。

  非法人类合格机构投资者是指金融机构等作为资产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在依法合规的前提下,接受客户的委托或授权,按照与客户约定的投资计划和方式开展资产管理或投资业务所设立的各类投资产品,包括但不限于:证券投资基金、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等。保险产品,经基金业协会备案的私募投资基金,住房公积金,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参照非法人类合格机构投资者管理。


  二、法人类合格机构投资者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

  (二)具有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完善的内部控制、风险管理机制。

  (三)债券投资资金来源合法合规。

  (四)具有熟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专业人员。

  (五)具备相应的风险识别和承担能力,知悉并自行承担债券投资风险。

  (六)业务经营合法合规,最近3年未因债券业务发生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七)中国人民银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三、非法人类合格机构投资者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产品设立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定,并已依法在有关管理部门或其授权的行业自律组织获得批准或完成备案。

  (二)产品已委托具有托管资格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托管人)进行独立托管,托管人对委托人资金实行分账管理、单独核算。

  (三)产品的管理人获金融监管部门许可具有资产管理业务资格。对于经行业自律组织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其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资产管理实缴规模处于行业前列。

  (四)产品的管理人和托管人具有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完善的内部控制、风险管理机制以及相关专业人员。

  (五)产品的管理人和托管人业务经营合法合规,最近3年未因债券业务发生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六)中国人民银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四、合格机构投资者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应按规定通过电子化方式向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备案,在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登记托管结算机构和交易平台办理开户、联网手续。


  五、合格机构投资者完成备案、开户、联网手续后,即成为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参与者。


  六、法人类合格机构投资者、非法人类合格机构投资者的管理人和托管人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开展债券交易、清算、托管、结算等相关业务时,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定,以及银行间债券市场相关管理规定。


  七、非法人类合格机构投资者的管理人应遵守与委托人之间的约定,不得投资于超出投资范围或委托人风险承受能力的债券产品。


  八、法人类合格机构投资者、非法人类合格机构投资者的管理人和托管人应不断加强内部控制等各类制度建设,完善部门和岗位设置,提高相关人员业务能力,防止有关机构和个人利用职务之便损害投资者和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九、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应根据本公告制定相应实施细则,明确备案、开户、联网所需的各项材料要求,并应在收到完整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办理手续,及时以电子化的方式告知投资者。


  十、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应做好合格机构投资者债券交易、清算、托管、结算的一线监测工作,及时披露合格机构投资者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的有关信息,并在每月前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报告上月合格机构投资者账户开立、变更、注销、联网及终止联网等情况,并抄送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


  十一、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应加强对合格机构投资者的自律管理。


  十二、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对合格机构投资者债券业务开展情况进行现场或非现场检查,检查中发现合格机构投资者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由中国人民银行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通报相关机构监管部门,或者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十三、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银行间债券市场现行规定与本公告不符的,以本公告为准。


  注1:特别感谢读者杨志浩!

  小编的文章《专题导读︱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准入政策》2019年10月18日发布后,读者杨志浩给小编反馈,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8〕第2号废止了此文的四个文件:

  2002年04月09日的《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2〕第5号-金融机构加入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有关事宜》;2008年05月30日的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保险机构以产品名义开立债券托管账户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08〕122号);2009年3月18日的《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9〕第5号-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银行间市场准入》;2013年3月10日,中国人民银行的《关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13]69号)。

  注2:特别感谢张圆辉!

  张圆辉不辞辛苦地协助小编查找到了二份可以替代上述废止的文件,此文是其中之一。

  注3:本文封面照片取自李金朋友圈,特别感谢!

  注4:本文将归档在本公众号的“学习金融-银行间市场-准入政策”栏目。

相关阅读: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6〕第3号-进一步做好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有关事宜20160217》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境外央行、国际金融组织、主权财富基金运用人民币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试点有关事宜的通知20150714》

《专题导读︱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准入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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