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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监管继续!资产公司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12.5%

2018-01-03 顾志娟 中国财富帮

  

     银监会日前发布《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本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资本办法》),已于2018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此文件是专门针对资产公司的系统性资本监管办法。



1月1日起开始实施的金融领域政策文件还包括《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调整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集中交存比例的通知》、《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规范银行卡境外大额提取现金交易的通知》,涉及资产管理产品增值税率、支付机构备付金交存比例、银行卡境外取现额度等,覆盖机构和个人。多项新规的实行预计将更加规范金融市场秩序,完善监管格局。


已有规定较分散 重新定义量化监管


《资本办法》从资本充足率、杠杆率、超额资本等方面对资产公司提出量化监管要求。


在资本充足性方面,《资本办法》设置了三个指标: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12.5%,一级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10%,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9%。资本充足率、一级资本充足率、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分别指集团母公司持有的资本、一级资本、核心一级资本与风险加权资产之间的比率。


▲三个资本充足率指标计算公式


集团母公司风险加权资产包括信用风险加权资产、市场风险加权资产和操作风险加权资产。其中信用风险加权资产为权重法计算的表内资产信用风险加权资产与表外项目信用风险加权资产之和。对于表内资产风险权重,《资本办法》的特点是对于不同资产类型设定差异化权重,资产公司对评级越低的主体的债权,所占权重越高。


▲资产公司对中央政府和中央银行的债权所占表内资产风险权重


▲资产公司对公共部门实体的债权所占表内资产风险权重


▲资产公司对在其他国家或地区注册的金融机构的债权所占表内资产风险权重


银监会表示,此种差异化资产风险权重,意在引导资产公司按照“相对集中,突出主业”的原则,聚焦不良资产主业。


在杠杆率方面,《资本办法》要求集团母公司杠杆率不得低于6%,集团财务杠杆率不得低于8%。


▲集团母公司杠杆率计算公式


▲集团财务杠杆率计算公式


而资产公司资本充足率不低于12.5%其实早有规定:2014年8月,银监会会同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证监会、保监会联合发布《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监管办法》,提出集团母公司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12.5%的要求并对同业的并表监管及集团补充资本监管做出相关规定,但并未细化至一级资本、核心一级资本。另外,2011年3月银监会印发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并表监管指引(试行)》,对资产公司并表监管的定量监管部分涉及到集团的资本充足性和杠杆率管理,但并未提出明确指标要求。由此可见,此次《资本办法》是在2011年和2014年相关监管文件基础上的细化和完善。


银监会表示,对资产公司的资本监管框架已基本搭建,但已有的监管规定较为分散,系统性不够,因此在此前文件的基础上,同时借鉴国内外先进经验,制定了专门针对资产公司的资本管理办法。


部分监管指标比商业银行更严格


从整体框架上来看,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资本管理办法其实是参照商业银行的资本管理办法,但在具体指标上二者存在一定区别。苏宁金融研究院高级研究员赵卿对中国财富网表示,从资本充足率的标准看,对资产公司的部分监管指标比商业银行更加严格。这也是为了加强审慎性监管,提供资本对业务风险的覆盖,同时有效控制杠杆。


根据2013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对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的监管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监管指标相同,但数值要求更低: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8%,一级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6%,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5%。另外,对系统重要性银行还有附加资本要求,正常时期系统重要性银行和非系统重要性银行的资本充足率要求分别为11.5%和10.5%,均低于对资产公司12.5%的要求。


对于权重法下信用风险加权资产的计量,商业银行所采取的方式与资产公司类似,对评级越低的主体的债权,所占权重越高。赵卿对中国财富网表示,这一计量方式在总体趋势上基本一致,因为对于评级越低的债权,资本占用会越多。而银行与资产管理公司主要区别在于,对于债权和股权的资本计提会有所差异。从《资本办法》看,资产公司对于股权、不良资产债权和非自用不动产的资本计提相对于银行更具优势,也反映出对于资产公司聚焦不良资产主业的政策引导倾向。


兴业研究分析师何帆提出,具体比较而言,《资本办法》给定的不同类型资产的信用风险权重,与商业银行资本计提权重存在的差异包括:其他非自用不动产的权重,商业银行为1250%,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仅为400%;对于因政策性原因形成的对工商企业的股权投资,商业银行为400%,金融资产公司仅为100%;对于企业债权,金融不良债权存在减免(50%或75%),正常债权多提资本(150%),而商业银行一律为100%。由此可见,金融不良债权、股权投资和非自用不动产的资本计提相较于商业银行存在政策优惠。


在杠杆率方面,《资本办法》也对资产公司提出了较商业银行更高的杠杆率要求。《资本方法》中对于资产公司集团母公司杠杆率的计算公式与商业银行杠杆率的计算公式基本一致,而银监会要求商业银行并表和未并表的杠杆率均不得低于4%。


值得关注的是,《资本办法》提到,集团母公司或经批准实施债转股的附属机构短期或阶段性持有的债转股企业,可以不纳入集团资本监管范围。业内人士表示,债转股不并表是最大利好,意在鼓励资产公司收购不良资产和实施市场化债转股。另外,《资本办法》取消集团层级不超过三级的要求,对三级以上非金融子公司额外计提资本。何帆认为,这一规定在目前我国商业银行资本管理中没有对应要求,可能对于未来金融控股公司的资本监管具有借鉴意义。


2018年系列新规延续强监管


除了《资本办法》之外,还有多项新规于1月1日起开始实施。


根据2017年6月30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资管产品运营业务按照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于2018年1月1日起正式征收。目前已有多家私募公司对外发布缴税通知。海通债券姜超团队认为,资管增值税开征,将提高资管产品运营成本,收益率趋降;再加上资管新规的实施,将打破刚兑,转型为净值型产品,双重因素下,资管行业野蛮生长的时代或将告终。


2017年12月29日,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下发《关于调整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集中交存比例的通知》,自2018年起,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集中交存比例将由现行的20%左右逐月提高至50%左右。这是自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集中存管制度建立以来,央行首次调整支付机构备付金交存比例。中泰证券分析师戴志锋提出,备付金交存比例上升将会促进第三方支付机构商业模式升级,表现在几个方面:降低支付公司扩大备付金规模的动力,使业务回归支付及增值服务本身;加快网联推进速度,切断银行直连模式;支付行业金融套利空间下降,回归“普惠”本源,需要科技和生态圈的驱动。


2017年12月30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关于规范银行卡境外大额提取现金交易的通知》,规定个人持境内银行卡在境外提取现金,本人名下银行卡(含附属卡)合计每个自然年度不得超过等值10万元人民币,自2018年1月1日起实施。外汇局表示,规范银行卡境外大额提现交易,是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反逃税的必要举措,可进一步防范银行卡提取现金领域的违法犯罪活动。新规不改变个人便利化年度5万美元购汇额度,不影响个人正常提取现金和消费,不影响个人用汇便利性。


2017年被视作金融监管大年,2018新年伊始便有一系列新规落地实施,由此可见,金融市场严监管态势将在2018年延续。



作者:顾志娟

新媒体编辑:李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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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中国财富帮(微信号:china-cfbo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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