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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慧|漢譯佛典中的蓮華色尼文學故事類型攷述
蓮華色(Utpala-varṇā)是佛陀(Buddha)時代一位極爲重要的比丘尼(Bhikṣuṇī),在佛陀諸多的比丘尼弟子中,被譽爲“神足”(ṛddhi-vaśitā)第一。蓮華色尼在漢譯佛典中有著非常豐富的故事,比起眾多的佛教人物來說,蓮華色尼的故事更具有具體、可感的文學形象,曲折、離奇的戲劇情節和廣闊、複雜的社會環境。在整個漢譯佛典當中,除了佛陀、菩薩(Bodhi-sattva)有長篇傳記外,就數得上蓮華色尼的故事了。而且,當我們把散落在各部漢譯佛典有關蓮華色尼的記錄連成一串時,就會發現,有關蓮華色尼的故事完全稱得上一部典型的文學作品。其形象之鮮明、具體,情節之生動、曲折,即使今日諸多敘事文學作品仍未能超越其特有的敘述模式。
上世紀30年代初,陳寅恪發表了《蓮花色尼出家因緣跋》一文,使諸多喜愛漢譯佛典的人士更多地瞭解了蓮華色尼的故事,這也爲蓮華色尼這位得到高尼作爲文學人物做了極大的渲染。然而,陳寅恪所攷的蓮華色尼七個連貫的故事不獨爲其所有,而很可能是其時女性出家皈依佛陀者所具有的共同特徵。若確爲如此,則蓮華色尼的故事就不是她一個人的,而是一種類型的文學故事,故有重新探討的必要。
壹陳寅恪的《蓮花色尼出家因緣跋》以北平圖書舘(今國家圖書舘)藏敦煌寫本《佛說諸經雜緣喻因由記》第一篇爲據,以爲該篇即寫蓮華色尼之故事。其所據爲該篇篇末著有“號稱蓮花尼”字樣。該篇明言蓮花色尼“七種呪誓惡報”,然實際卻有“六種”:㈠夫主被蛇蟄殺;㈡大兒被狼喫;㈢次兒被水溺;㈣自身生埋;㈤自食其兒;㈥父母被燒。 陳寅恪初疑“七”字爲“六”字之譌,後又在鳩摩羅什(Kumārajīva, 344~413,一说 350~409)所譯《眾經撰雜譬喻》卷下第三十七條撿得有類似故事。篇中亦反復出現“七”字。故陳寅恪認定“七之爲數,廼規定不移之公式。故作呪誓惡報,亦應依比公式作七種。”以此言之,則蓮華色尼故事必爲七種惡報,即七個惡報故事。所遺漏者,據陳寅恪補之爲“母女共事一夫”之亂倫行爲。陳氏此論一出,舉世不疑,遂成定論。然攷之漢譯佛典文獻,我們發現,記載蓮華色尼故事類型之典籍甚夥,然具有豐富曲折故事情節者,除蓮華色尼者外,尚有諸多比丘尼。其中北傳著名者,有蓮華色尼、微妙(Bhadrakā; Madhura)比丘尼、瘦瞿答彌(Kṛcchra Gautamī)比丘尼等;南傳則有帕扎佳拉(Pacajarā)、蓋薩高得密(Kisakotamī)長老尼等。
根據三部經記的比勘,不難看出,它們所述之故事情節大同小異。其時間、地點差別不大,三者最大的區別在於主角之不同。在漢譯佛典中,涉及類似故事情節的典籍還有《眾經撰雜譬喻》(卷二)、《佛說婦人遇辜經》《經律異相》(卷七)、《大方便佛報恩經》(卷五)、《藥師經疏》(卷一)、《法苑珠林》(卷五十八)、《諸經要集》(卷九)、《佛說現報當受經》(卷一)等。其中,《經律異相》《法苑珠林》和《諸經要集》分別由中國僧人南朝梁寶唱和唐道世編輯。這說明,此類故事在中國僧人中頗有影響,以致引起眾僧關注而被編入佛教典籍之中,供信眾學習、體悟。
在南傳佛典(Theravāda Buddhist Scriptures)中,有一部《長老尼偈》(Therī gāthā)。該偈唱誦了73位長老尼的故事。其中,第112~116偈陀之前的《小傳》,即唱誦了帕扎佳拉長老尼的故事;而在《蓋薩高得密長老尼所說偈》中,也唱誦了蓋薩長老尼的悲慘故事。兩相對比,頗爲雷同:
在《蓋薩高得密長老尼所說偈》中的“有婦”,鄧殿臣和威馬萊拉擔尼譯注說:“這裡指帕扎佳拉長老尼。她在出家之前曾經婚配。她在身懷有孕,回娘家途中,丈夫和兩個孩子死去。家中遭遇洪水,父母、兄長也不幸遇難。” 但在“子肉爲餐”的譯註上卻說:“此處‘子肉爲餐’是說,蓋薩長老尼在往世中曾爲狗狐,所以住於墳地,餐食人肉。因之餐食它們孩子之肉的事也難以避免。” 顯然,譯註者把一個人物的故事當成兩個人物的了。其因則是由於“有婦”的經歷與帕扎佳拉長老尼的經歷有相似之處,故以爲是指帕扎佳拉。其實,從本節整篇偈陀來看,《蓋薩高得密長老尼所說偈》唱的是蓋薩自己的故事,與帕扎佳拉無甚關係。“蓋薩心自在,訴說此因緣”,已明確表示這是蓋薩長老尼的因緣故事。除此之外,就故事情節多少有些類似的還有娃塞提(Vasetī)、烏帕佳拉(Upajarā)長老尼等。從這些情況看,蓮華色尼等故事的六種原型(prototype)絕不是孤立的、單一的,而是具有普遍性的模型(model of universality)。
貳其實,除了以上六種情況頗具普遍性外,被陳寅恪發現的第七種情況也不是孤立事件。陳寅恪在翻檢巴利文時發現有述蓮華色尼母女共嫁一夫,其夫即其所生之子事,即華人所謂“亂倫”之事,不合華人倫理觀念,故漢文佛典皆不著錄此事。陳寅恪當年閱讀佛典並非易事,不能窮盡三藏廼是自然之事。然據漢譯律藏所記,蓮華色尼之亂倫故事並非不錄,而是由多部律藏所記。茲將南傳《長老尼所說偈·烏布拉婉那長老尼所說偈》(簡稱《尼》)、《四分律》(簡稱《四》)、《五分律》(簡稱《五》)和《根本說一切有部毘奈耶》(簡稱《毘》)中之記載故事情節加以比較。
1.《尼》:岡迦帝利耶(Gaṅkatriyā)之母前世爲舍衛城(Śrāvastī)一富商人妻。 《四》:時蓮華色被父母嫁給一欝禪(Udyāna)國人。 《五》:優善那(Udyāna)邑有年少居士出行遊戲,見蓮華色女色如桃華,即娉爲婦。 《毘》:得叉尸羅(Takṣaśilā)城,(青蓮花)年既長大娉與同城長者子,命來入舍。2.《尼》:妻子一受孕,商人離家至王舍城(Rājagṛha)經商。 《四》:遂懷妊與夫回娘家生一女。 《五》:後婦有身。送歸其家月滿生女。 《毘》:青蓮花先生一女,年在幼稚。3.《尼》:婆母見兒在外時兒媳懷孕,疑有姦情,遂將其趕出家門。 《四》:時蓮華色夫與其岳母私通,被婢女發現。蓮華色得知母女同一夫,即捨女出走。 《五》:其夫遂乃私竊通于其母。蓮華色知便欲委之。絕夫婦道恐累父母。顧愍嬰孩吞忍恥愧。還于夫家養女八歲。 《毘》:未久其父亡,其母不能守志,遂與女婿私通,被青蓮花發現。青蓮花持幼女質問夫,擲女木上,因損女頭出血,遂以巾覆頭,棄女出走。4.《尼》:妻至王舍城尋夫,不期於客棧生下兒子。不料兒子被一車夫帶走。 《四》:往至波羅奈(Vārāṇasī)城住城門外立。遇城中新亡婦命之長者出城,相互盤問後,即意爲長者婦。 《五》:乃去波羅奈。飢渴疲極於水邊坐。時長者出行遊觀,見甚重愛。問答後,即納爲正室。蓮華色料理家事大小夫婦,至于八年。 《毘》:見商族嚮未度城,即入相隨。商主見其威儀端正,即納爲妻,至本家共居既久。5.《尼》:一賊首見其貌美,搶佔爲妻,與盜首生一女。因與盜首口角,棄女而逃。 《四》:後於異時蓮華色夫大集財寶。從波羅奈往至欝禪國做生意。 《五》:長者有出息在優善那邑八年,已有億數。赴彼收息。夫發誓不生邪心。 《毘》:商主齎貨還嚮得叉尸羅。6.《尼》:至王舍城,尋夫無望,淪爲妓女。 《四》:時值彼國童女節會戲笑之日。蓮華色所生女著好服飾亦在其中。長者見其端正,繫念在心。即問傍人,得知其況。即嚮其父提親獲許。遂與之百千兩金。 《五》:債斂處多遂經年歲。去家日久思室轉深。即念若邪婬乃負誓言,取別室則不違。遇一女,顏容雅妙,便往求婚。父以長者才明大富,歡喜與之。債索既畢。 《毘》:知一少女倍勝青蓮,即備禮納以爲妻。7.《尼》:其後與商人所生之子長成,即娶生母爲妻。不久,又收年輕女爲二房。後正房給二房梳頭,見其頭上有一傷疤,遂問出身,方知廼爲母女,而母女之夫,且爲其兒子。遂悲痛、羞愧而出家。 《四》:長者攜新婦還至波羅奈。蓮華色與新婦梳頭,並問及來由,即知新婦爲己女。便自怨責,爲何今日母女復共一夫,即捨彼家而去。 《五》:⑴還國安處別宅。然後乃歸。晨出暮反。蓮華色密問從人,知其立外室。 ⑵蓮華色召新婦。後因沐頭,問及來路,即知爲女。蓮華色惋曰:昔與母共夫;今與女同婿。生死迷亂乃至於此,不斷愛欲出家學道。如此倒惑何由得息。 《毘》:歸未度城,去家不遠立少婦別室。青蓮花得知,即請少婦歸宅,於暇日與少婦梳理頭髮,見其頭上一處瘡痕,遂問及緣由,乃知是女。深自感傷:“往時與母同婿,今復共女同夫,何惡之甚。”復以巾覆頭,更求捨離。8.《尼》:便在王舍城,出家爲尼姑。並得六神通。佛教已履行。 《四》:往至羅閱城(Rājagṛha)迦蘭陀竹園(Kalandaka)。遇佛陀教化,即皈依,得法眼淨。佛命阿難將蓮華色帶至摩訶波闍波提(大愛道)所令度之出家。蓮華色尼得天耳和天眼之“神通”。 《五》:去祇洹門(Jetavana-anāthapiṇḍasyārāma)入精舍,聞世尊說法。聞法開解,得法眼淨,出家。由波闍波提(大愛道)比丘尼度之、受教。勤行精進,遂成羅漢。 《毘》:往廣嚴城(Vaiśālī),不做婬女,但與人私通。未久,人皆共美。諸婬女俱至賭約,城中一賣香男子,做不淨觀成,若能壞彼行,即立青蓮爲婬女之尊。青蓮花遂詐設種種方便,致使賣香男子生愛戀之心,終壞其觀行。諸婬女嗟歎,立婬女之尊。9.《四》:降服賊帥,施食比丘;又施衣比丘。 《五》:蓮華色入城乞食,一婆羅門察知其住處。乘其外乞,伏其床下。諸比丘尼竟夜說法,疲極還房熟眠。婆羅門從床下出作不淨行。比丘尼即覺,踊升虛空。使婆羅門於床生入地獄。 《毘》:與賣香男子有娠。時廣嚴城東西兩門各有守門男子,私議若生男女,必爲婚娶。時青蓮花即誕一子,恐諸男子嫌污不來,遂命使女棄兒東門。守門者見孩子,抱回收養,並告宗親,我婦生子。青蓮花後時又生一女,仍令使女夜棄西門。時守門人收養。二家男女成立。10.《毘》:東門子後因節會與友同遊,以六十金錢與青蓮花,同往歡戲。東門子既與交歡,因生愛重,將青蓮花入舍同住,因娶爲婦。西門人前來問過,答曰:縱娶多妻,斯亦何過。彼便隨要以女娉之歸東門宅。11.《毘》:爾時尊者大目乾連(Maudgalyāyana)至其舍。告新來女:汝夫舊婦是汝母,汝夫即汝兄。勿復相嫉妬,令汝因斯廣生惡業。作是語已捨之而去。12.《毘》:後青蓮花復生一子。時西門女抱此孩兒門前戲弄。有相師婆羅門來至其所。說明原委,笑而捨去。使女具以其事告青蓮花。青蓮花聞是語作斯念:我由何業前與母同夫,後與女同婿,今以兒爲婿,又共女同夫。遂投身靡地不勝慚恥,便投王舍城。13.《毘》:時城中五百人遊集,聞青蓮花至此,以五百金錢與之,耽樂而住。尊者大目連至。時一少年,慫恿青蓮花勾引大目連。青蓮花遂現諸嬌態以身相逼。尊者踊身虛空。青蓮花視其神力,審知己身不淨,遙禮拜之。大目連觀機說法令見真諦,即攜詣世尊,被勅往室羅伐城(Śrāvastī)。影勝王(Bimbisāra)遣人送之,詣大世主所。出家受學得阿羅漢果。佛讚比丘尼中大神力最爲第一。
《四分律》《五分律》蓮華色尼之“譬喻”(avadāna)故事,“全部可稱‘譬喻因緣’”。《根本說一切有部毗奈耶》青蓮花之“譬喻”則爲“譬喻本生形式,亦是‘業報譬喻’”。通過上面故事情節比勘,可以發現,四部經律大致呈現出三個系統:一是南傳《長老尼所說偈》;二是《四分律》和《五分律》;三是《根本說一切有部毗奈耶》。三個系統內容相同者爲:⑴女主人出身不夠高貴;⑵母女共侍一夫;⑶出家爲尼得神通。然而,按照敘事要素衡量,則發現有諸多之處不盡相同:⑴女主人翁名字不盡相同。南傳《長老尼所說偈》中故事女主人翁之姓名《偈》中尚未言及,祇說她爲岡迦帝利耶之母,而說偈者烏布拉婉那(Uppala-varṇā)之名則可視爲蓮華色尼之音譯。但岡迦帝利耶是否就是烏布拉婉那長老尼之女,則不得而知。《四分律》和《五分律》則爲蓮華色;《根本說一切有部毘奈耶》的主角是青蓮花。在梵語中,蓮華一詞有四義:ŒPadma, 紅蓮花。漢譯佛典中,該詞常被直譯爲“蓮華”;Utpala,爲睡蓮。有青、黛、紅三種。其中以Nīlotpala即青蓮花最爲著名,在佛典中多形容佛眼之微妙;ŽKumuda,爲黃蓮華、白睡蓮。Puṇḍarīka,爲白蓮華。即最上等、最殊勝的蓮華。《妙法蓮華經》經題中之‘蓮華’即用該詞。由上看出,烏布拉婉那和蓮華色是完整的人名,其中,pala爲palāśa之詞根,意即花。varṇa爲顏色、色相;涉及人之長相,則以膚色爲標準,遂成爲種姓制度的詞源。Utpala-varṇā則透露出蓮華色可能出身爲皮膚黝黑、但容貌美麗的低等種姓之人。但是,《根本說一切有部毘奈耶》中的青蓮花之名,可能是Nīlotpala。若確爲如此,則青蓮花與蓮華色或烏布拉婉可能不是同一人。即使爲同一人,其故事也可能出自兩個傳播系統。⑵故事地點不盡相同。《長老尼所說偈》所述故事之地點爲舍衛城和王舍城。《四分律》講述的地點爲鬰禪國、波羅奈城、羅閱城;《五分律》說的是優善那和波羅奈。《毘奈耶》中的地點爲得叉尸羅城、未度城、廣嚴城、室羅伐城。根據故事發生、展開、結束的地點,列表如下:
叄不管是“惡報”故事還是“亂倫”故事,其內容都反映了當時印度社會婦女地位的低下和苦難。從南、北傳佛典來看,婦女的出家、皈依都與其時的社會、家庭、婚姻有著直接的關係。婦女對男性的依附和一夫多妻的婚姻制度尤其是女性的童婚,是直接導致婦女苦難的根源。她們經歷的磨難幾乎成爲出家的模板(pattern)。由此,所謂“七種惡報”不獨爲一人所經歷,而是具有女性社會生活的普遍性(universality)特徵。早期一位叫蓋薩高得密的長老尼(Sthavira Bhikṣuṇī)就嘗用偈陀(gāthā)唱出了其時婦女的苦難:
世尊有稱號,調御大丈夫;曾說婦人苦,多妻日難度。有婦產一胎,便自縊身亡;弱婦因產痛,自殺服毒喪。遇到難產時,死傷子及娘。
正是這種社會普遍性的苦難,讓婦女們生活在社會的底層,擺脫不了生老病死的纏磨,尤其是分娩之痛苦和失子之悲慟,幾乎成爲婦女之大災難。她們在情感和心理上遭受的打擊和苦痛往往比男性更加強烈。所以,在那樣充滿苦難的社會狀況下,婦女的出家,尋求心靈的慰藉,精神的解脫,就成了不可逆轉的必然趨勢。
攷述蓮華色尼故事類型的文本原型及其諸多成因,不難發現,報應思想依然是其潛存的因果(hetu-phala)鏈條。就是說,依據佛教的說法,“六惡報”自然不會是無緣由的。那麼,造成微妙尼等“六惡報”之因爲何?佛教並沒有從社會的矛盾和婦女的苦難等方面找原因,而是以“因果輪回”和“善惡報應”的理論來尋求到了她們前世的“惡因”。蓮華色類型的婦女的諸多“惡報”就是由其前世之因決定的,“惡報”之果則成爲其出家嚮佛之因,其出家之因又導致了她們成就羅漢、獲得神通之果。
今我現世,所更勤苦,難可具陳。如宿所造,毫分不差。時諸比丘尼,重復啟白,宿有何咎?而獲斯殃,唯願說之。微妙答曰:“汝等靜聽。乃往過世,有一長者,財富無數,無有子息。更取小婦,雖小家女,端正少雙,夫甚愛念。遂便有娠,十月已滿,生一男兒。夫妻敬重,視之無厭。大婦自念:‘我雖貴族,現無子息,可以繼嗣。今此小兒,若其長大,當領門戶,田財諸物,盡當攝持。我唐勞苦,積聚財產,不得自在。’妬心即生,不如早殺。內計已定,即取鐵針。刺兒顖上,令沒不現。兒漸痟瘦,旬日之間,遂便喪亡。小婦懊惱,氣絕復穌。疑是大婦,妬殺我子。即問大婦:‘汝之無狀,怨殺我子。’大婦即時,自呪誓曰:‘若殺汝子,使我世世夫爲毒蛇所殺;有兒子者,水漂狼食;身見生埋;自噉其子;父母大小,失火而死。何爲謗我,何爲謗我?’當於爾時,謂無罪福反報之殃。前所呪誓,今悉受之,無相代者。欲知爾時大婦者,則我身是。”昔有一人兩婦,大婦無兒,小婦生一男,端正可愛,其婿甚喜。大婦心內嫉之,外徉愛念,劇於親子。兒年一歲許,家中皆知大婦愛重之,無復疑心。大婦以針刺兒顖上,令沒皮肉。兒得病啼呼,不復乳哺。家中大小,皆不知所以。七日便死。大婦亦復啼哭,小婦摧念啼哭,晝夜不息,不復飲食垂命。後便知爲大婦所傷,便欲報讐。行詣塔寺,問諸比丘:“大德,欲求心中所願,當修何功德?”諸比丘答言:“欲求所願者,當受持八關齋。所求如意,即從比丘受八戒齋。”便去却後,七日便死。轉身來生大婦,爲女端正。大婦愛之,年一歲死。大婦端坐不食,悲咽摧感,劇於小婦。如是七返:或二年或三年,或四五年,或六七年。後轉端正,倍勝於前。最後年十四已許人。垂當出門,即夜便卒死。大婦啼哭憂惱,不可復言,不復飲食,晝夜啼哭,垂淚而行。停屍棺中,不肯蓋之。日日看視死屍,光顏益好勝於生時。二十餘日有阿羅漢,見往欲度脫。到其其家從乞,令婢持一鉢飯與之不肯取。語婢欲得見汝主人。婢還報云:“欲見大家。”答言:“我憂愁垂死,何能出見沙門?汝爲持物,乞與令去。”婢持物與沙門,故不肯去。沙門言:“欲見主人。”婢如是數反。沙門不去。婦愁憂無聊,沙門正住不去,亂人意不能耐之,便言呼來。沙門前見婦,顏色憔悴,自掩面目,不復櫛梳。沙門言:“何爲乃爾?”婦言:“前後生七女,黠慧可愛,便亡。此女最大,垂當出門,便復死亡。令我憂愁。”沙門言:“櫛梳頭拭面,我當語汝。”婦故哭不肯止。沙門謂言:“汝家小婦,今爲所在,本坐何等死?”婦聞此言意念:“此沙門何因知之?意中小差。”沙門語言:“梳門頭逮,我當爲汝說之。”婦即斂頭訖。沙門言:“小婦兒爲何等死?”婦聞此語,默然不答。心中慚愧,不敢復言。沙門言:“汝殺人子,令其母愁憂懊惱死。故來爲汝作子,前後七反。是汝怨家,欲以憂毒殺汝。汝試往視,棺中死女。知復好不?”婦往視之,便爾壞爛,臭不可近。問何故念之,婦即慚愧,便藏埋之。從沙門求哀,欲得受戒。沙門言:“明日來詣寺中。”女死便作毒蛇,知婦當行受戒,於道中待之,欲嚙殺之。婦行,蛇遂遮前,不得前去。日遂欲冥,婦大怖懅心念言:“我欲至沙門許受戒,此蛇何以當我前,使我不得行。”沙門知之,便往至婦所。婦見沙門大喜,便前作禮。沙門謂蛇曰:“汝後世世更作他小婦,共相酷毒,不可窮盡。令現世間,大婦一反殺兒。汝今懊惱已七返,汝前後過惡皆可度。此婦今行受戒,汝斷其道。汝世世當入泥犁中,無有竟時。今現蛇身,何如此婦身?”蛇聞沙門語,乃自知宿命,煩怨詰屈,持頭著地不喘息,思沙門語。沙門呪願言:“今汝二人宿命,更相懊惱,罪過從此各畢。於是世世莫復惡意相向。”二俱懺訖。蛇即命終,便生人中。於時聽沙門語,即心開意解,歡喜得須陀洹道。
這兩個“惡因”故事的溯源,把“六惡報”完全指嚮了女性個體前世所做的孽業。就是說,女性的罪惡、苦難與社會環境無關,它們完全是個體自我的一種內嚮性的根源。這樣,佛教所宣揚的“善惡報應”說,實際上抽離了紛繁複雜的社會內容而變成個體行爲。因此,女性的救贖也與社會變革無關,她的救贖祇能規定於個體的範圍之內。既然是因果報應,那麼,婦女的苦難就是必然的,無需同情、憐憫。惟一能改變、拯救其生活狀況的,則是奉持善行,以高度的道德情操和精神信念使“行”(saṃskāra)由“識”(vijñāna)催化而爲“色”(rūpa)。這就意味著,個體的拯救與社會的改變關聯不大。因此,婦女的身份高度確認祇有在遁世的教團中獲取。
據說,早在佛陀時代,佛教是不允許女性出家的,因爲女性極具人們所有的“六欲”(ṣaṭ-kāmāḥ),即色欲(美的色彩)、形貌欲(長相、身體、體態、曲線美)、威儀姿態欲(楚楚動人的風度、姿態)、言語音聲欲(優美動聽的音調)、細滑欲(肌膚細軟光滑亮澤)、人相欲(整個人體形象美)的特徵,極容易擾亂佛教信仰者的脩行實踐活動,妨害佛教僧團禁欲的推行。婆羅門教的《法典》就認爲:
在人世間,誘使男子墮落是婦女的天性,因而賢者決不可聽任婦女誘惑。因爲在人世間,婦女不但可以使愚者,而且也可以使賢者悖離正道,使之成爲愛情和肉欲的俘虜。不應該和母親、姊妹或女兒一起住在僻靜的地方;欲念結合起來力量強大,可以誘惑最賢智的人。
“古典佛教也同摩奴法典一樣流露出憎惡女性的色彩” 。而如何來破除女性的“六欲”特徵,在佛陀的時代,佛教採取的辦法主要是迴避不見或視若無睹。如,《法華經文句》載有佛與弟子的對話:“阿難(Ānanda)問佛:‘如來滅後,見女人云何?’佛言:‘勿與相見;設見,勿共語;設共語,當專心念佛。’”再如,范曄《後漢書》中亦載:“天神遺(浮屠)”以好女,浮屠曰:‘此但革囊盛血!’遂不盼之。其守一如此,乃能成道。” “革囊盛血”這一說法源於最早的漢譯《四十二章經》:“天神獻玉女於佛,欲以試佛,意觀佛道。佛言:‘革囊眾穢。’” 佛教在發展過程中的各派對“六欲”的態度和方法是不盡相同的:有採用“九想”(daśa-saṃjñā)破“六欲”的,有回避不見的,有視若無睹的,有出淤泥而不染的。總之,法門不同,方便有異,然其目的卻是一致的,那就是要杜絕誘惑,保持僧團的嚴明的組織紀律性。所以,早期的佛教僧團爲了嚴格管理僧人,制訂了一系列的戒條(śila)和律條(upalakṣ;vinaya),竭力克服“六欲”。顯然,佛陀時代採用的辦法皆屬於“戒”的範疇,是一種自覺抵制的行爲。所以,當佛陀姨母(養母)摩訶波闍提·喬答彌(Mahāprajāpatī Gautamī,意譯大愛道)率眾女出家皈依時,卻遭到了佛陀拒絕。還是在阿難的請求下,佛陀纔允許女性出家,但他卻爲女性出家規定了比男性更爲苛刻的律己條規。一時間女性出家皈依者甚眾,以致出現了龐大的尼眾團體。據說,僅帕扎佳拉長老尼一人就使五百婦女皈依了佛教,成爲比丘尼。 女性的出家“使她們可以在嫁人和做母親之外而選擇解脫。它意味著一種職業,一個獲得更多的獨立性的機會。”她們在這裡可以拋開對丈夫另娶外室的擔憂、嫉妒和憎恨,更不用擔心子女的疾病、夭折。她們完全沉浸在這無憂無慮、友谊互助的欣悅之中,儘管她們在佛教隊伍當中地位依然從屬於比丘。所以,一旦她們成爲信仰者,便會以巨大的熱情維護教團的秩序與和諧,熱衷於講法傳道,而尤勝於比丘。如此,女性本具的虔信主義特徵便被發揮得淋漓盡致了。大愛道、帕扎佳拉、蓮華色等的傳教皆證明了婦女在虔信主義的精神世界裡,往往比男性更甚一籌。
莲华色比丘尼千手观音传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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