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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终于(钟玉)失去了你:康得碳谷20亿元股权之诉

审计云 审计云 2023-02-24


康得碳谷20亿元股东资格无端被剥夺,祸起现金归集



2019年8月27日上午9时,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第二十三审判庭,作为第三人的康得新,针对康得碳谷股东会决议效力确认纠纷出庭应诉
和7月19日股东会几乎一样,原告荣成国资、被告康得碳谷、第三人康得新全部到庭应诉,康得集团未到庭,不过这次主持的是荣成法院的法官。
康得碳谷科技有限公司是由康得集团于2017年08月08日投资10亿元设立的全资子公司,注册地位于山东省威海市荣成市兴业路88号,经营范围包括碳纤维、碳纤维原丝、碳纤维复合材料及制品的研发,技术转让,技术推广,碳纤维制品的制造、销售,相关技术产品和设备的进出口业务,由康得集团实际控制人钟玉担任法人代表。 
增资约定


2017 年 9 月,康得新、康得集团、荣成国资及康得碳谷签订《康得碳谷科技有限公司增资协议》,由康得新、康得集团、荣成国资共同投资康得碳谷,增资金额合计 130 亿元,增资后康得碳谷的注册资本为 140 亿元。

根据《增资协议》,各方均以现金出资,荣成国资、康得新应当自《增资协议》生效之日起 1 个月内实缴到位,康得集团应于《增资协议》生效之日起6 个月内实缴到位。(增资承诺
2017 年 10 月,康得碳谷各股东方签署《增资协议之补充协议》对原《增资协议》项下康得集团的现金出资方式调整为现金及其所持中安信股权的方式出资,出资时间调整为2018年12月31日前完成。(康得集团第一次爽约
2018 年 12 月,康得碳谷各股东方再次签署《增资协议之补充协议(二)》,就康得集团对康得碳谷的注册资本金到位时间及中安信股权置入时间,由2018年12月31日前延迟至2019年6月30日前。(康得集团第二次爽约
 
股东实际出资


至2017年12月28日,各股东累计出资金额人民币 42 亿元,其中荣成国资实缴20亿元,康得新实缴20亿元,康得集团实缴2亿元,荣成国资和康得新均已完成约定的出资义务。
(1)2017 年11月16日首期实缴出资10亿元,其中康得新实缴3亿元、康得集团实缴2亿元、荣成国资实缴5亿元;
(2)2017 年11月21日第2期实缴出资15亿元,全部由荣成国资分两笔实缴;
(3)2017年12月28日第3期实缴出资17亿元,全部由康得新分三笔实缴,其中2017年12月27日缴存中国银行6亿元,缴存青岛银行6亿元,12月28日缴存中国银行5亿元。
 
7月19日股东大会及决议


根据康得新收到的康得碳谷《股东会临时会议的通知》,钟玉、康得集团、康得新通过康得集团及其关联方将全部出资予以抽逃,因此,康得碳谷于 2019 年7 月 19 日召开临时股东会,审议了《关于解除康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资格的议案》等议案,虽然康得新否认抽逃资金并投票反对,但康得集团、荣成国资投票赞成,最终以股东会决议形式解除康得集团、康得新股东资格,股权争议由此产生。
经康得新内部调查以及参与证监会阅卷所获得的初步信息了解,对康得碳谷的抽逃出资主要系因康得碳谷加入了北京银行西单支行与康得集团之间签订的《现金管理业务合作协议》所致,康得碳谷作为现金归集的成员单位,其资金被实时归集至康得集团在北京银行开设银行账户中,从而致使康得碳谷的资金被划转,康得新并不存在抽逃对康得碳谷出资的行为及事实。
在针对深交所的关注函回函中,康得新表示:公司对于康得碳谷《股东会临时会议的通知》所述的内容存在质疑,与荣成国资、康得碳谷之间就该事实的认定存在争议。公司已聘请专业律师团队,对上述事宜进行调查取证,未来不排除将采取谈判、诉讼等方式维护公司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
 
股东会决议效力确认纠纷


由于各股东针对康得碳谷7月19日股东会决议的有效性存在异议,荣成国资遂向荣成市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确认股东会决议合法有效。
深陷退市边缘的康得新,在江苏张家港公司所在地面临着债权人的封堵和诉讼,而在山东荣成,已募投资金20亿元所投资的碳纤维项目也面临着“鸡飞蛋打”的境况。
一切都是因为北京银行的现金归集协议,一切都是因为钟玉。
 
庭审各方的诉求


在今天的庭审现场,荣成国资、康得碳谷、康得新均委托律师及代理人参加诉讼,康得集团及钟玉缺席
荣成国资作为原告,请求法院的诉讼请求有三个
1、依法确认康得碳谷2019年7月19日股东会决议合法有效;2、依法判令康得碳谷办理2019年7月19日股东会决议相关的法定减资程序;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康得碳谷作为被告,在法庭上对荣成国资的三项诉讼请求未提出任何答辩意见,也未提供任何证据,默认了。


康得新认为被告2019年7月19日做出的解除康德新公司股东资格的股东会决议无效,诉求请求也很简单,那就是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荣成国资的诉讼请求,委托律师的答辩理由为(以下文字根据庭审现场录音整理而成):
1、康得新作为康得碳谷的股东,已经实际出资20亿,原告荣成国资及被告康得碳谷,并无实际证据证明康得新抽逃20亿的注册资本;如果荣成国资和康得碳谷认定是康德新公司抽逃了20亿元的注册资本,那么荣成国资和康得碳谷必须举证证明这个事实,仅有股东会决议,不能证明康德新公司抽逃20亿元的注册资本;
2、本案实际上是被告康得碳谷的控股股东,也就是康得集团挪用了资金康得集团挪用康得碳谷资金的行为与康得新公司无关,康得新公司的20亿元也未抽逃到康得新公司的账户,因此不能认定康得新公司抽逃注册资本。事实上,康得新和康得碳谷,都是康得集团投资控制的子公司,康得新也有巨额资金被康得集团挪用,康得新与康得碳谷一样,都是利益受损的一方
3、即使康得集团抽逃了2亿元的注册资本,也只能解除康得集团的股东资格,但不能解除康得新的股东资格,康得碳谷于2019年7月19日做出的股东会决议,对康得新公司不具有合法的效力。康得碳谷可以对此重新做出股东会决议,解除康得集团的股东资格,但不能解除康得新的股东资格。
 
荣成国资的证据


荣成国资在法庭上共提供了四组书面证据,以支持其诉讼请求。
第一组证据共5项书证,主要是为了证明康得集团和康德新是康得碳谷的合法股东,对公司负有出资义务,具体包括:
1-1、康得碳谷2017年9月增资协议(锁定出资额);
1-2、康得碳谷2017年10月30日增资协议之补充协议(证明康得集团认缴的康得碳谷100亿出资中的90亿进行变更,且应该在2018年12月底前缴纳到位);
1-3、康德碳谷公司章程(确认康得新的出资缴纳时间);
1-4、出资确认协议(2018年12月,康得集团与康得碳谷签署出资确认协议,康得集团同意将公司设立时认缴的10亿元注册资本的认缴期限调整为2019年6月底,康得集团承诺该10亿元认缴出资将在2019年6月底前,以现金出资的方式向康得碳谷缴足);
1-5、康得碳谷2018年12月增资协议之补充协议二(证据1-4和1-5合并证明康得集团应在2019年6月底前向康得碳谷缴付全部认缴出资100亿元)。
第二组证据共6项书证,主要证明康得新向康得碳谷实缴出资20亿元后抽逃了全部出资,且经康得碳谷合理催告后仍未返还出资,康得碳谷有权以股东会决议的方式解除其股东资格。具体包括:
2-1、康得碳谷2017年11月16日验资报告(证明康得新向康得碳谷缴付出资3亿元);
2-2、康得碳谷2017年12月28日验资报告(证明康得新向康得碳谷缴付出资17亿元);
2-3、2019年2月10日钟玉签署的确认函(法定代表人、董事长钟玉确认:于2017年11月20日至2018年2月,在未履行康得碳谷内部授权审批程序且未签署任何文件的情况下,将康得集团、康得新全部缴付出资,利用关联交易直接划转给康得新的关联方康得集团及康德世纪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笔者注:将康得集团及其全资子公司康得世纪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认定为康得新的关联方,这是一个诉讼陷阱,是将康得集团的抽逃资金行为栽赃于康得新】
2-4、一共有三小项,康得新第3届董事会第1次会议决议公告(选举钟玉任康得新董事长)、康得新关于公司董事长辞职的公告(钟玉于2019年2月11日辞任康得新董事长)、康得新2018年年度报告节选(康得新明确承认公司2018年度实际控制人为钟玉);
2-5、北京银行客户回单55张、青岛银行网上银行凭付款凭证1张(证明康得集团、康得新抽逃资金的直接证据,证明于2017年11月至2018年2月期间,利用56笔关联交易从康得碳谷北京银行账号和青岛银行账号项下合计转移资金220,995万元);【这是核心】
2-6、返还抽逃出资通知书(康得碳谷向康得新寄送返还抽逃出资书的快递单,2019年6月26日康得碳谷向康得新、康得集团发出返还抽逃出资通知书,要求二者自该通知书出具之日起,三日内返还全部抽逃22亿出资款)。证主要证明事项是康德西向太古公司实缴,出资20亿元后抽逃了全部20亿元出资,且经参股公司合理催告后仍未返还出资,参股公司有权以股东会决议的方式解除其股东资格。
第三组证据也有6份书据,以分别证明康得集团曾经缴付过2亿元,然后全部抽逃;剩余出资至认缴期限届满,经催告后都没有出资,康得碳谷有权以股东会决议的方式解除其股东资格,具体包括:
3-1、康得碳谷2017年11月16日验资报告(同证据2-1,证明康得集团缴付出资2亿元);
3-2、2019年2月10日钟玉签署的确认函(同2-3);
3-3、北京银行客户回单、青岛银行网上银行付款凭证(同2-5);
3-4返还抽逃出资通知书(同2-6);
3-5缴付出资通知书(2019年6月28日,康得碳谷向康得集团发出缴付出资通知书,要求康得集团自该通知书出具之日起5日内履行已到期、但未履行的出资义务);
3-6、无法履行其返还出资通知书(2019年7月3日,康得集团向荣成国资、康得碳谷出具通知书,确认康得集团在2019年12月31日前无法向康得碳谷公司认缴到期出资98亿元,也无法返还任何抽逃出资及资金占用费)。
第四组是康得碳谷召开股东会临时会议和形成决议的相关证据,共2份书证,具体包括:
4-1、关于召开康得碳谷科技有限公司股东会临时会议的通知(证明股东会审议议案所涉及的事项属于股东会职权);
4-2、康得碳谷科技有限公司股东会临时会议决议(证明临时股东会召集程序、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康得碳谷2019年7月19日做出的股东会决议合法有效)。
法庭质证环节,康得新的辩护律师对原告当庭提供的四组证据真实性未提出异议,但针对抽逃资金的银行单据(证据2-5)及钟玉出具的确认函(证据2-6)以需要逐项核实为由,申请于庭后15日内向法庭提交书面质证意见。
历经两个小时之后,审判长宣布9月17日继续开庭审理。 
针对荣成国资法庭提交的书面证据,以及其诉讼请求,康得新该如何进行答辩和反击,康得碳谷20亿元股权之争能否如愿夺回,亦或是康得新的股东资格,真的就被解除,我们拭目以待。
点击“阅读原文”,观看康得碳谷股权诉讼公开庭审直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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