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涉文物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行政行为的复议申请人资格|北京行政裁判观察

观察者 不止行政裁判观察 2023-08-26


裁判要旨

1.《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的规定并不意味着任何组织或个人均具有针对其认为涉及文物保护和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的主体资格。

2.某一组织或个人是否具有针对某一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的主体资格,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予以判断。

3.某一组织或个人由于与具体行政行为不存在利害关系而被行政复议机关依法认定为不具有针对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申请资格的,其仍可以依法参与文物保护和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其依法参与文物保护和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权利并不因此受到侵犯。



裁判文书


文书标题及案号


标题: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
案号:(2019)京04行初1543号

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志广,男,1981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北京市东城区,住北京市朝阳区。
被告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钱粮胡同3号。
法定代表人金晖,区长。
委托代理人胡耀彬,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李双领,北京市安园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记录


原告张志广不服被告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东城区政府)作出的东政复字【2019】172号《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以下简称被诉复议决定),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9年10月10日受理后,向被告东城区政府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10月3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张志广,被告东城区政府的委托代理人胡耀彬、李双领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案件基本情况


被告东城区政府于2019年9月17日作出被诉复议决定,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本法。经审查,申请人张志广补正后提交的证据材料仍不足以证明其与被申请人北京市东城区住房和城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东城区住建委)核发续京建崇拆许字[2007]第418号《房屋拆迁许可证》(拆迁期限自2015年3月12日至2015年9月11日,以下简称涉案房屋拆迁许可证)的行为存在利害关系,不具有本案申请人资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对申请人张志广的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
原告张志广诉称:其申请复议的事项属于公益事项,涉案房屋拆迁许可证所涉工程属于市属危改重大工程并在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区域内。涉案房屋拆迁许可证的核发导致商业开发、高楼林立,严重破坏了北京历史文化名城的城市景观线,每个公民都有权利知晓该行为的合法性。此外,原告系北京市东城区公民(原前门居民),涉案房屋拆迁许可证的核发行为与原告有密切利害关系。被告东城区政府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均存在问题,且被告作出被诉复议决定超过法定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05号》《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87号》的规定,原告诉请人民法院撤销被告作出的被诉复议决定,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原告张志广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供了下列证据:1.涉案房屋拆迁许可证;2.行政复议申请书;3.被诉复议决定。原告以上述证据证明其针对涉案房屋拆迁许可证申请行政复议,被告作出被诉复议决定。
被告东城区政府辩称:被诉复议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请求人民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东城区政府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供了下列证据:1.行政复议申请书等行政复议申请材料及邮寄凭单,证明原告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日期、理由、请求等情况;2.《补正说明》,证明原告提交补正材料的情况,并证明原告补正的材料不足以证明其与东城区住建委核发涉案房屋拆迁许可证的行为存在利害关系;3.《行政复议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及邮寄凭证,证明被告告知原告补正相关材料的情况;4.被诉复议决定及邮寄凭证,证明被告作出被诉复议决定并书面告知原告。
经庭审质证,本院认为,原告张志广提供的证据3,被告东城区政府提供的证据4中的被诉复议决定,系本案被诉行政行为的书面载体,本身不能用以证明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但可以证明被告东城区政府作出被诉复议决定的事实以及被诉复议决定的具体内容,本院对该证据予以采信。原告张志广和被告东城区政府提供的其他证据具有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与本案的关联性,予以采信。
本院根据合法有效的证据以及当事人的有关陈述,查明如下事实:
2019年9月3日,被告东城区政府收到原告张志广以邮寄方式提交的行政复议申请材料。张志广申请行政复议所针对的具体行政行为系东城区住建委核发涉案房屋拆迁许可证的行为,张志广请求东城区政府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张志广向东城区政府一并提交了东城区住建委作出的(2019)第258号《信息公开答复告知书》、涉案房屋拆迁许可证、《拆迁计划》《关于前门大街及东片地区保护整治项目意见的函》、网页截屏、规划意见书附图、听证申请书等材料。
2019年9月5日,被告东城区政府向原告张志广作出《行政复议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要求张志广在收到该通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补正其与涉案房屋拆迁许可证具有利害关系的相关材料,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其放弃行政复议申请,补正申请材料所用时间不计入行政复议审理期限。原告张志广于2019年9月9日收到该《行政复议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后,于2019年9月12日出具《补正说明》,主要内容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文物(北京历史文化名城)的义务;因涉案房屋拆迁许可证的拆迁范围属于北京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内容,其作为北京市公民,不仅有权利,更有法定义务对该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因为该案件关系公共利益,即使其不申请复议,复议机关发现该问题后也应当依法进行复议。2019年9月16日,被告东城区政府收到原告张志广以邮寄方式提交的上述《补正说明》。
2019年9月17日,被告东城区政府作出被诉复议决定。2019年9月18日,被告东城区政府向原告张志广邮寄被诉复议决定。原告张志广收到被诉复议决定后,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另,原告张志广在本案庭审中明确表示其不是涉案房屋拆迁许可证所涉建设项目的被拆迁人,其房屋亦不在涉案房屋拆迁许可证所载拆迁范围内。

裁判分析过程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本案中,对于原告张志广以东城区住建委为行政复议被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被告东城区政府具有依法审查并作出相应决定的行政职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本法。”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复议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系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的要件之一。本案中,原告张志广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所针对的具体行政行为系东城区住建委核发涉案房屋拆迁许可证的行为。原告张志广向被告东城区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时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系涉案房屋拆迁许可证所涉建设项目的被拆迁人,也未提供证据证明涉案房屋拆迁许可证为其设定了权利义务或对其合法权益产生了实际影响。在被告东城区政府告知原告张志广补正其与涉案房屋拆迁许可证具有利害关系的相关材料后,原告张志广仍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与涉案房屋拆迁许可证存在利害关系。
原告张志广在向被告东城区政府提交的《补正说明》中提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文物(北京历史文化名城)的义务;因涉案房屋拆迁许可证的拆迁范围属于北京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内容,其作为北京市公民,不仅有权利,更有法定义务对该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诚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七条和第十一条的规定,一切机关、组织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文物的义务;国家加强文物保护的宣传教育,增强全民文物保护的意识,鼓励文物保护的科学研究,提高文物保护的科学技术水平。同时,根据《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七条和第八条的规定,本市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捐赠、资助、提供技术服务或者提出建议等方式参与北京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北京历史文化名城的义务,并有权对保护规划的制定和实施提出建议,对破坏北京历史文化名城的行为进行劝阻、检举和控告。但《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的上述规定并不意味着任何组织或个人均具有针对其认为涉及文物保护和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的主体资格某一组织或个人是否具有针对某一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的主体资格,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予以判断某一组织或个人由于与具体行政行为不存在利害关系而被行政复议机关依法认定为不具有针对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申请资格的,其仍可以依法参与文物保护和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其依法参与文物保护和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权利并不因此受到侵犯。本案中,因原告张志广并未向被告东城区政府提供证据证明其与东城区住建委核发涉案房屋拆迁许可证的行政行为具有利害关系,被告东城区政府认定原告张志广不具有复议申请人资格,进而决定对原告张志广的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上述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第一款和第四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行政复议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表述不清楚的,行政复议机构可以自收到该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补正;补正通知应当载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申请人放弃行政复议申请;补正申请材料所用时间不计入行政复议审理期限。本案中,被告东城区政府于2019年9月3日收到原告张志广提交的行政复议申请材料后,于2019年9月5日作出《行政复议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于2019年9月16日收到原告张志广提交的《补正说明》,于2019年9月17日作出被诉复议决定,并于2019年9月18日向原告张志广邮寄被诉复议决定。被告东城区政府系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被诉复议决定并向原告张志广邮寄送达,原告张志广认为被告东城区政府作出被诉复议决定时已经超过法定期限的意见不能成立,本院对该意见不予采纳。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但是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行政复议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实地调查核实证据;对重大、复杂的案件,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采取听证的方式审理。不难看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不仅未要求行政复议机关对所有行政复议案件均采取听证的方式审理,还明确规定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本案中,原告张志广向被告东城区政府申请复议时虽提出了听证申请,但由于其复议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被告东城区政府未组织听证并无不当。由上可见,被告东城区政府作出被诉复议决定的程序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
综上,被告东城区政府作出的被诉复议决定系合法的行政行为。原告张志广要求判决撤销被诉复议决定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依法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张志广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张志广负担(已交纳),经其申请减免45元,本院予以准许。
如不服本判决,各方当事人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武   楠
审判员     王   斌
审判员     张立鹏
审判员     贾   毅
审判员     吴   薇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八日
法官助理     苏美夏
法官助理     李世邦
书记员     高秀丽
书记员     黄昕悦

往期相关链接

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的考量|北京行政裁判观察

构成重复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认定|北京行政裁判观察

不基于原行政行为提出的复议申请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北京行政裁判观察

当事人不能同时起诉原行政行为和复议机关不作为|北京行政裁判观察

复议决定的执行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北京行政裁判观察

被申请人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不能再通过复议程序予以处理|北京行政裁判观察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