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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考量|北京行政裁判观察

观察者 不止行政裁判观察 2023-08-26



裁判要旨

1. 《招标投标法》的立法宗旨在于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三条规定所称其他利害关系人是指投标人以外的,与招标项目或者招标活动有直接和间接利益关系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
2. 申请人并非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当事人,而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其属于其他利害关系人,故其提出的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所规定的受理条件。


裁判文书


文书标题及案号


标题: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
案号:(2020)京行终7853号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一审原告)张争,男,1963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上诉人(一审原告)黄晓婷,女,1985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上诉人(一审原告)王霞敏,男,1977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上诉人(一审原告)叶红,女,1979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上诉人(一审原告)王玉亭,男,1953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上诉人(一审原告)赵燕萍,女,1980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上诉人(一审原告)陆伯明,男,1955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9号。


诉讼记录


上诉人张争、黄晓婷、王霞敏、叶红、王玉亭、赵燕萍、陆伯明(以下简称张争等7人)因诉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以下简称住建部)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作出的(2020)京01行初543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案件基本情况


2020年7月31日,住建部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建复决字〔2020〕164号,以下简称被诉复议决定),主要内容为:经审理查明,申请人认为三林镇楔形绿地项目前期指挥部新建瞭望塔项目招标、评标活动中存在招标公告日期远晚于开标日期、评标日期和结果公示时间的违法行为,违反了国家有关招投标规定,存在安全隐患,侵害其合法权益,于2020年4月2日向被申请人提交了查处申请。被申请人经核查,认为该项目属于园林绿化工程,不属于被申请人职责范围,作出不予受理告知书,建议申请人向上海市绿化和市容(林业)工程管理站提出。住建部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一条的规定,该法保护的利益为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本案中,申请人并非三林楔形绿地项目前期指挥部新建瞭望塔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当事人,涉案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并不对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产生直接影响。即申请人与举报事项之间不具有利害关系,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对其查处申请作出处理而提出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项规定的受理条件,根据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住建部决定驳回张争等7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20年4月2日,张争等7人向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上海住建委)提交《履行法定职责(权)依法查处申请书》,请求上海住建委依法查处被申请人三林镇楔形绿地项目前期指挥部新建瞭望塔项目招标、评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作出书面处理结果;给予张争等7人物质和精神奖励。同年6月12日,张争等7人向住建部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请求确认上海住建委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违法,责令上海住建委作出履职处理。同年6月23日,住建部作出行政复议提出答复通知书。同年7月1日,被申请人上海住建委作出行政复议答复书。同年7月31日,住建部作出被诉复议决定并送达张争等7人。张争等7人不服,诉至一审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项规定,申请行政复议的申请人应当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一条规定,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保证项目质量,制定本法。由此可知,该法的立法宗旨在于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本案中,张争等7人认为三林镇楔形绿地项目前期指挥部新建瞭望塔项目招标、评标活动中存在违法行为,向上海住建委进行投诉举报,后向住建部申请行政复议,请求确认上海住建委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违法,责令上海住建委作出履职处理。但是,张争等7人并非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相关招标投标活动与张争等7人个人之间不具有利害关系。因此,张争等7人提出的复议申请不符合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项规定的行政复议受理条件,住建部决定不予受理其复议申请正确。此外,住建部在收到张争等7人行政复议申请后,于法定期限内作出被诉复议决定,程序合法,一审法院依法予以确认。

综上,被诉复议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应予支持。张争等7人提出的撤销被诉复议决定等诉讼主张因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张争等7人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以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为由,请求本院:撤销一审法院(2020)京01行初543号行政判决,改判支持张争等7人的一审诉求;住建部承担诉讼费。

住建部未提交二审答辩意见。

一审期间各方当事人法定期限内提交的证据均已移送至本院。经审查,一审法院对各方提交证据的认证意见正确。根据本案在案的有效证据,本院对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


裁判分析过程


本院认为:根据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项规定,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是其复议申请被受理的前提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一条规定,本法的立法目的在于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三条规定,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权依法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前款所称其他利害关系人是指投标人以外的,与招标项目或者招标活动有直接和间接利益关系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本案中,张争等7人认为三林镇楔形绿地项目前期指挥部新建瞭望塔项目招标、评标活动中存在违法行为,向上海住建委进行投诉举报,后向住建部申请行政复议。但张争等7人并非三林楔形绿地项目前期指挥部新建瞭望塔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当事人,而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其属于其他利害关系人。故,被诉复议决定认定张争等7人提出的复议申请不符合复议法实施条例所规定的受理条件,驳回张争等7人的行政复议申请,并无不当。另经查,被诉复议决定作出程序符合相关规定。

综上,张争等7人的上诉请求和理由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上诉人张争、黄晓婷、王霞敏、叶红、王玉亭、赵燕萍、陆伯明共同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马宏玉

审 判 员 贾宇军

审 判 员 支小龙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徐博文

书 记 员 张路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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