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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入合肥套路贷涉黑大案的小律师吕先三 | 深度报道

北青深一度 北青深一度 2020-10-07

记者郭慧敏 实习记者周雪怡

编辑/石爱华

 

吕先三被抓捕前的工作照


2020年8月25日,律师吕先三被控诈骗罪一案在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公开开庭审理。

 

作为第四被告人,吕先三与曾委托他代理案件,后来指控他有罪的邵柏春之间只隔了一人,庭审过程中,吕先三多次表示,“他(邵柏春)没有告诉过我他跟李光建的真实借贷关系,现在他就在我旁边,不信可以当场问。”

 

2014年3月起,吕先三受徐维琴、邵柏春等人委托,陆续代理了12起民间借贷案,在徐维琴等人被指套路贷后,吕先三也因此被检察机关指控为徐维琴等人实施套路贷的团伙成员,并于2018年3月16日,以涉嫌诈骗罪被刑事拘留。

 

诈骗罪之外,吕先三还因被指参与黑社会性质组织进而被提起公诉,检察机关指控其作为徐维琴、邵柏春等人的代理律师,协助其制作虚假证据材料,非法占有债务人财产。2019年10月24日,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定该指控罪名不成立,但因犯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

 

二审过程中,邵柏春表示,指控吕先三有罪的供述笔录是在刑讯逼供的状态下形成的,与事实不符。8月30日晚上,持续六天的庭审结束,该案未当庭宣判。

 

二审法庭庭审间隙



一审对涉黑不予认定


“你觉得你配当黑社会吗?”

 

“我不配。”

 

这段对话发生在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大法庭——吕先三被控诈骗案的二审庭审过程中。2020年8月26日,第一被告人徐维琴的辩护律师屈华在法庭调查环节之后,向徐维琴的“涉黑同伙们”挨个询问,“你赤手空拳能打几人?”“你有无涉黑经历?”

 

而此时,被指控为黑社会组织领导者的徐维琴正躺在病床上,通过线上方式参加庭审,由于身体不佳,徐维琴需要定时打针吃药,有时需中断连线休息。疫情原因,徐维琴、邵柏春、吕先三等人均通过线上方式,在合肥法院远程视频法庭参加庭审。

 

徐维琴及丈夫邵柏春自2010年开始在合肥经营小额贷款生意,并于2012年成立了合肥启博商贸有限公司。其女儿邵华告诉深一度,母亲之所以开始放高利贷是因为偶然认识了做高利贷生意的人,对方跟她说:“你把钱借给我,我给你利息。”之后徐维琴开始把钱借给身边有需要的朋友。

 

2019年1月22日,检方向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徐维琴、邵柏春专门从事非法高利放贷、讨债等活动,利用套路贷侵占他人财物,涉嫌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以及诈骗、敲诈勒索、寻衅滋事罪,涉案诈骗金额合计逾1.1亿元。

 

一同被控告的还有曾为徐维琴等人代理民间借贷案的律师吕先三、徐维琴公司的司机梅泉、员工张永芬、徐立霞以及亲家母王仁芳等16人。

 

二审法庭上,徐立霞称自己曾在徐维琴的公司做饭,两年前就已离职,此前每月1500元工资,每天只工作半天,在听到屈华律师询问自己“是否配当黑社会”时,徐立霞情绪有些激动,脱口而出“不配”。

 

上述邵柏春、徐立霞、王仁芳等人之所以与徐维琴的案件产生联系,是因为徐维琴曾用他们的账户向外出借款项,或曾雇佣其追讨债务。

 

除了徐维琴公司的司机、员工、检方指控的团伙成员还有律师吕先三。吕先三今年四十岁,曾是小学老师,后进修法律后成为律师。由于吕先三曾为徐维琴等人代理民间借贷案,被检方指控为黑社会团伙出谋划策,规避法律制裁,协助制作虚假证据材料,利用民事诉讼途径将虚高的债务合法化,非法占有债务人财产。

 

吕先三一审辩护律师认为,吕先三在拥有正常职业和收入的情况下,主观上没有加入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动机和理由,客观上没有接受徐、邵二人管理和控制的证据,作为临时被雇佣人员,其行为属于正当法律服务,不应当被认定为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2019年10月24日,合肥市中院一审判决对吕先三涉黑不予认定,但认定其参与诈骗,判处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15万元。 


吕先三家属在法院外



“扫黑除恶”第一案


吕先三与诈骗案产生联系是在2014年。一审判决书显示,吕先三经人介绍认识了徐维琴,之后为徐维琴及其亲属成功代理两起借贷纠纷,并于2014年3月起,受徐维琴、邵柏春等人委托,陆续代理了12起民间借贷案,其中有9起案件借款方是李光建。

 

李光建在对警方的供述中称,与徐维琴相识是在2010年广齐公司的一个项目中,通过项目经理介绍认识。李光建因经营需要,从2011年3月2日起,先后向邵柏春借款三次,共计1600万元。

 

其中,2011年3月2日,李光建向邵柏春借款1000万元,借据上未约定利率,徐维琴称双方口头商定月息8分;2012年1月13日,李光建以合肥广齐钢膜租赁有限公司为担保,又向邵柏春借款300万元;2012年4月6日,李光建以广齐公司和李劲明为担保,再次向邵柏春借款300万元。

 

李光建供述,2011年3月至2013年3月,他和广齐公司共还款2700余万元,其中一笔300万的款项,按照徐维琴的指定转入了徐维艮的账户。李光建认为,这300万元是第三笔借款的本金。但徐维琴、邵柏春称其所还的都是利息,1600万元本金分文未还,且尚欠400余万元利息。李光建称,在二人威逼下,其被迫同意尚欠本金2000万元。


一审判决书显示,截至2013年底,李光建和广齐公司分别向邵柏春本人及其指定的徐维琴、徐维艮、徐立霞、梅泉、王仁芳等人账户共计还款达3380.6万元。在李光建无力继续付款的情况下,邵柏春否认李光建向上述非借款人的转款即为还其借款,转而针对2000万元借款提起诉讼。

 

针对邵柏春的相关诉请,李光建也提起相关不当得利诉讼,并与邵柏春的借款诉讼交叉进行。双方的官司各有胜负,一系列诉讼结果相抵后,李光建与徐维琴、邵柏春夫妇扎账后签订的2000万元还款合同已全部抵消。

 

在与李光建的一系列诉讼中,徐维琴夫妇的代理律师均为吕先三,徐维琴在二审庭审中提到,之所以选择吕先三来做辩护人是因为“律师费便宜”,标的1000万的借贷官司,吕先三的代理费只在2万左右。

 

李光建与邵柏春夫妇的“借贷案”进一步发展至“诈骗案”,源起于广齐公司的报案。

 

2017年11月28日,广齐公司向合肥市公安局报案称邵柏春放高利贷给李光建,其情节和手段已构成诈骗罪。

 

2017年12月25日,合肥市公安局对徐维琴等人涉嫌诈骗案立案侦查,一周之后又对徐维琴等人以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案立案侦查。2018年3月9日,徐维琴、邵柏春被逮捕,3月16日,吕先三因涉嫌诈骗罪被刑事拘留。

 

针对吕先三一案,侦查机关曾以其涉嫌诈骗罪移送审查起诉,但合肥市检察院以“证据不足”为由不予批捕,后经合肥市公安局申请复议、复核,合肥市检察院及安徽省检察院仍然维持对吕先三不予批捕决定。

 

之后,合肥公安机关向检方递送了《要求复议意见书》,其中提到,“邵柏春等人涉嫌诈骗案是我市侦办的首例以虚假诉讼手段实施‘套路贷’诈骗的系列案件,省市领导高度重视该案的办理,并明确将该案作为我市‘扫黑除恶’第一案侦办。”

 

最终,2019年1月22日,在事实和证据未发生变化的情况下,合肥中院决定以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诈骗罪对吕先三批捕。 


吕先三给妻子和孩子的信



“突变”的二审陈述

 

尽管邵柏春等人已被批捕,但最初,李光建并不承认自己是“被套路”的受害人。

 

早在2016年,邵柏春与李光建1000万借款纠纷案的法庭审理中,李光建就明确表示双方的借款是 8 分月利、利滚利。在接受办案人员讯问时他屡次表示:“你找人家借钱,利息高,一个愿打一个愿挨”、“你承诺给人家 8 分利,你不能给人家两分啊”。广齐公司报案后,2018年1月31日,李光建也在接受讯问时自称没有就借贷一事报案,但广齐公司曾让其签署一份委托书。

 

李光建在接受讯问时表示,他的三笔借款虽名义上是他所借,实际使用人为广齐公司。李光建认为:“广齐把钱用到工地里面,房地产开发里面,房子卖掉以后就不想给尾款了”。

 

2020年8月25日,该案二审在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在吕先三、邵柏春及其辩护人的申请下,李光建作为被害人于28日出庭接受讯问。

 

法庭上,李光建本人的二审陈述推翻了先前的说法。李光建称,邵柏春免息借给了自己1000万元,期限一个月,到期后还不上,邵柏春便追加了8分利息,并不停打骚扰电话,到其工作单位闹事。这种说法与2016年的民事借贷纠纷案中的说法相悖,对此,吕先三辩护律师周泽向李光建发问:“(2016年的民事案件中)你是在向法庭撒谎吗?”李光建答:“是的。”

 

这一说法也与此前讯问录像相矛盾。李光建2018年1月31日至2月1日的审讯录像显示,作为“报案人”的他被当做诈骗罪的犯罪嫌疑人戴上手铐脚链,固定在审讯椅上接受审讯。过程中其陈述了自己自愿借钱、明知高利息且自愿还钱、自愿签署还款合同及借条、自愿签署两个说明,多次表示没有受骗,没有受害,甚至不认识吕先三。

 

二审庭审中,关于“两份说明”的签署过程,李光建的说法也出现变化。2013年12月李光建向邵柏春、徐维琴出具了两份“300万元借款本金未还,利息只还一部分”的说明。这两份说明曾被作为邵柏春、王仁芳诉李光建借贷纠纷的证据使用。一审判决中,这两份说明也被认定为吕先三“提议并指导邵柏春、徐维琴制造相关证据”、“交代当事人在法庭中要做虚假陈述”的依据之一。

 

在2020年8月26日的庭审上,李光建陈述说,当年签署这两份说明是因徐维琴曾对李光建承诺,如果她从广齐公司追回这600万,可以抵李光建本人欠下的借款。

 

关于签署过程,李光建2018年3月22日的笔录显示,其签署时只有他自己和邵柏春夫妇在场,签好字之后吕先三才来。2020年8月26日二审庭审时李光建却称邵柏春夫妻俩、梅泉、吕先三以及一个“烧饭的”都在场,吕先三辩护律师斯伟江询问应以哪份回答为准,李光建称以当庭陈述为准,“(吕先三、梅泉)肯定在场。”

 

2018年1月31日至2月1日的讯问录音录像还显示,李光建在讯问中称不认识吕先三,与徐维琴、邵柏春之间的债权债务都是真实的,对 8 分高利借贷以及不能还款时将利转本,并制作银行流水都知情,没有被诈骗。录音录像还显示在此期间,办案人员曾对其进行辱骂,“不要给脸不要脸”“不要把自己当驴,把自己当人看”......对此,李光建在8月26的庭审中均予以否认,称办案人员没有过不文明言语和行为,“反正我现在想不起来”。

 


同步录音录像与关键笔录


二审开庭后,徐维琴、邵柏春、吕先三、梅泉等人均针对一审判决表示坚持上诉其辩护人均称,根据吕先三等人接受讯问的同步录音录像证据,办案人员在过程中存在刑讯逼供、威逼利诱等行为,且录音录像中许多威胁、引导性讯问并未如实记录到笔录中。

 

对吕先三进行指证的梅泉,于2018年1月31日到案,询问笔录显示其先否认犯罪,后认罪,并对邵柏春、徐维琴、吕先三等人进行指证后,于2月1日被取保候审。据吕先三家属称,梅泉妻子曾向其反映梅泉被吊打的情况。

 

邵柏春在2018年1月31日至2月1日的讯问录像也显示,其疑似遭到威胁、疲劳审讯。讯问过程中,他被钱晓星警官几十次按压手铐,不时发出叫喊声。当年4月10日的讯问录像还显示,邵柏春被带到一个并非看守所讯问室的办公室讯问,该次讯问没有完整录像,碎片化录像显示,邵柏春上午9点47分尚未认罪,11点22分一边核对认罪笔录,一边在嘴里念叨“这不是正在害人嘛”。

 

在2020年8月25日的庭审中,曾对邵柏春讯问的办案人员唐姓警官和汪姓警官到庭配合法庭调查,吕先三的辩护律师对邵柏春“突然的转变”提出质疑。两名警官回应称期间只是正常审讯,是邵柏春自己突然供述了实情。关于未在审讯室审讯且没有完整录音录像,二人均称因为当时审讯室已被约满,在专案组的指示与协调下,在办公室对邵柏春进行了审讯,且由于办公室没有同录设备,汪姓警官只能在做记录的间隙,针对“重要供述”进行了录音录像。

 

在案件录像材料里,2018年4月10日上午9点47分左右,警方电脑中的笔录显示,办案人员询问李光建签署两个说明的相关问题时,邵柏春“沉默不语”,未指证吕先三,但在11点22分左右,邵柏春手中出现了案卷中第一份认罪并指证吕先三的笔录。

 

关于这一问题,两位警官在8月25日的庭审中解释称,邵柏春的态度发生转变,如实供述之后,在征得其同意的情况下删除了电脑中原有笔录,用认罪笔录进行了替换。

 

邵柏春的笔录与同步录音录像也存在不一致的地方。2018年4月10日的笔录中提到,前述“两份说明”是按吕先三的指示做的,还称在李光建签字之后,吕先三对其说:“有了这两份说明,官司就能赢。”然而邵柏春当日的讯问录像并未显示上述内容。

 

邵柏春4月11日的笔录显示,“吕先三说只有李光建本人承认他欠我和王仁芳两个300万没有还,我们起诉李光建和广齐公司的官司肯定可以胜诉”,然而当日讯问录像中,办案人员发问:“写个东西就能获得胜诉,是不是这个目的?”邵柏春沉默,又说:“这个我不能随便猜测。”

 

梅泉2018年3月27日的笔录显示,其称李光建等人签署两份说明的时候吕先三也在场,这与其当日的讯问录像存在矛盾,录像显示办案人员问梅泉签署说明时,吕先三是否在场,其回答:“这个我不知道。”


二审庭审最后一天,吕先三的妻子为了讨个好彩头,穿上了红色外套



“正常代理我有什么错?”

 

2019年10月,合肥市中院一审判决认定吕先三对李光建向邵柏春借款共计 1600 万元,实际已还款3000 余万元即本息全部清偿甚至超额偿还的事实明知;对李光建向徐维琴、梅泉、徐立霞、徐维艮、窦昌明等人转款,即是向邵柏春还款的事实明知,且明知李光建和王仁芳、梅泉、徐立霞、徐维艮和窦昌明之间无债权债务关系。

 

判决书中提到,邵柏春称吕先三对他们之间债务往来的真实情况知情,其和徐维琴曾向吕先三详细描述过。然而徐维琴却在多份同步录音录像材料中提到“人家(吕先三)只是律师,提供法律服务的,不是坏人”。

 

二审法庭上,作为第四被告人的吕先三与邵柏春之间只隔着一个人,陈述环节吕先三多次表示,“他没有告诉过我他跟李光建的真实借贷关系,现在他就在我旁边,不信可以当场问他。”

 

吕先三称自己在代理王仁芳、邵柏春分别诉李光建等300万元的诉讼时,才知道李光建及广齐公司已向徐维琴、徐维艮、徐立霞等账户转款的事实,他曾就此问徐维琴“对方说转了三千多万给你,这到底是不是向你的还款”,邵柏春的回应说:“随便打到谁账户我就都认啦?”吕先三又问他们是否委托这样转款,二人否认。据此,吕先三认为李光建等对邵柏春以外的其他账户转款不是还款,没有必要向上述人员核实。

 

吕先三的辩护律师周泽表示,本案相关的民间借贷案中,吕先三独自代理徐维琴、邵柏春等人作为原告提起诉讼的只有三个,与律师葛德生共同代理原告起诉的有一个,其余都是作为被告代理人参加诉讼的被动应诉行为,显然与诈骗无关。且徐维琴、邵柏春被指套路贷涉及的案件有十几个,除吕先三外,他们还以不同相关人员的名义,委托多位其他律师代理借款纠纷,经过对比,吕先三对相关案件的代理与其他十余名律师代理并无分别。

 

与其他律师相比,吕先三跟徐维琴、邵柏春等人除案件以外的事交流甚至更少。邵柏春女儿邵华在接受采访时称从未见过吕先三,更没有听父母提起过他,据她了解,父母与吕先三联系都是通过电话,连微信也没有。

 

一审判决认定吕先三构成诈骗共犯的“事实”还包括吕先三在代理案件过程中发表了不实意见。对此,周泽律师认为律师代理案件就是要发表意见,但意见不等于事实,只有事实才存在真实与不真实之分,且代理律师作为争议一方的代理人,发表意见时通常只能说有利于自己当事人的意见。《律师法》规定,“律师在法庭上发表的代理、辩护意见不受法律追究”,“发表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谤他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除外”。因此,一审判决认定“吕先三在代理案件过程中发表了不实意见”,并以此为由对其追究刑事责任是不妥的。

 

二审过程中,吕先三屡次表示,“作为律师,正常代理我有什么错?从来没有人告诉过我他们之间的真实借贷关系”。其在上诉书中也称“此案我无罪,根本无需辩驳。”

 

2020年8月30日,吕先三案庭审的最后一天,其妻子赵静为了“讨个好彩头”,特意穿着一件红色外套坐在旁听席,每当提到吕先三相关内容,她会把胳膊搭在前排座椅靠背上,埋着头沉默一会儿。一审判决下达之后,她曾见过一次吕先三,吕先三说:“你要相信我,我没有做任何对不起你和孩子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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