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心资本"抄底”?印度FDI新政解读
文/ 朱莎 跨境投资顾问
编辑/王捷 资深出海法律顾问
作为目前世界范围里增长第二快的主要经济体。印度拥有广泛的人口红利基础,知识和技能的高水平人力资本价值高、成本低;同时拥有全球化的贸易网络,印度政府与众多贸易伙伴达成区域和双边自由贸易协定支持,并辅之以低税率的税收制度,因此成为目前中国出海企业的主要目的地国家。
伴随着近两年中国出海投资的兴起,收购印度公司成为热门话题。不过这个需要依托于投资政策、营商环境的改善。就在2020年4月17日,印度工商总局、工业和贸易促进部颁布了对《外国直接投资政策》(2017版)修订的通知。
主题为:为防止因新冠肺炎在印度的肆虐而导致的印度公司估值贬低,需要审查外国直接投资(FDI)政策。
通知把《外商直接投资政策》(2017版)3.1.1(a)修订为:非居民企业根据外商投资法在印度投资,但是不得投资于禁止的部门/活动。但是如果一个国家与印度接壤,或者该向印度投资的最终受益人位于或者属于这个与印度接壤的国家,则这类企业必须通过政府审批路线投资,此外,巴基斯坦公民或者在巴基斯坦注册的企业只允许在除了国防、航天、原子能和禁止外国投资的部门/活动以外按照政府审批路径投资。
3.1.1(b)修订为:任何把现有的或者将来设立的印度公司的股权向外国投资者进行直接或者间接转让的,从而使得该印度企业实际所有权人受3.1.1(a)款约束的,则此类转让也需要政府审批。
该政策虽然没有直接点名中国,但是根据“接壤”来判断,中国、缅甸、孟加拉国、巴基斯坦是受影响的国家,考虑到此前中国收购印度住房金融巨头HDFC引发了印度对金融秩序被外资掌控的担忧,尤其是疫情期间公司估值包括股价普遍下跌的局面下,防止附近国家投资者来抄底,因此本次对FDI政策做紧急调整,加上政府审批投资要求,可以说一出台即在各个印度投资交流圈里形成热烈讨论。短期内预计对外国投资印度证券市场影响最为明显 :(中国人民银行代表国家主权基金,此前已经是印度HDFC的股东,拥有0.8%的股权,随后在四月初披露的信息显示,中国人民银行通过收购达到了HDFC 1.01%的股份,根据印度交易所要求,超过1%需要履行披露,而这次收购引发了市场对中国主权基金在“抄底”的担忧)
但是对中国企业比较关心的NBFC市场影响还没有具体细则出来,一般政府和印度央行会随后出具体的解释。
根据印度外商投资法和工商总局要求,在印度设立公司需要根据1956年印度《公司法》,其中与FDI相关的主要包括:
1. 全资子公司,根据FDI政策在允许100%外国直接投资的领域中设立全资子公司。允许此类印度公司拥有100%的外国股权,但要遵守FDI政策中关于各种活动领域以及投资者决定的股权上限。
2. 有限责任合伙制(LLP),它结合了公司(具有永久继承权的独立法人实体)的优势以及与合伙制相关的组织灵活性的好处。这使其成为外国投资者在印度开展业务的可行的实体形式。
3. 作为外国公司设立联络处/代表处。代表处是总部设立在印度的办事机构,方便联络当地政府、合作伙伴以及了解有关市场信息,印度储备银行(RBI)是负责批准在印度建立联络处的机构。
关于外商直接投资(FDI)路线选择程序
非居民进入印度的外国直接投资由政府通过两条途径控制,即自动途径和审批途径。自动路线的限制更少,更加自由,针对的是规定的部门和投资水平。在审批途径的情况下,外国直接投资的部门和活动中都是允许的,但是,需要事先获得印度储备银行/政府的批准,并且将根据部门和投资性质进行审查。
印度在2017年修订了外商投资政策,其中主要是设置了“外国投资促进入口”(Foreign Investment Facilitation Portal,“FICP”)用于简化FDI申请流程,并且细则使投资人可以更加明确的了解步骤。
自动路线
· 包括服务业在内的许多部门都允许采用自动途径进行外国直接投资,只有少数几个部门的现有和通知部门政策禁止外国直接投资超过印度公司在未经印度储备银行事先批准的情况下接受投资的上限。
· 在向外国投资者发行股权后,将要求的文件和FC-GPR表格提交给RBI的相关地区办公室。
· 该工具也可用于NRI / OCB投资。
本次新政即为要求包括中国在内的接壤国家,目前收购印度当地注册企业时,需要走“审批途径”,这对于目前投资市场恐产生收缩效应,因为实际上目前赴印度投资有相对一部分是通过当地人先设立印度公司,然后中国投资者以FDI 收购的自动途径进入,完成对相应企业的控制。
政府审批路线要求
除自动途径外的所有外国直接投资,需要事先进行政府批准
· 根据负面清单及行业清单比例要求,由印度银行向RBI提交申请;
· 根据FEMA(《外汇管理法》),RBI就上述申请受理并且分类,然后要求所管辖部门提供审批。
· RBI根据管辖部门的审批意见,提供通过的许可,企业方可向MCA(企业注册处)提交申请。
· 另外如需发行股票,应在收到对价之日起30天之内,向印度储备银行提交预付款的详细信息,并提供以下详细信息
o 外国投资者的名称和地址
o 收到款项的日期及其等值的印度卢比
o 收到资金的授权经销商(授权银行)的名称和地址,以及
o 政府批准的详细信息(如果有)。
· 发行股票后,公司必须在发行股票之日起30天之内向RBI区域办事处(公司注册办事处所在地)以FC-GPR表格提交报告。
参考资料:
印中经济文化促进会:http://www.icec-council.org/
印度对外事务部:https://www.mea.gov.in
更多出海互联网实务咨询交流,欢迎扫码入群
作者简介
朱莎 浙江垦丁律师事务所 跨境投资及资本市场(杭州),前网易集团金融事业部投融资法律专家。北京市创业投资法学研究会专委会成员。金融法硕士、投融资法律工作10年,支持业务覆盖跨境支付、VIE及外汇方案、互联网教育、医疗服务等领域
联系方式:13588256529
主编简介
王捷,垦丁律所海外业务负责人,资深出海法律顾问(广州),曾任职阿里巴巴大文娱集团,深耕海内外多条业务线,八年多的科技型公司实务经验与中外律所从业背景,能更准确理解客户核心需求,快速响应并提供基础到战略的有效支持,并为各类出海互联网企业拓展印度、东南亚、中东、非洲、欧美等新兴及重要市场提供有效的合规解决方案与落地支持。
联系方式:13650790754添加微信,请备注来意,如“业务合作”,“学术交流”等等,感谢!#更多往期出海业务精彩文章#
【重磅】你的企业真的会“负责任”的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吗? 暨WEF《负责任地限制人脸识别使用的框架》中译本发布
万豪数据再泄露? 保护用户数据安全该提上企业日程啦
【重磅推荐】美国新冠病毒指南-关键基础设施备忘录中译本
互联网出海实战指南之DPO系列:当Pornbub在注视你,他都在看些什么
互联网出海实战指南之DPO系列:KNOCK KNOCK, DPO究竟是干嘛的啦
出海实战指南之DPO系列:宇宙中又多了一个GDPR科普|今天让我们来聊聊DPO
中海油不可抗力声明被拒——再看疫情下的不可抗力,涉外的你不能错过!!!
【首发】美国《人脸识别道德使用法案》全文翻译与评价
【首发】《2019美国国家安全与个人数据保护法案》全文翻译及评价
快说日本个人信息保护法之二:【场景案例—旺酱公司与木川の羁绊】
快说《日本2017个人信息保护法案》之一:你需要知道的所有基本要点内容
漫谈《印度2019个人数据保护法案》之三:新旧法案对比知多D——主要新增变化概述
漫谈《印度2019个人数据保护法案》之二:新法案的核心结构与部分关键内容概述
漫谈《印度2019个人数据保护法案》之一:新法案的“小前传”
【最新案例解读】“被遗忘权”也有地域范围限制——欧洲最高院支持谷歌主张
GDPR治下,德国有律师以不正当竞争为由提出禁令,还获得了支持
【Fintech很火爆,落地有风险】——印度现金贷与P2P业务合规经营分析
你真的读懂社交电商吗?——社交电商生态架构的合规设计(含海外社交电商专题)
转发,是对作者最大的鼓励
在看,是对作者最大的认可
创作不易,请点击一下“在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