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漂®专区:是否申请香港永居的注意事项及考虑因素(1)
人在香港漂® ,哪能不知道?
根据大家不时就申请香港永居提出的疑问,我提炼出一些在决定是否申请香港永居时,一般所需要注意的事项及所需要考虑的因素。由于涉及的注意事项及考虑因素较多,因此将分两到三期逐一予以说明。
一、原有签注的有效期
原有签注的有效期,决定“第一阶段”(见港漂专区(四)一文)的持续期间(即当事人取得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并可继续凭原签注出入的阶段)。在这个阶段中,当事人在香港使用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和香港特区护照,在内地则继续使用港澳通行证加上赴港签注,一般不会发生什么重大问题。因此,对于希望享受两地双重户籍的当事人来说,这个阶段的时间持续越长越好。甚至在香港办理永居手续前,先申请续展原有签注以延长这一阶段也无妨。
二、户口所在地赴港政策
这主要是计划进入“第二阶段”(取得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但原有签注失效而只能凭所在地赴港政策赴港的阶段)(见港漂®专区:“七年之苦”——“港产化”的三个阶段)的当事人所要考虑的问题。在国家目前的赴港政策下,主要用于赴港的签注有商务签注、“个人游”旅游签注、团体旅游签注、探亲签注等(尽管深圳户口原所适用的“一签多行”刚刚被“一周一行”所替代,但仍属于全国“最优惠”的签注待遇)。当事人必须要考虑在原有签注失效后,他能够在户口所在地所申请哪些签注,以及自己是否符合申请有关签注的具体条件。
三、探亲问题
申请香港永居对探亲的影响是比较大的,特别是在“第二阶段”(原有签注失效但又未取得回乡证)。在原有签注有效时,当事人的配偶、未成年子女可以在香港入境处通过申请受养人签注赴港,父母则可以在内地出入境部门通过申请探亲签注赴港。但是,一旦进入“第二阶段”,当事人的家属即不再可以申请上述签注(在当事人成为永居之前已经取得的受养人签注除外)。只有等到当事人取得回乡证而彻底“港产化”后,他的亲属才可以在内地出入境部门办理探亲签注或“单程证”赴港。
这里要强调的是,凭原有签注和凭回乡证所享有的探亲待遇是有区别的。人们往往会误以为香港永居的探亲待遇应该是最好的,实际上并不如此。当事人成为香港永久性居民后,其内地家属除非是在先前已经申请了受养人签注,否则就不再享有以受养人签注赴港的待遇,而只能申请探亲签注或“单程证”。因此,当事人在申请成为香港永居前,应该确保其符合条件并拟赴港的家属先行办理受养人签注。
但是,由于父母属于“单程证”的适用范围而不属于受养人签注的适用范围,因此,当事人成为香港永居后,则增加了申请父母通过“单程证”赴港的选择。
四、是否有与内地配偶结婚(或在内地生孩子)的计划?
这是从探亲问题衍生出来的一个具体问题。由于原有签注与回乡证的配偶探亲待遇不同(凭前者可申请受养人签注,凭后者只能申请探亲签注或“单程证”),而且受养人签注在港待遇要优于探亲签注和“单程证”的在港待遇,因此,如果当事人有计划与内地居民结婚,则建议要考虑在结婚并且配偶已办理受养人签注后再申请香港永居。对于计划或将在内地生孩子的当事人也存在相同的考虑,建议可以考虑在孩子出生并且已经办理受养人签注后,自己再申请成为香港永居。
本文在2015年4月15日首次发表于黄善端律师的个人公众号“不要忘记北京”,内容并未更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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