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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地居民不能用一份遗嘱处理内地和香港两地资产

以下文章来源于身边的法律 ,作者黄敏珊


内地居民香港资产规划及遗产继承系列


内地居民不能用一份遗嘱处理内地和香港两地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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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期我们提到,如果想省却日后遗产承办申请程序中的麻烦手续,提前做好资产规划,亦即遗嘱,是一个非常不错的选项!那来到这一期,我们就跟大家分享一下,内地居民应该怎样立遗嘱做好在香港财产继承安排。


有关注我们早前的港人两地资产规划系列文章的都会知道(港人两地资产规划系列汇总》),针对香港人立遗嘱的安排,我们会强调一定要做两地遗嘱,亦即一份遗嘱同时处理内地和香港的资产,而且遗嘱要在香港立具,以确保两地遗嘱日后可以在香港顺利取得授予书,再凭授予书在内地办理内地资产的继承手续。


但是对于内地居民,我们就不会建议立一份两地遗嘱,同时处理内地和香港的资产,而是应该分别在两地立遗嘱,分别处理内地的资产和香港的资产。亦即,针对内地居民位于内地的资产,我们认为,可以在内地立一份遗嘱,单纯处理内地的资产,而这份遗嘱,可以是法律规定下的任何一种形式,亦即可以是公证遗嘱,可以是自书遗嘱,可以是代书遗嘱,也可以是录音遗嘱甚至是危急情况下的口头遗嘱。当然,不论是哪种形式的遗嘱,都应该要符合法律的要求,亦即需要确保该遗嘱日后可以被认定为有效。


同时,针对内地居民位于香港的资产,我们则建议单独在香港立一份遗嘱,处理香港的资产,并且在遗嘱中明确指定遗嘱执行人,以节省日后遗产承办手续的繁复。当然,也不是说不可以在内地立遗嘱来处理香港的资产,只是考虑到两地法律存有差异的情况下,分别在两地分别立两份遗嘱各自处理两地的资产,这个方案更为高效妥当!


尽管说遗嘱的效力适用死者生前的经常居住地的法律,对内地居民来说就是内地法律,但是,香港遗产承办处在审查个案的时候,在形式方面难免仍会按照一些香港的形式要求来审查。例如,在内地公证处立的公证遗嘱,很多时候都会是一式几份的安排,假若日后这份公证遗嘱需要在香港申请遗产承办的话,遗产承办处可能会要求申请人提供全部(亦即当时做了几份原件就要提供几份)的遗嘱原件,能提供还好,万一提供不了,估计还得有充分的理由进行解释。


当然,不是说无法提供全部的遗嘱原件就一定申请不了,只是,既然是事前的规划,那就应该选择一个100分的方案。试想一下,立遗嘱就是希望简化香港的遗产承办程序,避免需要提供繁复的申请文件,结果却因为无法提供全部的遗嘱原件的问题,最终花费更多的时间精力去处理,这样不是得不偿失吗?


所以,既然是事前的规划方案,就应该选择最优的选项!内地居民立遗嘱处理内地和香港的资产,应该要分别在两地立遗嘱,分别处理两地的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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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队及作者介绍】



华商林李黎(前海)联营律师事务所黄善端律师团队长期从事跨境家事继承、跨境债务执行及港人内地物业买卖及诉讼等法律事务,拥有处理跨境法律事务中各类复杂案件、疑难问题的丰富经验,熟知两地的法律制度及处事办案的方法和技巧。团队一直以来追求团队业务能力的精细化及专业化,力求为客户提供稳妥、高效的跨境法律服务。在过去十年,团队一直致力研究两地的继承法律制度,曾协助数百名当事人解决两地继承难的复杂个案,并得到当事人的一致好评。



黄敏珊:毕业于澳门科技大学,过往十年一直专注于跨境家事继承及资产遗产规划管理领域,协助过众多香港或是海外家族处理内地的资产规划及遗产继承,针对不同的复杂个案总可以为当事人提供最优的处理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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