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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尚属模糊的网络法领域,律师应当成为“规则制定者”

麻策 新则 2022-03-31
# 新则派 # 

网络法是一个尚存在大量的空白,亟待法律和案例填补的新兴领域。作为律师,在这个没有成熟规则可循的领域,只要愿意深入,就能够抓住机遇,成为规则的制定者。
 
这篇文章系浙江垦丁律师事务所的联合创始人麻策律师,在第七期新则派活动上的演讲。他认为对网络法律师而言,业务能力不是最重要的,律师必须懂场景、业务、产品和技术,适应互联网的玩法和价值观,才能迎合互联网公司的法律痛点,从方法论和思维角度更好地服务客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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演讲 | 麻策

来源 | 新则派第七期


大家好,我是垦丁律师事务所联合创始人麻策。
 
垦丁只做互联网业务,但是互联网化并不是互联网公司的专利,很多非互联网公司、传统企业在进行互联网转型时也会碰到痛点难点,也会找到我们。
 
我们目前的客户中,有综合类的平台、电子商务、互联网视听娱乐、云计算、智能手机、数据服务等等,基本涵盖了目前核心的互联网业务模式。
 
在服务很多互联网公司之后,我发现很多互联网公司的法务,和律师的视角并不完全相同。法务更贴近业务,更具商业视角,律师服务时专业技能更突出,接触的业务场景更泛化。

但这个行业有非常多的公开成熟的合规模式,仍然是大家苦苦画地为牢地探索着,其实已经有很多人已经进行了归纳和总结。
 
因此,我们其实也是做个“搭台子的人”,把经验进行总结、提炼后共享。
 
除了非诉领域,我们还会做一些诉讼案件。我们更想做的,是那些新兴的、没有先例的“第一案”,比如我们垦丁代理的腾讯小程序案件,以及我们现在在做的一些云计算的案件,还有涉及电子合同、电子存证的案件等等,这些新型案例并没有成熟的规则可以遵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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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长期主义”来看,网络法值得切入

 
我们切入网络法领域,会突然间发现,除了这是一个巨大的法律服务市场外,我们希望在这一新兴的领域内,帮助未来的中国社会奠定互联网的底层规则。
 
例如,电子协议到底有没有效力,不只是我们律师没信心,客户甚至法官都可能没形成成熟的审查规则。我们希望通过一些案件,逐渐明确电子协议的生效规则。未来网络社会更多像这样的底层规则,需要这样慢慢沉淀,不是一两年就可以完成的。
 
为什么我们要选择网络法领域?我是一名“长期主义”的信奉者,亚马逊的贝索斯也是个典型的长期主义者,他曾说过,某个业务值不值得做,不是看它在未来有没有变化,真正要看的,是这个事情在未来10年20年都不会变化,这样的事情才值得长期投入去做。
 
互联网就是这样的领域,未来10年、20年都不会像泡沫一样轰然倒塌;就算互联网没有了,其所衍生出的人工智能、大数据都会一直存在。我们不妨从整个人类发展趋势来看和分析。
               
农业革命时代是个体手工劳作的模式,工业革命之后开始公司制、团队作战,而到了互联网时代,平台化治理“取代”公司制,从单边交易转移至双边市场。
 
接下来,去平台化、智能化、融合化等趋势出现,所以,每个时代都会有适配的底层规则支撑它的运行。
               
工业革命解放人的劳动力,信息革命解放“脑动力”。现在很多人都说,律师助理的工作即将消失,就是通过数据和技术赋能,解放人的“脑动力”,把传统的职业和工作岗位消灭掉。尽管情感上难以接受,但这是时代的大趋势,我们不能否认。
               
除了大宏观之外,我们也能从一些生活的细节,也能看出网络时代的大趋势。我们都用过QQ和微信,QQ的slogan是“乐在沟通”,是一个沟通工具;而微信的slogan,“微信是一种生活方式”。看,互联网已经不是一个可有可无的工具,它已经变成我们生活的一部分,你无法摆脱。
               
除了社交,交易、营销、学习、游戏……都在进行在线化迁移。例如,以前做营销都是通过地铁大屏、电视广告等方式进行曝光,而现在很多互联网公司已经开始纯数字化、程序化的广告投放,比如,如果你在朋友圈看到卡迪拉克或者香奈儿的口红,说明大数据认为你的购买力不差。
               
为了适应这些变化,司法、立法都在进行“在线化适配”。民法总则开始关注虚拟财产,合同法开始关注电子合同,点点滴滴的规则都在发生变化;我们现在在互联网法院开庭,直接在办公室打开电脑就可以了,这些突破都是为未来社会搭建底层架构。
                
在商业实践中,也有很多变化在悄然发生。基础层上,大家都在讨论5G标准、IPV6;技术层上,例如小程序、电子签名、云计算等等新型生态,到底用得对不对,没有人知道,只能诉诸法院,让法院给出一个明确的规则;应用层上,微软小冰都可以画画写诗了,它有没有著作权?目前似乎还没有明确答案。
 
在这块未知的领域,如果你能率先发声,树立你的标杆和品牌,你就能成为确定规则的人。
               
还有诸如人工智能、无人驾驶、数字货币,这些新兴事物的运行规则和责任分配还是一团乱麻,亟待厘清。
 
客户给律师提一个问题,可能是他一两年就出现过的老问题了,但是在互联网公司,业务今天提出一个产品需求,明天就需要法务回复这条功能合不合规。因此法务对于互联网规则的变化会更加敏感。
 
法律领域的话语权在不停轮转交接,从法学家到律师,从律师到法务,从法务到专家;如果我们再不去切入新兴领域里去看新的问题,被时代甩到后面只是时间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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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网络法业务,律师必须懂场景、业务、产品和技术

 
我一直认为,在网络法领域,业务能力不是最重要,更重要的是适应玩法、厘清概念,适应互联网的玩法和价值观。这张图代表了我们垦丁的商业模式:
             
律所做业务,是所有的“内容源”;公众号等媒体传播我们的想法和思考;在线法学院做沉淀,我们的网络法学院讲师团包括括了头部互联网公司的法务,以及行业内非常好的律师群体。
 
我们希望未来这三个品牌能独立运作。每一个模块都有其独特的价值和玩法,都值得去独立拓展业务。
               
创办律所的第一年我们就举办了网络法实务大会,希望通过这样的形式让全国的互联网公司的法务都能知道原来还有“网络法”共同体。这就是我们搭的“台子”。
               
第一届大会,有二十多位知名互联网公司的法务参加,第二届、第三届,参加的人数越来越多。
               
接下来,我们希望把我们所有的法律服务产品都开源,我们希望跟客户产生一些交互,他能告诉我哪里是错的,哪里是对的。因此,你所服务的互联网公司越垂直越好,越有利于你的产品提升。
 
我们也陆续出版了一些网络法相关书籍:
               
我们形成了一套价值观体系,融入到我们的平时工作生活里。我觉得在未来时代,做同一件事的法律人,肯定会秉持同样的价值观,思想上的统一将极大提高内部效率。
               
今天我穿得很随意,我们原则上不允许自己穿西装,包括见客户的时候。我最开始出去给客户讲课,也穿得西装笔挺,但后来我发觉他们根本不在乎,甚至还说,麻律师下次穿牛仔裤和T恤过来。在他们的价值观体系里,便利的、高效的才是好的。
               
互联网商业模式的核心逻辑是流量。iPhone等智能手机出来之后开始有APP,每一个APP注册用户就是一个流量。现在到了4G多媒体时代,包括短视频在内的内容流量出来了。并且,流量正在下沉,所以有了拼多多、快手等等优秀的互联网企业,互联网的便利惠及了更多人群,中国互联网的普世化、在线化更加往前进了一步。
 
未来5G时代,物联网将得到大发展。以后每个人家里可能都有一个类似天猫精灵的智能设备,你希望用什么唤醒词能够把它唤起来?
               
流量是从上至下的,形成漏斗,现在很多互联网公司都已经找到自己的流量模式,包括腾讯、百度、淘宝、头条、美团,服务的、电商的、社交的、购物的,互联网最头部的流量都已经被挖掘出来。接下来就是在流量池里再去淘流量,例如各类竞价排名,就是通过在流量池里面挖流量,最终形成交易。
               
我认为未来律师的竞争,至少在网络法领域,不在于懂不懂法律,而在于业务场景的争夺。我们服务越多的客户,就能越懂行业生态。
               
另外,场景里面有业务。律师必须懂业务,业务是互联网公司最核心的生命线。现在互联网公司最怕的不是罚款,而是APP下架。APP一旦下架,整个业务就死掉了。
 
以前有个叫“分答”的付费语音问答产品,发展势头正好时,停摆了二十多天,之后一蹶不振。产品不能“被”下架,这也是我们做业务的时候必须帮客户考虑到的。
 
随着互联网的纵深发展,很多商业逻辑发生了变化。例如小红书是做电子商务的,但它不像淘宝,它打开就是满屏的商品和链接,小红书的首页是一个个用户发的一篇篇内容,说明它是以内容带动电商的业务逻辑。
               
除了懂业务还要懂产品,客户为什么做这款产品?为什么要这么设计?你得知道他们的产品是如何一步步设计出来的,产品原型设计中如何嵌入法律风险合规点。
 
如果客户做广告变现,是怎么实现的?什么情况下客户属于广告发布者,什么情况下属于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同的角色带来的法律责任可能完全不一样。
               
很多网络行业的技术黑话,你也得稍微了解一点,不然人家不愿意跟你聊天。比如OPENAPI、HASH、时间戳,这些都必须有概念。
 
再比如内容生产是UGC、PGC还是PUGC模式,我们不能等着客户告诉我们。甚至有些客户说选择我们的原因,就在于他说一个关键词,我们就知道他要做什么业务。这种时候律师的价值就体现出来了。
                
做得越多,你的格局会越大。我最开始做个人数据信息合规、数据安全的时候,懵懵懂懂,后来慢慢发现原来美国、俄罗斯、欧盟、印度都在做同样的事情,原来我在跟全球律师一起竞争啊。
 
在思维层面、法律层面,中国从来没有这么领先过,而且中国的互联网业务场景更丰富,很多国外的法院要到中国的互联网法院参观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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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种典型的网络法实务案例

 
那么,我们在做具体案件的时候,如何迎合互联网公司的法律痛点,从方法论和思维角度服务客户?
 
1. 功能性合规
               
功能性合规的场景只和具体的业务功能相关。举个例子,我们有时候线上支付完成后会跳出一个弹窗,说恭喜你获得抽奖机会,这就是一个小的业务功能,也许是为了变现,也许是为了用户拉新或者留存。这样的功能合不合规,关系着业务能不能往上走,对于用户来说,则关乎效率和体验。但是,功能性合规的痛点在于,立法跟司法的边界很模糊,法院可能也不清楚这样的功能是否合规。
 
业务最想搞清楚这个功能上线后会不会被刑事或者行政处罚等风险。比如说之前有网络平台把它的用户协议改了:所有用户上传的内容都属于平台,这个业务功能一旦上线,会不会产生一些宣传风险,这是平台所不能预料的。
 
互联网公司的功能性合规需求非常多,每天我们都在处理这样的问题。
               
举几个例子。第一个,虚拟财产分割问题。越来越多的大IP微信公众号都有着几千万关注量,如果类似大IP主涉及婚姻纠纷,这么一个有影响力的大号应该怎么分?上海有位律师就代理了一起公众号分割的案件,法院最后认定微信公众号有商业价值,可以被评估。上海这位律师开了先例,我认为非常了不起。
 
第二个,点击协议效力问题。APP上线了,用户点击接受用户协议,为什么协议就能生效?如果用户否认呢?如果用户说不是自己点的是熊孩子点的呢?为什么法院就要认定协议的效力?
 
第三个,人脸识别信息问题。很多APP都上线了人脸识别功能,但你的业务模式嵌入这个功能场景,到底合不合规?比如我们正在代理的“国内人脸识别第一案”:杭州一家动物园采用人脸识别系统代替之前的指纹识别,而一位大学教授拒绝升级人脸识别,并要求退还年卡费用。双方协商无果后,他将动物园诉至法院。
               
举个电子存证效力的案例,这是我们做得比较透的。以前网站如果侵权了,侵权页面公证后法院是认的;而我们很多客户面临的问题在于,存证场景越来越丰富了,需求越来越大。比如“双十一”期间,竞品趁电商官方不注意的时候,上一个侵权页面,之后又迅速撤掉,这种情况下如果还按照传统的跑公证处的方式会很麻烦。
 
电子存证产生的问题有很多,例如时效问题。侵权页面可能瞬间消失,你需要在一两分钟内把全部侵权的内容都固定下来,以备不时之需。
 
所以我们要做的一件事情,就是梳理在现有法律规定下,什么样的证据不需要走公证处、鉴定机构,法院也会直接承认。这样,公司法务坐在自己办公室就能进行存证。
 
我们透过很多维度去看,存证在什么情况下法院认,什么情况下不认;我们罗列所有的场景,帮客户找工具,视频、静态页面、移动APP、网站,分别需要用什么工具进行取证。
               
深入下去后,我们发现有很多问题需要考虑,包括取证主体是谁,清洁怎么做,取证用什么程序,如何保证时间可靠性等等。尽可能地还原事实的真实性,就是我们要帮客户做的事情。
 
接下来我们做了一些指引,告诉客户按照步骤完成取证,证据拿到法院去就没问题了。
 
2. 生态性诉讼
               
生态性诉讼关乎公司生死存亡,它的痛点也是一样,立法和司法的边界模糊,所有人都不知道这样做对不对,如果法院判你输,你只能再去做新的业务。所以,生态性诉讼的目标是“杀死”恶意的市场对方,例如黑灰产。
               
比如小程序上面有很多违法和侵权的内容,小程序作为平台方有没有义务进行删除?如果平台有这个义务,那可能会因此被拖垮。在最近的一起诉讼中,法院一、二审判决,小程序没有义务去删除小程序的侵权内容。
 
还有网络刷量诉讼。为了提高广告费,很多刷量公司会帮广告商去刷视频的访问量,但刷量行为会对视频平台的生态造成致命伤害,导致广告主不愿意来平台投放广告。所以,流量平台想要通过生态性诉讼把刷量公司全部“杀死”。
 
再比如群控“黑灰产”。什么是群控?以前电子商务平台刷量,是通过人工的方式,手动完成点击、购买、评价等动作,让店铺的数据更好看,能出现在搜索页的前几页。但是现在,刷量都是通过电脑终端,同时控制几百台手机进行自动化操作,可能电脑点击一下,店铺几百万、几千万的流量就上去了。
               
举个案例,我们最近做的一起刷机不正当竞争的案件。我们知道,手机以前是靠卖硬件挣钱,而现在手机的商业模式发生翻天覆地的变化,通过增值电信、经营电信业务、打广告等等方式,成为移动互联网流量入口的食物链顶层。
 
很多手机都有预置APP,出货时直接把APP绑进去,无需用户下载安装。如果一款手机能有100万出货量,就代表着APP可能获得100万的新增客户,这就是智能手机的流量价值所在。
 
当然,除了预置别人的,还可以自己开发APP,那么,手机生产商就可以主宰APP的变现方式,比如广告弹窗、轮播图链接、搜索栏等等,变现的渠道非常丰富。
 
那么问题来了。有一家公司,以维修的名义为用户刷机,进入我们客户的手机ROM系统,把客户预置的APP全部删光,加了自己的APP进去。
 
刷机平台的商业模式很简单,一边去找广告主,说我可以帮你把你的APP刷到手机里面去,另一边去找开发者开发ROM,广告主支付的APP推广费就用来给开发者发放佣金。后来,这家公司被告了,因为这样的模式其实就等于截断了公司跟用户之间的交互,就没法再进一步进行商业开发了。
               
最后法院的判决支持了手机厂家的商业模式,虽然商业模式本身不受法律保护的,但基于商业模式所获得的商业利益是能够获得法律保护的。
 
3. 商业模式诉讼
               
商业模式诉讼也是我们非常关注的问题,因为现在互联网公司的商业模式越来越创新,越来越丰富,很多时候法院也不知道对不对。因此律师要非常了解互联网的各种新兴商业模式,不停地向法院宣导,并努力让法官理解这样的商业模式。
               
举个例子,今日头条这类平台,对于前端的普通用户来说是个资讯平台,可以看新闻、看直播,但是对于后端来说,今日头条可能是个“广告公司”,收取各类推广广告费。
 
瑞幸,前段时间每天发免费咖啡券,不停地烧钱,仿佛在做公益,但它其实就是通过不断融资,去占据用户的心智,让你以后一想到咖啡就想到瑞幸。因此瑞幸现在可能是烧钱,但未来是躺赚。
 
打码,现在登录很多APP或网站都需要进行验证码验证,比如在12306购票,需要点击图形验证码,选出符合特定条件的图片。从前端来看,这个功能是为了识别你是否为真人,但实际上可能就是让你免费帮它干活。用户的每一次点击都在对人工智能进行机器训练,这些累积下来的数据非常精准和值钱。
 
认清客户商业模式的本质,服务起来才得心应手。因此,如果你的客户说自己是个咨询平台,很可能你应该主要帮他做的,不是咨询合规而是广告合规。
 
举一个虚拟道具交易市场的案例。有一个海外的游戏饰品平台,允许用户就游戏角色的饰品进行交易。用户也可以通过平台直接购买饰品,但需要百分之十几的高昂手续费。
 
后来,我们的客户做了一个机器人账号,可以获得别人赠送的饰品,也可以交易饰品,这样一来,用户可能通过这个机器人账号进行交易,并且收的手续费比STEAM更低,玩家都乐意过来。但这类海外的模式,在中国本身就极具有风险度,也成为行业共识。
 
于是,海外的游戏饰品平台封掉了机器人账号,很多用户的饰品都卡死在里面。后来,用户找到我们客户:你作为服务提供方,对于虚拟物品必须要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我账号没了,就要你赔。
 
那么,法院到底应该怎么解决这个问题?这种商业模式到底是不是原罪?值不值得法院认定客户已经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是不是只要发生损失了,就一定要承担责任?
 
我们介入后,第一时间梳理他们的商业模式,厘清整个产品架构,看平台在用户点击购买的不同环节都做了哪些事情。
               
我们发现,客户在给用户的提示义务上做得非常充分,它在很多关键节点都告诉用户,什么状况下你的账号有可能会被封等等。
 
我们希望让法官知道,这种电子商务的商业模式,它本身就是有缺陷的,而法律从来不会强人所难,我们需要法官理解这个商业模式,理解我们的痛点。
               
垦丁希望做网络法未来社会底层规则的架构者,不希望未来社会的人还会因为网络时代到来感到迷茫——所有规则都是清晰的,它就是你的生活的状态。这是我们的使命,也希望认同我们的人可以加入我们。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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