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CN机构与主播解约,直播账号所有权、使用权如何厘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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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播账号的所有权到底是谁的?
我们先来看一则案例:
1. 起因:被告(主播)于2017年实名注册了一抖音账号,并于2019年加入原告(MCN机构),并签署了《经纪合约》及一份抖音账号所有权归属协议,约定解雇或离职时账号交予原告。随后,该抖音账号换绑工作手机并变更密码,此后账号一直由双方共同使用。
2020年双方解约,原告实际控制抖音账号,并修改了账号密码、名称、删除原视频、上传公司其他主播视频。于是被告多次向抖音平台申请手机号换绑,原告不予同意,抖音平台因此冻结了案涉抖音账号,原被告双方纠纷由此产生。
2. 事发:原告MCN机构以享有抖音账号所有权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被告主播立即停止侵害原告所拥有的抖音账号并确认案涉账号归原告所有。
3. 结果:法院最终判决驳回了原告MCN机构的全部诉讼请求,认为:① MCN机构基于投入对账号享有财产权益,但不享有所有权;② 账号注册人向平台申请换绑手机号,不必然构成对MCN机构财产权益的侵害[1]。
为什么法院没有根据原被告双方签订的账号归属协议认定所有权归MCN机构呢?其实关于平台账号的所有权问题,早在我们注册账号时,各大平台就已经在平台规则上锁定了相关权利归属。
例如,在抖音用户协议中明确约定,账号仅限于本人使用,未经公司书面同意,禁止以任何形式赠与、借用、出租、转让、售卖或其他方式许可他人使用该账号。换言之,号主仅享有使用权,不享有完整的所有权。
又如在B站用户协议中更是明确,您仅享有账号及账号项下由哔哩哔哩提供的虚拟产品及服务的使用权,账号及该等虚拟产品及服务的所有权归哔哩哔哩所有(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在其他各大平台上也基本上都有类似的规则。
正是由于平台用户服务协议通常会约定账号所有权归平台经营者,注册用户仅拥有账号的使用权,因此如果MCN机构或注册用户主张账号所有权归其所有,则会与平台公司的用户服务协议直接冲突,而主播与MCN机构之间的约定是不能对抗第三人平台公司的。
例如,在前述案例中,法院即认为原告MCN机构主张账号归其所有,实为要求确认有权以账号“用户”身份使用平台提供的服务,故应当受平台用户服务协议的约束。平台用户服务协议通常约定账号所有权归平台经营者,注册用户仅拥有账号的使用权。
因此,如确认MCN机构享有账号所有权,则与平台公司的真实意思相悖。
既然账号的所有权不论是在与平台经营者的用户服务协议层面,还是在大多数司法案例中均可以确认不属于注册用户,那账号的使用权呢?直播账号的使用权是否就一定属于主播自己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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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直播账号使用权归属能否反悔?
很多主播可能以为,我的账号是我实名注册认证,所以使用权肯定就归属于我。但是必须指出,这种观点是片面的。
如果你在与MCN机构的相关协议中若对账号归属有另外约定,极可能会影响账号使用权的归属。
一方面,虽然直播账号经由个人实名注册,具有一定的人身属性,但是这种人身属性并不绝对,可能随着实际使用情况而变化,如果相关平台允许变更实名认证信息,则这种人身属性更会被大大削弱;
另一方面,直播账号具有一般的财产属性,在双方对直播账号明确约定归属的情况下,如果没有其他相反事由,约定通常奏效,实践中不乏此类案例。我们通过两个案例来看看:
案例1:
在高芳琴、湖北星旅播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中,湖南省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首先,关于案涉抖音账号的归属认定问题。
经查明,根据星旅播公司(甲方)与高芳琴(乙方)签订的《合作协议》约定,“乙方的抖音号自本协议生效起,就属于甲方拥有,不再属于个人(包括协议结束或解除后),甲方有权将乙方备案抖音号转入甲方指定的企业号蓝V,转入时间由甲方确定和操作,与乙方抖音号相关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音浪收入)均属于甲方,乙方不再享有该号的任何权益。”
《合作协议》已经成立并生效,且抖音账号属于法律规定的网络虚拟财产,其经过培育后具有一定商业价值,具有一般财产的属性,当事人之间对抖音账号的归属进行自愿约定和处置,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受法律保护。
原判决根据查明的案件事实和抖音账号的财产属性,并结合抖音账号认证变更技术处理层面的可操作性,判令高芳琴向星旅播公司返还抖音号QQMR0506(昵称:导游琴琴),并协助星旅播公司办理上述抖音账号的企业号实名认证程序,并无不当。
高芳琴上诉主张原判决对案涉抖音账号归属的认定存在不公平,以及案涉抖音账号归属变更后将导致其重新注册抖音账号和使用抖音的权利受限的理由,与查明的案件事实不符,且其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自愿签署《合作协议》,已经明确放弃对案涉抖音账号全部权益,对相关法律后果并不存在误解,故对于其该上诉理由不予采纳[2]。
案例2:
广州神狼文化传播有限公司、陈柳合同纠纷二审中,法院认为:在神狼公司(甲方)与陈柳(乙方)签订的《独家艺人经纪合约》中,双方明确约定:“任何一方建立的乙方实名或艺名或其他与乙方相关联的网络平台账号(包括但不限于快手、微博、微信公众号、美拍、秒拍、抖音、火山、西瓜等),在相关新媒体网络平台所享有的一切权益(包括且不限于使用权、运营权、管理权、广告商权、电商权等)均归属于甲方。”
因此,神狼公司主张案涉抖音、快手账号属于其所有,具有合同依据。
虽然案涉账号已使用陈柳、徐靖的个人身份证进行绑定,且完成实名认证,但不能因此排除神狼公司依约对账号享有的权益。况且,案涉抖音账号并非以陈柳名义进行实名认证,根据北京微播视界科技有限公司的回复意见,抖音账号的实名认证信息亦非不可更改。
因此,陈柳请求判决案涉抖音、快手账号归其所有,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至于神狼公司上诉请求改判陈柳向其返还案涉抖音、快手账号,属于其在二审中增加的诉讼请求,因陈柳不同意该请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八条的规定,本案不予调处[3]。
从以上两个案例可以看出,虽然直播账号基于实名认证具有一定的人身属性,但是实名认证信息并非不可更改,若主播在与MCN机构的协议中明确约定了账号归属,则法院通常会认可该协议的真实性、有效性,并尊重当事人之间的意思自治,按协议约定认定账号归属。
因此,主播在签订相关协议时,就要慎重考虑账号归属问题,积极开展协商与谈判,争取在解约情况下仍对账号享有权属,否则一旦白纸黑字签订,事后再反悔,届时能要回账号的可能性就小得多了。
协议对账号归属的约定何时被打破?
尽管双方对账号归属的约定原则上会被采纳,但在考虑直播账号注册与使用人、协议现状以及平台限制转让规则的情况下,也有法院不予支持账号权益归属MCN机构,举例如下:
案例1:
在北京创客互动科技有限公司与黄嘉和服务合同纠纷二审中,法院认为:本案中,创客公司虽上诉主张案涉账号系自始至终由其公司所有,但根据已查明事实,创客公司认可相关账号系由黄嘉和注册,即黄嘉和系案涉账号初始注册人及使用人,故创客公司取得案涉账号系基于合同关系。
如上所述,案涉合同已因客观上履行不能而解除,创客公司理应向黄嘉和返还相关权利。创客公司关于相关账号应当由其所有,故应变更至其所指定手机号及密码的上诉意见缺乏依据,本院不予采信。一审法院对于创客公司该项反诉请求未予支持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4]。
案例2:
在安徽笑嗷匠胡网络文化有限公司与孙冬冬合同纠纷一审中,法院认为:关于笑嗷匠胡公司主张将抖音账号“xiaodong3166”返还归其所有并要求孙冬冬赔偿其违约金30万元的诉讼请求。
经查,北京字节跳动科技公司关于抖音账号注册的《“抖音”用户服务协议》中明确规定,用户在“抖音”中注册账号仅限于用户本人使用,未经北京字节跳动科技公司书面同意,禁止以任何形式赠与、借用、出租、转让、售卖或以其他方式许可他人使用该账号。
该注册协议明确规定抖音账号所有权归属北京字节跳动科技公司,用户仅有使用权。笑嗷匠胡公司作为经营互联网文化及网上表演直播等业务的商事主体,应当知晓抖音账号的注册及使用规则,因此,本院对笑嗷匠胡公司要求将抖音账号“xiaodong3166”返还归其所有的诉讼请求难以支持[5]。
账号归属的总结
结合上述案例以及其他司法案例,笔者初步归纳各法院认定直播账号权益归属的主要因素如下:
1. 直播账号的所有权归属于平台经营者,既不属于MCN机构,也不属于注册用户,因此MCN机构或注册用户主张账号所有权归其所有的诉求,往往与平台公司的用户服务协议冲突。
有鉴于此,无论是主播还是MCN机构,在其提起诉讼时,诉讼请求的选择以及表述十分重要。笔者建议,在确定诉讼请求时,尽量避免出现“所有权”这样的字眼,而选择采用“使用权”或其他权利表述。
2. 双方协议对于账号归属如何约定至关重要。
当事人之间对抖音账号的归属进行自愿约定和处置,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如双方对账号的使用权如何归属、流转甚至对其收益和财产属性有所约定,这样的约定往往能得到司法的尊重和支持。
3. 综合考量账号注册及实名认证时间、账号注册绑定手机号、账号的实际运营人;考虑双方对账号管理及运营的投入情况、对账号价值的添附等。
对于账号归属的考虑,应考察该账号的注册、实名认证的历史,以普遍、客观标准来判断依照通常该账号创设之初的使用目的、权利归属。
同时,作为一种补充,也可适当考虑该账号背后的经济价值,哪一方投入更多。
但两相比较,前者强调权利的“人身归属”更加重要,因为以前者作为判断账号归属的要素,和一般生活观念、现有平台规则都较为接近,而后者经济价值的弥补则有更加丰富的调整和补偿手段。
4. 关注平台转让限制,考虑变更实名认证信息的可操作性,以及是否取得平台经营者的同意。
对于账号归属的考虑,除了应在主播与MCN机构之间做到公平合理约定,还应考虑规则之间的相互妥适与协调,如果能争取获得平台经营者关于允许实名认证信息更改乃至同意变更相关信息的回复, 则将极大增加账户归属的可信度。
注释:
[1] 广州互联网法院:【法脉准绳】主播解约后,其抖音账号所有权归自己还是MCN机构?
[2]高芳琴、湖北星旅播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湖南省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湘08民终617号2022.09.27裁判
[3]广州神狼文化传播有限公司、陈柳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粤01民终4018号2021.07.28裁判
[4]北京创客互动科技有限公司与黄嘉和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2022)京03民终8799号2022.10.08裁判
[5]安徽笑嗷匠胡网络文化有限公司与孙冬冬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2020)皖0303民初3330号2020.11.24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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