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睢宁婴儿死亡”处理结果:医院降级、院长免职、医生暂停执业!

仅供医学专业人士阅读参考


江苏睢宁通报一名婴儿在医院死亡事件。




5月5日凌晨,徐州市公布了“睢宁县婴儿死亡”事件的处理结果。

接诊医生郑某祥被暂停执业活动,给予县卫健委党委书记王艳龙党内警告处分,免去睢宁县人民医院党委书记、院长张涛党内外职务,并对睢宁县人民医院予以降级处理。

事件起源于一段“一岁半婴儿因无核酸证明被拒诊后身亡”的视频,该视频配文称,4月29日晚,幼童因气管内异物由家人送至睢宁县人民医院就诊。

“到了急诊,先让我们做核酸,我们也照医生说的做了,我们要求先救救孩子,医生说必须得拿到单子才可以给救。”

视频发布者还表示,在等待的近七八个小时里,“没有一个医生看孩子,直到孩子嘴发紫,我发火了才来给孩子挂吸氧器,挂着吸氧还让我们等单子也不给治。”

图1 原视频截图

据悉,幼童从睢宁县急救医疗站转诊至徐州新健康医院救治后,已于4月30日晨经抢救无效死亡。

由于视频内容带有强烈指向性,经网络传播后,出现了大量质疑医院、甚至是防疫政策的声音:“如果医生告知家属严重性,早点采取措施,悲剧可以避免的”;“如果阳了就不给治了?做核酸的意义呢?”

5月5日凌晨,公众号“徐州发布”公布了江苏睢宁县患儿石某远诊疗情况调查和处理意见。

调查显示,睢宁县人民医院考虑到自身救治能力不够,于当晚21时开具了转院转诊单,告知患儿亲属尽快转诊。因患儿父母不在现场,其姑奶奶未能做主同意转诊。

期间,医院在4月29日20时22分对患儿及其姑奶奶做了核酸采样,在就诊、接诊、转诊过程中,睢宁县人民医院和徐州新健康医院均未要求其提供核酸检测结果。

此外,睢宁县人民医院医务科也曾于29日22时2分与徐州新健康医院总值班室联系患儿转院事宜。

调查还提到,当天21时45分,患儿父母到院后,接诊医生在与患儿父亲交代病情后处置其他病例,期间,先后于23时55分、30日0时整、1时4分、1时7分、1时19分、1时23分多次向患儿父亲电话询问病情并催促转院。

调查认为,睢宁县人民医院在对患儿石某远的诊疗过程中首诊负责制落实不严格、未及时采取相关检查进一步明确诊断,与亲属沟通交流不充分、对患儿病情及可能产生的严重后果告知不到位;在转诊过程中,存在衔接不到位、未及时向接诊医院充分告知患儿的详细病情。

根据调查结果,徐州市卫健委对睢宁县人民医院给予警告,对接诊医生郑某祥暂停执业活动,并作进一步调查,责成睢宁县人民医院全面开展内部整顿。

调查结果显示,医院已经采取方案接诊并多次给出医疗建议,与“无核酸证明被拒诊身亡”的视频内容存在较大出入。通报发出后,再次引发舆论争议,一些网友为医院和医生喊冤,觉得处理过重了。

“……我感觉医院没有问题,反而是家长,转诊从21点推到凌晨1点,白白耽误三四个小时”。

“这没必要处理人吧,医院做的很到位了”、这明明是家长的问题,为什么要处理医生?”

图2 部分高赞评论截图

微博用户“儿科医生小平平”称,“这是有史以来,对医疗方处罚最厉害的一次,不但接诊医生被暂停执业活动,院长被免职,医院还被警告,还要被降级。”

他在微博中表示,任何一起事故的责任认定中,需要落实相关方的责任度,并且处罚要和责任度一致,这才是公平、合理的事故调查报告。

“如果像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一样认定这一次的责任,给孩子吃南瓜子,是主责;监护人没有听从医方的建议,是次责;医方的错误,也只能算次责。”

他提到,在国外,给婴幼儿吃瓜子花生,导致婴幼儿窒息死亡的,监护人会因为虐待罪被判刑;在国内,其实也有过失致人死亡和虐待被监护人罪,可以适用于这种情况。

“但是这一次,板子完全打在医方身上。”


来源:医学界
撰文:汪航
校对:臧恒佳责编:Wen

推荐阅读
版权申明 本文转载 欢迎转发朋友圈- End -
医学界力求其发表内容在审核通过时的准确可靠,但并不对已发表内容的适时性,以及所引用资料(如有)的准确性和完整性等作出任何承诺和保证,亦不承担因该些内容已过时、所引用资料可能的不准确或不完整等情况引起的任何责任。请相关各方在采用或者以此作为决策依据时另行核查。投稿请联系:yxj_ek@yxj.org.cn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