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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脉准绳】电商“一件代发”赚差价,却被供货商拒收退货?

广州互联网法院 广州互联网法院
2024-12-20

近日,广州互联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一件代发”模式引发的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一起来看看吧~





 基 本 案 情 

 


李某在某批发平台上寻找供货商,挑选想要售卖的商品放入其自营的社交平台网店。消费者在其网店下单后,李某通过数据搬家软件将订单信息推送到批发平台上的供货商订单中,由供货商负责发货,李某从中赚取两平台订单差价。


某日,李某在批发平台上就一款连衣裙与某服饰商行协商,约定以“百分之八左右”退货率和60元/件的较低单价进行交易。随后李某在其店铺上架该款连衣裙,定价为批发价的两倍,三天内销售了400件,由服饰商行以李某网店名义向消费者发货,并提供其仓库地址接收退货。后消费者大量退货,服饰商行在签收32件退件后,拒收了23件,大部分拒收件已不知去向。李某遂将退货地址改为自己的地址,自行接收了后续退件,并向消费者支付了退款。


李某主张:因服饰商行拒绝承担退货退款义务并导致部分退件遗失,其不得不向消费者垫付全部退款,请求法院判令:服饰商行支付成交订单的差价及数百件退件的退款。


服饰商行辩称:李某要求服饰商行对消费者承担退款义务没有依据,服饰商行有权拒收退货,退件遗失责任应由李某自行承担。




 裁 判 结 果 

 


广州互联网法院判决:

一、某服饰商行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李某支付32件已签收退件的货款1920元、7件拒收退件的货款420元,共计2340元;

二、驳回李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判决已生效。




  裁 判 理 由  

 


法院生效判决认为:


李某与服饰商行磋商确定以“一件代发”模式向李某社交平台网店的顾客销售连衣裙,但双方对售后、退款义务没有明确约定,进而引发后续分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应根据磋商中所表达的内容,结合交易性质、目的、习惯等因素,以及公平原则综合判断。


01

从交易目的来看,李某不享有法定的七天无理由退货权

本案中,李某通过“一件代发”模式赚取两平台交易差价,并非出于自身消费需要,而是有明显盈利目的的商业行为,其与服饰商行形成商事合同关系,该行为并未落入《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保护范围。

02

从交易习惯和双方约定来看,李某享有有限的退货权

李某在询价后和服饰商行确定批发价,再自行定价对商品进行零售,由服饰商行一件代发,其利润来源仍来自采购差价,故双方系零售与批发的关系。根据双方的口头约定,服饰商行同意以退货率“百分之七八”进行“一件代发”。李某作为有经验的电商从业者,应当知晓供货商承担的“一件代发”义务并不当然包括代发后的售后义务,双方约定的退货率是服饰商行所承担的售后义务的范围。故本院根据双方意思表示和风险收益一致性,认定李某在总单数400件的8%范围内享有无理由退货的权利,服饰商行应向李某退回32件商品的货款1920

03

公平原则和减损规则下,服饰商行需对因其原因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服饰商行提供了仓库地址接受消费者退件,但在收到总单数8%数量的退件后拒收后续退件。其理应预见到拒收可能导致退件丢失或消费者不再寄回,在已实际收到全部货款的情况下,本可以先行代为签收避免损失扩大,故服饰商行的拒收行为存在一定过错,应对退件遗失的损失予以分担。根据公平原则,酌定某服饰商行对丢失退件承担30%的退款责任。




  法 官 说 法  

 


法官  王蕾


“一件代发”(Drop Shipping)交易模式是电子商务高度发展下的新业态,该模式中,销售方承担类似“中介”的身份,不需承担采购、质检、库存、发货等人力、场地的经营压力和固定成本,“轻装上阵”几乎是零投入就可实现经营。对于代发方来说,人人都是卖货员,可以快速通过不同渠道进行售卖。正是这些优势,“一件代发”成为小微企业或个体经营者首选的产品销售模式。实践中,由于不同电商平台间物流信息录入端口各异,各类ERP软件(管理信息系统)、数据搬家软件等广泛应用,不仅整体交易链路难以摸清,各主体间潜藏纠纷的类型也更加复杂、多样。


“一件代发”模式的民事责任需坚持“内外有别”原则。在和消费者缔结的外部法律关系中,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作为卖方的销售商即使是通过第三方一件代发,亦不影响其经营者责任的承担。不得以既未实际进货销售,也没有接触过实体商品等要求免责,这也是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应有之义。但销售方和代发方之间的内部法律关系不能一概而论,有约定情况下应尊重意思自治;在无明确约定时,销售方与代发方间的责任应根据风险与收益一致性理论确定。谁享有利益,谁就应该承担相应的风险。有定价权的销售方,在交易中占据核心地位,是主要的收益方,代发方根据销售方订单生产或发货,承担生产、库存、发货成本,获取的是固定的批发价收益,无法预知销售方具体销售策略带来的销售风险。代发方既不是经营风险的创设方和引入方,也不是收益人,其不应对因滞销退货带来的经营风险再承担责任,否则有悖于风险与收益相一致理论规定的权利义务平衡,故销售方应独立承担对消费者的售后义务及商品滞销的经营风险。


随着电商市场的快速发展,供应链各方充当的角色随着经营场景灵活转换,“一件代发”模式在不同场景下迭代演变。如直播带货中的“一件代发”,代发方基于销售渠道拓展需求与销售方达成合作,通过销售方自营网店上架产品链接,双方对销售策略、商品定价、库存数量往往会充分进行沟通,并依据交易额或交易量给予销售方相应比例分成或固定对价。故在此场景下销售方并不具有完整的定价权和收益权,其充当的是委托促销的中介角色,不应再承担责任,但对外应需对直播行为中的宣传内容承担对消费者的民事责任。在跨境平台“托管”模式下的“一件代发”,平台和商家之间的运营机制与传统模式存在显著区别:在备货环节,平台会根据大数据分析选择具有潜力的产品类别和单品,销售商根据平台策略组织货源;在销售环节,平台会根据算法确定商品价格,并负责货物仓储物流和向消费者“一件代发”。在资金结算时,平台与商家不再是传统的服务费模式,而是按照比例分成,平台在销售收入中抽成,其余部分划转给商家。这种以平台为核心的运营机制,标志着平台从传统的中介服务商转向主导运营方和资源整合者,商家只是商品和服务的提供方。由于平台的深度介入,定价、销售、收益等主导权逐渐由商家转移至平台,对消费者的售后义务和滞销经营风险亦应由在平台和商家之间合理分担。


综上,在无明确约定情况下,“一件代发”模式下销售方与代发方的法律责任要通过权利义务的平衡设置,实现交易主体之间的利益均衡。对于日新月异的电商模式,“零成本不等于零风险更不等于零责任”,本案为“一件代发”纠纷的审理提供了裁判思路,引导经营者全面认识电商新模式暗藏的风险,从而促进电商市场规范有序、可持续性发展。


主审法官 | 王蕾

通讯员 | 逯彩平

责编 | 谭静宜

编辑 | 许晓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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