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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讯】《北京市司法鉴定管理条例》表决通过!明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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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本市制定的第一部规范司法鉴定管理活动的地方性法规,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司法鉴定工作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对于确保司法公正具有重要意义。
北京市司法鉴定行业的发展处于全国领先地位,鉴定业务涉及领域广、服务地域广,鉴定机构多种体制并存,管理任务重、难度大,立法固化了本市实际管理中的经验和行业发展中探索的成果,为推动司法鉴定管理与使用相衔接,形成科学合理、统一规范、运行高效、监管有力的司法鉴定管理体制,提升本市司法鉴定质量和法治化水平提供制度保障。
问 答
《北京市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的出台,对于维护诉讼当事人合法权益,确保司法公正具有重要意义。条例出台后,对于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的哪些不当行为,当事人可以到司法行政机关投诉?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如何加强司法鉴定监督管理,确保司法鉴定公正进行?
针对这些公众关注度比较高的问题,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办、市人大常委会监察和司法办、市司法局的负责同志进行了解答:
01
关于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
02
关于加强对鉴定机构监督管理
市人大常委会监察和司法办:条例作为一部行政管理领域的地方性法规,监督管理制度必然是法规的重要内容。鉴定程序不规范、故意做虚假鉴定、乱收费等一些不良现象,影响司法鉴定行业的健康发展,更是对司法公正和司法公信力的威胁。条例按照“问题引导立法、立法解决问题”的思路,旨在构建全面有效的监督管理制度,实现对司法鉴定活动的全方位监管。首先是强化司法鉴定管理与使用协调机制,在总则中明确司法行政部门与办案机关及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建立司法鉴定工作衔接协调机制,研究解决司法鉴定管理与使用中的重大问题;其次是专设一章对司法鉴定活动程序进行规范,包括鉴定的委托、司法鉴定人的指定、司法鉴定人出庭以及中(终)止鉴定、重新鉴定等特殊情形;再次是对监督管理进行细化规定,包括监督检查的方式和内容,监督管理结果的运用,以及投诉处理和投诉不予受理的情形等;最后是细化了法律责任,对决定中已经有所规定、但是较为原则的内容进行补充、细化,针对司法鉴定机构或者司法鉴定人违反条例的行为,规定相应的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由市司法行政部门予以处罚。
市司法局:一是严格登记管理范围。司法行政机关严格遵循《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对从事法医类鉴定、物证类鉴定、声像资料鉴定、环境损害鉴定,以及根据诉讼需要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确定的其他类司法鉴定活动的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登记管理。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经登记不得从事上述司法鉴定活动。二是严格准入程序。授权市司法行政部门会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和协会商会等根据国家规定的司法鉴定登记事项和条件,制定本市相关规范,对现有准入标准和程序进行细化。建立健全专家评审和联合评审制度,对申请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的进行评审,对申请司法鉴定人登记的进行测试,评审测试未达到要求的,不得准入。三是日常监管多措并举。将现行有效的行政监管手段通过立法予以确立,规定司法鉴定“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制度和第三方评估制度,明确检查结果和评估结果的运用。建立信用评价制度,明确对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执业情况进行信用评价,并将信用情况公开到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作为有关部门依法采取激励或者信用惩戒措施的依据。四是健全完善两结合的管理体制。明确司法鉴定行业协会的地位和作用,进一步强化司法鉴定行业协会建设,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在自律管理、业务指引、纠纷调解、职业道德建设、行业惩戒等方面的作用。五是完善推动整改落实有关机制。明确日常监督检查和投诉处理中发现问题的结果运用,并结合相关法律责任条款的规定,严格依法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03
关于立法创新
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办:一是明确司法鉴定管理职责,规范司法鉴定活动;二是完善司法鉴定主体的准入退出机制;三是强化司法鉴定职业保障措施;四是加强司法鉴定行政监管力度;五是强化行业协会的功能,健全行业自律机制。
市人大常委会监察和司法办:条例的制定坚持“小切口”立法。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05年出台、2015年修正的《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明确了司法鉴定的概念,同时规定对法医、物证、声像资料以及根据诉讼需要由司法部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确定的其他鉴定事项实行登记管理,我们一般将其简称为“四类内”鉴定事项。条例坚持“小切口”的立法思路,明确条例适用于“四类内”鉴定事项。对于实践中存在的“四类外”鉴定事项,则由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进行管理。建立市区分级管理体制。本市已于2018年1月1日起全面试行市、区两级司法行政机关对鉴定机构和鉴定人进行管理的工作机制。此次立法将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管理经验予以固化,确立本市司法鉴定市、区分级管理体制,明确赋予区司法行政部门行政许可初审权,有利于形成管理合力,提高监管效能。
市司法局:条例的创新之处主要体现在六个方面:一是严格准入,健全统一司法鉴定登记管理制度;二是严格监管,规范司法鉴定程序;三是体制创新,实行市区两级司法鉴定管理体制;四是制度创新,对“四类外”鉴定机构和鉴定人依法监管;五是多措并举,提升司法鉴定监管效能;六是服务审判活动,优化管理与使用衔接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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