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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婚姻家庭编新规与实务建议——离婚损害赔偿

小包公 小包公 2022-0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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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共五章七十九条,由结婚制度到离婚制度包括收养制度在内,涵盖了人们家庭组成的方方面面。婚姻家庭编是调整人们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是人们正确处理婚姻家庭关系的行动指南。


其中第四章对离婚制度作出了规定。今天我们重点对离婚损害赔责任制度进行探析。



离婚损害赔偿释义

离婚损害赔偿是指配偶一方不法侵害配偶他方的合法权益,导致婚姻关系破裂,离婚时对无过错配偶所受的损害,过错配偶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无过错方请求损害赔偿——法条聚焦
旧法条
《婚姻法》第46条
新法条
《民法典》第1091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的


相较《婚姻法》,《民法典》做了两处修改:一是删除了“有配偶者”,二是增加了第五项“有其他重大过错的”作为兜底规定。原《婚姻法》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的条文内容仅作完全罗列,将其他重大过错行为(如婚内出轨、婚内嫖娼等情形)排除在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之外,法院以此作为审判依据,显然有失公允,而该兜底性规定的出现将最大程度地保护婚姻家庭关系中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



无过错方请求损害赔偿——实务建议

1. 需注意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适用前提


损害赔偿是当事人因受到实际侵害而请求赔偿的救济,可以说“离婚损害请求赔偿”是侵权责任法在婚姻家庭领域的延伸需符合侵权的构成要件,即一方对婚姻存在过错、过错行为违反法律规定、过错行为造成了损害结果、过错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2.离婚损害赔偿提出的主体需符合要求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建立,本质上是维护妨害婚姻家庭行为造成的后果或说是过错行为导致受损害的利益补偿,对过错方带有一定的惩罚性。因此,唯有无过错方有权请求离婚损害赔偿。倘若双方均存在妨害婚姻家庭关系的过错行为,则不符合主体要求。


3、需注意损害结果不限于财产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8条规定,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


4、离婚损害赔偿的提出时间需注意


无过错方作为原告起诉离婚的,离婚损害赔偿的请求应在离婚诉讼中同时提出;无过错方作为被告且不同意离婚的,应在离婚后一年内单独提出。离婚后另行提出损害赔偿的一年期间,为法律上的除斥期间,不存在中止、中断的情形。


5. 注意提交意定损害赔偿证据


意定的损害赔偿主要是指过错方在离婚协议书中写出自己的赔偿意愿或者婚内的悔过书、自悔书等,法院据此判决过错方承担离婚损害责任。例如,法院在岳某与高某离婚损害责任纠纷案(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2015)钢民初字第118号)的判决中指出,“‘赔偿协议’基于《婚姻法》第46条赋予原告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内容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也不损害他人及社会公众利益,应属有效;双方在民政局签订的离婚协议,对双方均有法律约束力。”意定的情形中,当事人双方为真实的意思表达,为过错方的自认行为,并且遵循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基本内涵。


因此,律师需特别注意提醒无过错方当事人诉前应准备好所有证明过错方自认证据,方便法院庭审中依此保障无过错方当事人的权益



离婚财产分割照顾无过错方原则——法条聚焦

旧法条

《婚姻法》第39条

新法条

《民法典》第1087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与现行《婚姻法》第39条相比,《民法典》增加了“照顾无过错方原则”,该条文的设置为司法实践法院判决过错方少分或者部分财产提供了法律依据,同时为无过错方在离婚时能够寻求更多财产方面的保障



离婚财产分割照顾无过错方原则——实务建议

1.需注意“照顾无过错方原则”的适用前提


无过错方当事人在提起离婚诉讼时,依照法律规定能够得到离婚损害赔偿与财产分割方面的保障,但不是任何场景下都可以适用。


“照顾无过错方原则”在适用上,过错方应该存在法律规定的严重损害婚姻家庭关系的重大过错情况发生,进行诉讼时法院认定及财产分割方面,才能适用照顾无过错方原则。法律上对此无特别规定,故在进行此类案件时,参考照用《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规定的情形,因此,律师应当特别注意收集或者协助当事人收集过错方重大过失行为的相关证据,方便庭上法官做出利于当事人的判决


2.“照顾无过错方原则”照顾形式不唯一


司法实践中,法院在办理此类案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于无过错方既有适当多分财产,也有赋予无过错方优先选择的权利的情形。尤其对于不易或无法分割的夫妻共有不动产,可将所有权分割给无过方,而给予过错方一定的经济补偿。因此,为给无过错方当事人争取相当的利益,律师可提醒当事人按自己的实际需求,根据财产的不同性质、实际用途等,向法院提起优先分割在自己名下的权利。



一方存在隐藏、转移、变卖共同财产的救济——法条聚焦

旧法条

《婚姻法》第47条

新法条

《民法典》第1092条

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对前款规定的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制裁。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损毁、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实践中,夫妻一方有的实施了侵害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侵占另一方财产的违法行为,对于这些违法行为,法律严格加以禁止。为保护另一方的合法权益,民法典对其法律后果作了明确规定。


对比现行《婚姻法》第47条,《民法典》做了两处修改:一是删除了以“离婚时”为前提,二是增加了“挥霍”这一具体情形。法院审理此类案件时,据现行《婚姻法》,因为法条中限定了时间,如果夫妻一方故意拖延离婚进度并进行财产转移等危害共同财产的行为,则会扩大夫妻另一方对共同财产的权益。修改后的《民法典》较好地完善了此项规定,将时间节点做了扩大,无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还是离婚后,只要有侵害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都可以对其少分或不分。另外,对于侵害夫妻共同财产的具体行为,增加了“挥霍”,表明夫妻双方不能任意、过度处分财产,否则将被认定为侵害夫妻共同财产。



一方存在隐藏、转移、变卖共同财产的救济——实务建议

1.本情形的其他法律依据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二十一条:应把隐藏、转移、变卖、毁损的财产作为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的一方分得的财产份额,对另一方的应得的份额应以其他夫妻共同财产折抵,不足折抵的,差额部分由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的一方折价补偿对方。


2. 需注意请求再次分割财产的时间


离婚后,财产被侵害一方可请求再次分割,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31条: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两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次日起计算(以现行有效法律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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