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云腾:《刑法修正案(十一)》重点问题解读 | 刑法修正案(十一)系列讲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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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最高人民法院原专委、二级大法官、中国法学会案例研究会会长胡云腾主讲的《<刑法修正案(十一)>重点问题解读》直播讲座圆满结束。
胡云腾大法官本次讲座开启了“刑法修正案(十一)系列专题讲座”的精彩序幕。下面对胡法官的讲座内容做重点回顾,方便大家学习交流。
胡云腾:
《刑法修正案(十一)》重点问题解读
胡云腾大法官首先对《刑法修正案(十一)》的修订背景做了介绍,从立法形式、立法内容以及修订意义方面进行了阐述,紧接着对《刑法修正案(十一)》的主要内容和特征、价值导向、重点条文解读三个方面展开对课程的讲授。下面为本次讲座的主要内容——
一、《刑法修正案(十一)》的主要内容和特征
(一)立法修改过程
(二)《刑法修正案(十一)》的主要内容
新增条文13条,修改条文34条,外加一个生效条文,主要围绕金融安全、知识产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安全生产、食品药品安全、企业产权保护、未成年人犯罪其他事方面等作了修改补充。
刑法分则修改的主要方式
(1)修改原条文:
绝大多数条文加重了犯罪构成,突出表现为增加新的行为方式;
绝大多数条文加重了法定刑,主要表现为对自由刑进行修改。
(2)增设新条文:
从性质上看,新增的13个条文都属于行政犯或法定犯。司法机关应做好前瞻应对,通过司法解释明确新型法定犯的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等认定问题。
从刑罚配置看,新增条文的法定刑一般都低于7年有期徒刑。
图:胡云腾大法官讲座直播现场
二、《刑法修正案(十一)》的价值导向
《刑法修正案(十一)》体现了习近平法治思想,而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是习近平法治思想“十一个坚持”的一个重要方面,要结合学习习近平法治思想学习修十一。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必须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保护人民。
要恪守立法为民理念,把维护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立法的出发点和归宿,把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贯彻落实到立法工作的全部过程。
(一)坚持以人民为中心
近几年发生的多起恶性未成年暴力杀人事件,如大连10岁女孩遇害事件,推动了刑法第17条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的下调。“10.28重庆公交坠江事件”引发了公众的广泛关注和讨论,第133条之二将“公交车上抢夺方向盘”等行为入刑,用最严厉的刑法规制危害公众安全的行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出行安全。
电影《我不是药神》上映引发社会关注后,现实版“药神案”纷纷浮出水面,如上海“药神案”、广州“药神案”、连云港“药神案”等。第142条的相关修改一定程度上回应了近些年公众所关注各类“药神案”的从轻处理的呼声。
(二)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
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内容。随着时代发展,总体国家安全观外延还在不断拓展,如网络安全、生物安全等。
《刑法修正案(十一)》主要涉及安全生产、食品药品安全、金融安全、企业产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知识产权保护、未成年人保护等多方面内容,每一方面内容背后都蕴含着安全理念。
1. 维护社会安全
人民安全是国家安全的宗旨,国家安全归根到底就是要为群众安居乐业提供坚强保障。
从《刑法修正案(十一)》看,惩治安全生产和食品药品犯罪的相关条文以及加强对未成年人保护的相关条文,体现了为人民群众安居乐业提供坚强的刑法保障。
2. 维护经济安全
经济安全是国家安全的基础。从《刑法修正案(十一)》看,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相关条文以及加强对企业产权保护的相关条文,体现了对经济安全特别是金融安全的重视和保障。
3. 维护科技安全
高端科技是现代的国之利器。在国际上,没有核心技术的优势就没有政治上的强势。《刑法修正案(十一)》一大亮点:加强了对知识产权犯罪的惩治,体现了对科技创新主体合法权益的刑法保护。
4. 维护文化安全
文化安全是国家安全的重要保障,核心价值观是一个国家的重要稳定器。《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了第299条之一,将侮辱、诽谤英雄烈士的行为明确规定为犯罪,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立法体现之一,对于维护文化安全,特别是意识形态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5. 维护生态安全
良好生态环境是人和社会持续发展的根本基础。
《刑法修正案(十一)》将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测机构“弄虚作假”的行为入刑,修改污染环境罪,增设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非法开垦、开发或者修建建筑物等严重破坏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资源的犯罪,坚定践行绿色发展理念,建设生态安全屏障。
6. 维护生物安全
突如其来的新冠肺炎疫情再次表明,重大传染性疾病和生物安全风险是事关国家安全和发展、事关社会大局稳定的重大风险挑战。
《刑法修正案(十一)》及时总结了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经验和需要,与《野生动物保护法》《生物安全法》《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的修改制定相衔接,通过5个条文强化了公共卫生刑事法治保障。
7. 维护军事安全
国防和军队建设是国家安全的坚强后盾。
《刑法修正案(十一)》关注军事安全,对军人违反职责罪的主体范围作出完善,并调整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罪的刑罚结构,加强对危害国防安全、危害军队战利益等犯罪行为的惩罚力度,为国防和军队建设提供有力刑法保障。
8. 维护网络安全
网络安全是我国面临的新的综合性挑战。
《刑法修正案(十一)》第219条对侵犯商业秘密罪的三种行为模式进行了调整,在第1项中增加“电子侵入”,加强了对网络安全的保护。
(三)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1. 以严为主
多数条文体现了从严刑事政策。犯罪圈的扩大或者更多危害行为入刑而犯罪化,意味着国家立法机关在社会治理的层面上实施从严的刑事政策。
2. 以宽为辅
一些条文体现了从宽刑事政策。如第175条之一,取消“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入罪标准;第431条第2款增加了一档较轻的法定刑幅度,使得刑罚幅度有合理的衔接和搭配。
3. 严中有宽,宽以济严
一些条文同时体现了从宽和从严两个方面,如第176条、272条既提高了法定刑,又将积极退赃退赔规定为法定从轻量刑情节;又如,第17条第3款追究低龄未成年人刑事责任。
图:胡云腾大法官讲座直播现场
三、《刑法修正案(十一)》重点条文解读
(一)涉未成年人保护的相关条文
第17条降低了刑事责任年龄;
增设第236条之一,规定有特殊职责的人员的性侵犯罪;
修改了第237条猥亵儿童罪与第236条奸淫幼女罪。
1. 追究低龄未成年人刑事责任
法条:第17条第二款规定:“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是指实施故意杀人或者重伤行为。
体现了严格限制追究低龄未成年人刑事责任的精神。
“情节恶劣”的规定体现了刑法重视区分低龄未成年人主观恶性的精神。
体现了统一追诉标准、确保法律正确适用的精神。
2. 涉性侵未成年人犯罪相关条文
一是在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情形中,增加“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情形。
二是增设新罪,对负有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等特殊职责人员,与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的,不论未成年人是否同意,都应追究刑事责任,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是修改猥亵儿童罪,进一步明确对猥亵儿童罪适用更重刑罚的具体情形,包括猥亵儿童多人或者多次的;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的;造成儿童伤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猥亵手段恶劣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有这些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二)涉公共安全犯罪的相关条文
1. 高空抛物行为入刑
第291条之二:“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2. “公交车上抢夺方向盘”等行为入刑
第133条之二:“对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使用暴力或者抢控驾驶操纵装置,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危及公共安全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近年来,不少高空抛物、抢控驾驶装置相关案件,被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有利于避免将相关行为认定为重罪,对于减轻司法压力、防止轻罪重判有实际意义。
3.涉安全生产犯罪的相关条文
一是在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的客观方面增加“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而拒不排除,仍冒险组织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
二是在刑法第134条后增加一款,针对安全生产实践,将刑事处罚阶段适当前移,规定对具有导致严重后果发生的现实危险的三项多发易发安全生产违法违规情形追究刑事责任。
(三)涉金融安全犯罪的相关条文
1.资本市场犯罪
一是提高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的刑罚,强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刑事责任;
二是提高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的刑罚,强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刑事责任;
三是扩大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的追责范围,将“幌骗交易”“蛊惑交易”“抢帽子”的市场操纵行为入刑;
四是明确将保荐人作为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的犯罪主体。
2. 非法集资犯罪
(1)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最高刑变为15年有期徒刑;取消罚金的数额限制,改为无限额罚金制;将现行的两档法定刑修正为三档法定刑。
(2)集资诈骗罪:将现行的三档法定刑修正为两档法定刑;最低刑由原来“拘役”提高到“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提高了两档法定刑的起刑点;取消罚金的数额限制,改为无限额罚金制。
集资诈骗罪在调整刑罚结构上采用了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相反的调整方式;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明确将“积极退赃退赔”作为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的量刑情节,但退赃退赔影响刑期的时间节点提前到“提起公诉前”;
采用无限额罚金刑惩罚金融犯罪已经成为应然趋势,需要通过司法解释的方式予以指导。
(四)涉生物安全犯罪的相关条文
1.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一是根据《传染病防治法》扩充了该罪规制对象,将原来的防控对象从甲类传染病扩大至依法确定采取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传染病;二是增加规定了一种妨害传染病防治的具体行为类型——“出售、运输疫区中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或者可能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物品,未进行消毒处理的”,修改了两项罪状,扩展了本罪在惩治妨害传染病防治行为中的适用空间。
2.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的犯罪
2020年2月24日通过了《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明确禁止猎捕、交易、运输、食用陆生野生动物。
第341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3款:“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法规,以食用为目的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3.非法从事人体基因编辑、克隆胚胎的犯罪
第336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336条之一:“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将基因编辑、克隆的人类胚胎植入人体或者动物体内,或者将基因编辑、克隆的动物胚胎植入人体内,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4.非法引进、释放或者丢弃外来入侵物种的犯罪
截至2020年6月,我国已发现660多种外来入侵物种。其中,71种对自然生态系统已造成或具有潜在威胁。
“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引进、释放或者丢弃外来入侵物种,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图:胡云腾大法官与华南师范大学法学院
出席嘉宾合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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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2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正式通过,该修正案新增条文13条,修改条文34条。本次修改主要围绕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安全生产、金融市场秩序、知识产权、生态环境、与疫情防控相关的公共卫生安全等领域。
刑法修正案(十一)从生产到生活,从教育到金融,涉及到多个领域的刑事法律问题。有鉴于此,华南师范大学人工智能法律应用研究中心联合小包公智能法律平台,共同推出“刑法修正案(十一)专题系列讲座”,邀请多位重磅嘉宾莅临线上直播间,为大家解读本次修正案的立法精神,增改要点,条款热点,实操指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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