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就《刑法修正案(十一)》中的罪、刑规定,新增了相应罪名(如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的量刑,以及调整了部分罪名(如对非国家人员受贿罪)的量刑。第二,新增九个罪名的量刑预测,即: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破坏电力设备罪,滥伐林木罪,组织卖淫罪,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传播淫秽物品罪。第三,就新增罪名,组织专家深入论证其量刑模型,在遵守最高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原则的基础上,力求契合各地量刑实施细则精神和司法智慧。第四,将小包公智能量刑预测系统与小包公法律实证分析平台有机融合,借助法律实证分析平台对大数据进行深度解析,使得量刑情节适用更合理,量刑结果更可靠。本期推文,就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之量刑,作如下解读。
一、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之量刑
在《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三十六条之一:“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该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有前款行为,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根据司法解释规定,本犯罪即为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截止目前,裁判文书网上尚无此罪判例,且缺乏本罪相关司法解释(如,何谓本罪之“情节恶劣”,尚无具体标准);根据此罪在刑法中的定位、性质,参考强奸罪的量刑规范和司法大数据,以及借鉴其他相近罪名的量刑规则,构建了本罪的量刑模型。本罪量刑展示如下(案情:山西省,性侵未成年女性1人、实行多次性侵行为、认罪认罚(侦查阶段)):
图1:负有职责人员性侵罪的定罪基准情节
《刑法修正案(十一)》调整了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罪刑关系;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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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六十三条【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 第一百六十三条【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
修正体现在四方面:1、将两档法定刑变更为三档;2、法定刑衔接点发生变化;3、最高刑从有期徒刑提高至无期徒刑;4、虽取消“数额巨大的”之附加刑“并处没收财产”,但每档法定刑都增加了“并处罚金”。
针对上述四方面的修正,系统对量刑模型进行了相应的调整。由于目前尚无规范明确本罪之“数额特别巨大”;系统设置了“数额特别巨大”这一标签供用户选择。
本罪量刑展示如下(案情:黑龙江省、受贿数额3百万元、认罪认罚情节):
图4: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量刑情节的提取
图5:量刑规范化表格
图6:类似情节的大数据可视化分析
图7:类案推送
《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本罪即为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本罪不属于最高法量刑指导意见之常见罪名,各地也无对应量刑实施细则。根据此罪在刑法中的定位、性质,参考其司法大数据,以及借鉴其他相近罪名的量刑规则,构建了本罪的量刑模型。
本罪量刑展示如下(案情:北京市、行贿数额2百万、认罪认罚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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