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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发票类违法犯罪之刑事(单人单罪)案实证研究,以16350份判决书为样本

小包公 小包公 2022-03-19

摘要

现如今,许多个人或企业为了降低自身的经营成本,通过虚开发票、做假账的违法犯罪手段来获取非法利益,相关部门屡禁不绝。本文则运用实证分析法、案例分析法,以涉发票类的刑事犯罪案件(包括虚开发票案件、非法制造发票案件、非法出售发票案件、非法购买发票案件、出售、持有伪造的发票案件等)为样本数据来进行统计分析。以期从实际的司法数据中提炼出重点信息,为打击、消灭此类刑事犯罪行为提供数据参考,为公众言明牵涉在发票类刑事犯罪案件中的犯罪行为、犯罪手段与犯罪情况、处罚情况。

引言

打击涉税违法犯罪活动是一项长期且又艰巨的任务,近些年,国家为增强市场活力,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实施了一系列减税降费政策,为众多企业缓解了部分压力,增加了部分利润空间。然而,一些不法分子却打起了歪主意,通过虚开发票、将虚开的发票用于骗取退税、伪造发票、非法出售发票、非法购买发票等手段来非法获利。


自2018年以来,税务总局联合公安部、海关总署等相关部门组织开展了打击虚开发票、骗税逃税等违法犯罪行为专项行动。2021年5月份,从国家税务总局披露出来的数据上看,该专项行动卓有成效。以零容忍的态度精准、有效打击了一部分利用挂名企业、空壳企业等虚开发票、骗取退税等犯罪行为。然而,牵涉到发票的刑事犯罪手段层出不群、屡禁不止,仍旧需要我们重点关注。


本篇文章则针对涉发票类的刑事犯罪案件进行了研究,对涉及到虚开发票等行为的刑事判决书的数量、刑事案件的省份分布等情况做出了简单的统计,对其具体的犯罪行为,被告人的身份、自首情况、惩处情况、某些限定条件下的不同结果等进行了实证研究。

 

一、研究样本介绍

(一)样本来源

本文的数据分析样本来源于小包公法律实证分析平台,所用案例来源于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裁判文书及其他权威机构的裁判文书。


(二)样本范围

本课题中的样本是在127286966个案件中,按照如下维度进行的筛选:

文书类型:裁判文书   

文书性质:判决书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虚开发票罪、非法出售发票罪、持有伪造的发票罪、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共同犯罪:单人、单罪

利用上述维度,再进行人工筛查后锁定了16350个案例,小包公法律实证分析平台导入的课题案例数量为16350个


(三)统计单位

本文统计单位默认一篇裁判文书代表一个案件;一个案件中仅有一个被告人;一个被告人仅触犯了一条罪名。

 

二、涉发票类刑事犯罪案件基础数据统计与图表解析

(一)涉发票类刑事犯罪案件的审理程序统计

 


上图中的统计结果显示:在16350个总样本数据中,一审的涉发票类刑事犯罪案件共计16024件,占据总样本数据的98.01%;二审的涉发票类刑事犯罪案件共计296件,占据总样本数据的1.81%;再审的涉发票类刑事犯罪案件共计30件,占据总样本数据的0.18%。


我们之所以每次都把各类案件的审理程序分布情况放在最前面进行统计说明,是因为进入二审和再审的案件与一审案件可能会存在重复问题而使研究结果失真。自下一个研究点开始,我们将总样本中的二审案件和再审案件排除掉,以16024个一审涉发票类刑事犯罪案件为基础来进行研究。


(二)各年涉发票类刑事犯罪案件的数量统计

 


2006年-2021年间涉发票类刑事犯罪案件(一审案件)数量统计结果如上图所示:2006年(2件);2007年(5件);2008年(1件);2009年(43件);2010年(117件);20111年(101件);2012年(69件);2013年(305件);2014年(1735件);2015年(1824件);2016年(1808件);2017年(2328件);2018年(2637件);2019年(2581件);2020年(1996件);2021年(475件,2021年尚未结束,该数据是2021年10月中旬统计出的数据)。


从图中我们可以看到:2006年以后至2018年以前,这段时间中涉发票类刑事犯罪案件在不断增多,尤其是2014年时,此类案件爆发式增长,2019年-2021年间,这类刑事犯罪案件的数量才出现了逐年下降的趋势。到了2021年,即便本年尚未结束,却已接近尾声,可以预见,2021年的此类案件数量不超过1000件2021年此类案件数量如此明显的“断崖式下跌”状态可能归因于2018年以后,四部门联合打击虚开发票等违法犯罪专项行动的成效与疫情的持续爆发。


(三)涉发票类刑事犯罪案件的省份分布

 


继续以一审数据为基础,本研究点对各省涉发票类刑事犯罪的案件数量进行了简单统计。结果显示,各省涉发票类刑事犯罪案件由多到少依次为:江苏省(3216件);上海市(2010件);浙江省(1518件);广东省(1061件);山东省(968件);河南省(820件);安徽省(708件);河北省(603件);黑龙江省(551件);北京市(486件);湖南省(481件);四川省(433件);湖北省(405件);江西省(332件);辽宁省(253件);福建省(251件);山西省(223件);重庆市(206件);甘肃省(155件);云南省(151件);陕西省(144件);贵州省(129件);天津市(123件);广西壮族自治区(122件);吉林省(118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89件);内蒙古自治区(84件);青海省(56件);宁夏回族自治区(30件);海南省(6件);西藏自治区(3件);新疆生产建设兵团(2件)。


我们可以看到江苏、上海、浙江、广东这四个省份下的涉发票类刑事犯罪案件数量占了32个省份中此类案件总数量的一半左右(49.6%)。也就是说,涉发票类的犯罪行为大多集中发生在这些经济较为发达的省份。


(四)被告人无罪情况统计

 


统计完涉发票类刑事犯罪案件的基本情况后,我们通过清洗数据、打标的方式现在对案件中的事实情况进行研究统计。结果如上图所示:在16024个一审涉发票类刑事犯罪案件中,有6个案件中的被告人是无罪的,这部分数据占据了一审样本总量的0.04%。


(五)涉发票类犯罪行为统计



研究点(四)中统计出了6个被告人无罪的案件,而被告人无罪也就意味着不存在犯罪行为,因而自本研究点开始,除了需要排除进入二审和再审的案件,还需要排除被告人无罪的6个一审案件。本研究点则以16018个一审数据为基础对涉发票类的犯罪行为进行了统计,结果显示:

(1)存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的一审刑事犯罪案件共计11604,占比为72.44%;

(2)存在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发票行为的一审刑事犯罪案件共计1件,占比为0.01%;

(3)存在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行为的一审刑事犯罪案件共计231件,占比为1.44%;

(4)存在虚开其他发票行为的一审刑事犯罪案件共计1712件(指除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发票、抵扣税款发票以外的其他发票),占比为10.69%;

(5)存在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的一审刑事案件共计44件,占比为0.27%;

(6)存在非法出售用于骗取抵扣税款发票行为的一审刑事案件共计5件,占比为;

(7)存在非法出售其他发票行为的一审刑事案件共计245件(指除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发票、抵扣税款发票以外的其他发票),占比为0.03%;

(8)存在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的一审刑事案件共计69件,占比为0.43%;

(9)存在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的一审刑事案件共计12件,占比为0.08%;

(10)存在非法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的一审刑事案件共计15件,占比为0.09%;

(11)存在持有伪造的发票行为的一审刑事案件共计909件(此处的发票种类没有限制,既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发票、抵扣税款发票,又包括其他发票),占比为5.68%;

(12)存在非法制造发票行为的一审刑事案件共计124件(指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以外的其他发票),占比为0.77%;

(13)存在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行为的一审刑事案件共计1047件(指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以外的其他发票),占比为6.54%。


我们所研究的涉发票类刑事犯罪案件中,虚开发票类的犯罪案件是最多的,其次是涉及到出售发票行为的犯罪案件、涉及到非法持有发票行为的犯罪案件,涉及到非法购买发票的犯罪案件则相对较少。另外,上图所统计出的数据中有一组引起了我们的注意:非法制造发票的犯罪案件共计124件,而出售非法制造发票的犯罪案件却有1712件(指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以外的其他发票)。依照正常的流程,应当是先存在非法制造发票,才有的出售行为,因而制造行为一定是多于出售行为才是合理的。思及我们本次研究的是单人单罪案件,这也就是说,不法犯罪分子单独进行非法制造发票的犯罪行为的几率是很低的,大多可能存在着2个以上犯罪行为(比如非法制造行为+出售行为+...),而不法犯罪分子单独进行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行为的几率却是比较高的


(六)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行为细分类



上一个研究点中对涉发票类的犯罪行为进行了统计,在16018个一审案件中,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刑事犯罪案件占比为72.44%,虚开其他发票的刑事犯罪案件占比为10.69%,是涉发票类犯罪案件中最常发生的行为。接下来我们将分别把这两部分案件筛选出来,对其犯罪行为做进一步的研究统计。


本研究点以存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的11604个一审刑事犯罪案件为基础数据,对被告人具体的虚开行为做出了进一步的研究。结果如上图所示:

(1)被告人为自己虚开发票的一审刑事犯罪案件共计3067件;

(2)被告人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发票的一审刑事犯罪案件共计5847件;

(3)被告人为他人虚开发票的一审刑事犯罪案件共计1750件;

(4)被告人介绍他人虚开发票的一审刑事案件共计1649件;

(5)被告人收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予以抵扣的一审刑事犯罪案件共计11件。

(注:一个被告人可能存在2个以上犯罪行为,即被告人为自己虚开发票+为他人虚开发票...)


(七)虚开其他发票犯罪行为细分

 


继续筛选出存在虚开其他发票行为的1712个一审刑事犯罪案件(指除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发票、抵扣税款发票以外的其他发票),本研究点则以此为基础数据,对被告人具体的虚开行为做出了进一步的统计研究。结果如上图所示:

(1)被告人为自己虚开发票的刑事犯罪案件共计962件;

(2)被告人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发票的刑事犯罪案件共计495件;

(3)被告人为他人虚开发票的刑事犯罪案件共计208件;

(4)被告人介绍他人虚开发票的刑事犯罪案件共计85件。

(注:一个被告人可能存在2个以上犯罪行为,即被告人为自己虚开发票+为他人虚开发票...)


结合前一个研究点,我们可以发现:涉及到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犯罪案件中,被告人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发票的行为多于被告人为自己虚开发票的行为;而涉及到虚开其他发票的犯罪案件中,被告人为自己虚开发票的行为却多于被告人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发票的行为


(八)涉发票类刑事犯罪案件中被告人身份统计

 


在16018份一审涉发票类刑事犯罪案件的研究数据中,有6435个案件的基本信息中未描述被告人身份,因而上图所统计出的数据是基于9583个含有被告人身份信息的一审涉发票类刑事犯罪案件所做出的。结果显示:

(1)被告人身份为高管类型的一审刑事犯罪案件共计4578件,占比为47.77%;

(2)被告人身份为底层员工类型的一审刑事犯罪案件共计519件,占比为5.41%;

(3)被告人身份为自由职业/无业人员类型的一审刑事犯罪案件共计1675件,占比为17.48%;

(4)被告人身份为工农人员类型(包括渔民)的一审刑事犯罪案件共计1208件,占比为12.61%;

(5)被告人身份为个体户类型的一审刑事犯罪案件共计1582件,占比为16.51%;

(6)被告人身份为其他类型(指身份标签为主任、书记、退休教师这三类)的一审刑事犯罪案件共计21件,占比为0.22%。


从统计出来的数据上看,高管类型的被告人牵涉在发票类刑事犯罪案件中的情况最多,公司底层员工牵涉在发票类刑事犯罪案件中的情况相对来说则是最少的


(九)涉发票类刑事犯罪案件中被告人自首情况统计

 


本研究点以16018个一审涉发票类的刑事犯罪案件为基础,对被告人是否自首的事实情况做出了统计。结果如上图所示:在这类案件中,被告人的自首率为53.04%(共有8496个一审刑事案件中的被告人选择了自首)。


对比前几期中研究的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刑事犯罪案件中被告人的自首情况(59.52%)、单位行贿刑事犯罪案件中被告人的自首情况(63.21%),我们发现,这三类经济型刑事犯罪案件中被告人的自首率差距不大。


(十)被告人是否被免予刑事处罚

 


审判时,法官可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认罪悔罪态度、自首情况、是否系初偶犯等,依法对被告人免除处罚。在一审、被告人确属有罪的16018个涉发票类刑事犯罪案件中,有1.3%的被告人被免除了刑事处罚(共计208个刑事犯罪案件中的被告人被免予刑事处罚)。研究到这,我们不免对自首和被免除刑事处罚的关系产生好奇,自首是否是被告人被免除刑事处罚的关键因素?



为了获得这个答案,我们把研究点(九)中被告人已自首的8496个一审刑事犯罪案件筛选出来后对自首情况再次进行了统计。结果显示:被告人自首情况下,被免予刑事处罚的概率为1.8%。对比不限制自首条件下,被告人被免予刑事处罚的情况(1.3%),自首因素的存在将被告人被免予刑事处罚的概率提高了38.46%


(十一)被免予刑事处罚的被告人罪名分布情况

 


在208个被告人被免予刑事处罚的一审涉发票类犯罪案件中,被告人所涉的罪名分布情况如上图所示:

(1)被告人所涉罪名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案件共计134件,占比为64.42%;

(2)被告人所涉罪名为虚开其他发票罪的案件共计61件,占比为29.33%;

(3)被告人所涉罪名为持有伪造的发票罪的案件共计9件,占比为4.33%;

(4)被告人所涉罪名为虚开用于抵扣税款的发票罪的案件共计2件,占比为0.96%;

(5)被告人所涉罪名为非法出售其他发票罪的案件共计1件,占比为0.48%;

(6)被告人所涉罪名为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的案件共计1件,占比为0.48%。


从以上的这些数据中我们可以看到,在涉发票类的刑事犯罪案件中,被免予刑事处罚的案件中,被告人所涉罪名与在不设限制条件下的案件中(对比研究点(五)),被告人所涉罪名是大同小异的。值得关注的是被告人被免予刑事处罚的案件中,“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类犯罪行为是最少的(研究点(五)中,此类犯罪行为较为常发,案件数量排在第三位)。也就是说,被告人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行为被免予刑事处罚的概率很低,这类犯罪案件中,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可能不轻,是相关部门严厉打击的对象


(十二)涉发票类刑事犯罪案件中被告人的刑罚分布


 

排除上一个研究点中被告人被免予刑事处罚的案件后,得到15810个一审涉发票类刑事犯罪案件。本研究点统计出的各案件中被告人的刑罚分布情况如上图所示:

(1)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的一审涉发票类刑事犯罪案件共计13654件,占比为86.36%;

(2)被告人被判处拘役的一审涉发票类刑事犯罪案件共计1958件,占比为12.39%;

(3)被告人被判处管制的一审涉发票类刑事犯罪案件共计149件,占比为0.94%;

(4)被告人被单处罚金的一审涉发票类刑事犯罪案件共计40件,占比为0.25%;

(5)被告人被判处无期徒刑的一审涉发票类刑事犯罪案件共计9件,占比为0.06%。


我们可以看到,涉发票类的刑事犯罪案件中,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的情况是最多的,被判处无期徒刑的情况是最少的。不论是从理论层面,还是从实践层面来说,此类经济型刑事犯罪案件不比严重危及到他人人身安全的暴力型刑事犯罪案件,被告人所受到的刑事处罚不会太重。说到这,我们难免对这9个被判处无期徒刑的案件,其事实情况产生了好奇。通过进一步的筛查后发现:这9个案件中,被告人的犯罪数额均在“千万”级别以上,且犯罪行为均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十三)被告人自首情况下的刑罚分布情况统计

 


我们接着以被告人确属有罪的一审案件为基础,添加了被告人未被免予刑事处罚且被告人自首的条件后,得到了8343个涉发票类的刑事犯罪数据。在这8343个案件中,被告人所被判处的刑罚分布情况如上图所示:

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的一审刑事案件共计7122件,占据本研究点样本总量的85.37%;

被告人被判处拘役的一审刑事案件共计1119件,占据本研究点样本总量的13.41%;

被告人被判处管制的一审刑事案件共计90件,占据本研究点样本总量的1.08%;

被告人被判处无期徒刑的一审刑事案件共计1件,占据本研究点样本总量的0.01%;

被告人被单处罚金的一审刑事案件共计11件,占据本研究点样本总量的0.13%。


从各刑罚的种类分布、占比情况上看,自首情节的存在并未增加/减少刑罚种类,各类刑罚下的案件数量占比也没有较大出入。也就是说,自首与否不会影响到刑罚种类的变化和刑罚分布情况。


(十四)被判处无期徒刑的被告人自首情况统计


研究点(九)中我们统计出了被告人自首与否情况,研究点(十一)则统计出了被告人的刑罚分布情况,本研究点则以被告人被判处无期徒刑的这9个案件为样本,研究涉发票类刑事犯罪案件中,被告人在被判处无期徒刑之前的自首情况。

 


如上图所示,在被告人被判处无期徒刑的9个案件中,只有1个案件中的被告人是存在自首情节的(占比为11.11%),剩下的8个案件中的被告人均未自首(占比为88.89%)。对比不限制刑罚的涉发票类刑事犯罪案件的自首率(53.04%),我们发现:重罪案件中,被告人的自首率是明显偏低的,也就是说,犯罪分子所犯罪行严重的情况下,大概率是不会去主动自首的


三、涉发票类刑事犯罪案件数据统计表

上述维度的统计情况以表格的形式具体展现在下方:


(一)涉发票类刑事犯罪案件的审理程序统计

审理程序

案件数

一审

16024

二审

296

再审

30


(二)各年涉发票类刑事犯罪案件的数量统计

裁判日期

案件数

2006

2

2007

5

2008

1

2009

43

2010

117

2011

101

2012

69

2013

305

2014

1732

2015

1824

2016

1808

2017

2328

2018

2637

2019

2581

2020

1996

2021

475


(三)涉发票类刑事犯罪案件的省份分布

省份

案件数

江苏省

3216

上海市

2010

浙江省

1518

广东省

1061

山东省

968

河南省

820

安徽省

708

河北省

603

黑龙江省

551

北京市

486

湖南省

481

四川省

433

湖北省

405

江西省

332

辽宁省

253

福建省

251

山西省

223

重庆市

206

甘肃省

155

云南省

151

陕西省

144

贵州省

129

天津市

123

广西壮族自治区

122

吉林省

118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89

内蒙古自治区

84

青海省

56

宁夏回族自治区

30

海南省

6

西藏自治区

3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2


(四)被告人无罪情况统计

被告无罪

案件数

16018

6


(五)涉发票类犯罪行为统计

涉发票类犯罪行为

案件数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11604

虚开其他发票

1712

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

1047

持有伪造的发票

909

非法出售其他发票

245

虚开用于抵扣税款的发票

231

非法制造发票

124

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

69

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

44

非法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15

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12

非法出售用于骗取抵扣税款发票

5

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发票

1


(六)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行为细分类

为自己虚开发票(案件数)

介绍他人虚开发票(案件数)

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发票(案件数)

为他人虚开发票(案件数)

收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予以抵扣(案件数)

3067

1649

5847

1750

11


(七)虚开其他发票犯罪行为细分

介绍他人虚开发票(案件数)

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发票(案件数)

为他人虚开发票(案件数)

为自己虚开发票(案件数)

85

495

208

962


(八)涉发票类刑事犯罪案件中被告人身份统计

被告人身份

案件数

法定代表人

2139

无业

1332

个体

888

农民

868

负责人

779

经营人

484

经理

432

经商

377

经营者

276

务工

245

实际控制人

236

无职业

197

股东

193

法人代表

125

经营负责人

111

无固定职业

104

员工

95

职工

87

会计

87

业务员

70

务农

67

业主

41

工作人员

36

职员

35

法人

34

主管

29

自由职业

26

工人

24

公司销售

24

劳务人员

16

打工

16

司机

15

主任

14

电工

13

保安

8

驾驶员

8

管理人员

8

书记

6

副经理

5

渔民

4

管理员

3

从业人员

3

工程师

3

销售员

3

力工

3

销售人员

2

技术员

2

木工

2

行政主管

2

装修工

2

组长

1

退休教师

1

副董事长

1

预算员

1


(九)涉发票类刑事犯罪案件中被告人自首情况统计

自首

案件数

8496

7522


(十)被告人是否被免予刑事处罚

免予刑事处罚

案件数

15816

208


(十一)被免予刑事处罚的被告人罪名分布情况

涉发票类犯罪行为

案件数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134

虚开其他发票

61

持有伪造的发票

9

虚开用于抵扣税款的发票

2

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

1

非法出售其他发票

1


(十二)涉发票类刑事犯罪案件中被告人的刑罚分布

刑罚分布

案件数

判处有期徒刑

13654

判处拘役

1958

判处管制

149

单处罚金

40

判处无期徒刑

9


(十三)被告人自首情况下的刑罚分布情况统计

刑罚分布

案件数

判处有期徒刑

7122

判处拘役

1119

判处管制

90

单处罚金

11

判处无期徒刑

1


(十四)被判处无期徒刑的被告人自首情况统计

自首

案件数

8

1

 

结语

发票是记录一切单位和个人在购销商品、提供与接受服务等经营活动的书面凭证,是审计机关、税务机关执法检查的重要依据。当前,制作、出售假发票、非法代开、购买发票等违法犯罪行为已成为税务犯罪领域的一个突出问题,给国家税收造成了严重的损失。2018年以前,这类涉及到发票的刑事犯罪案件在不断增多,2018年后可能因四部门启动的联合打击此类犯罪行为的专项行为,这类案件才开始减少。


涉及到发票类的刑事犯罪案件中(单人单罪案件),被告人进行的最多的是虚开发票行为,非法购买发票的行为则较少。而且,在研究的过程中我们发现,不法犯罪分子单独进行非法制造发票犯罪行为的概率很低,大多被告人可能不仅存在非法制造发票的犯罪行为,还会存在非法出售发票的犯罪行为等。另外,牵涉在发票类刑事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分子的身份大多系高管,底层员工相对来说较少。


将最常发生的虚开发票类的刑事犯罪行区分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和虚开其他发票(指除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发票、抵扣税款发票以外的其他发票)行为后,我们同时发现:这两类犯罪案件中,被告人具体的犯罪行为却有所不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中,最常发生的是“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发票”行为;而虚开其他发票的案件中,最常发生的却是“为自己虚开发票”行为。


依法纳税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法律的权威是不容挑战,合法行事才是正确的选择。尤其是在时代快速发展的今天,外界存在许多“诱惑”与“陷阱”,我们需要时刻警醒自己,避免触碰法律红线。


附涉发票类刑事犯罪案件实证研究课题元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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