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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时期涉食品安全的法律实证研究

小包公 小包公 2022-03-19


摘要
食品安全问题不是引发疫情的主要因素,但在发生了疫情的特殊时期,这一问题却是公众所普遍关注且非常严肃的一个问题。本篇文章对疫情时期,涉及食品安全的违法犯罪案件进行了研究,对其类型、数量、省份分布、涉案食品种类等情况作出了简单的统计,对其特征进行了简单的分析。研究了疫情时期涉食品安全问题的违法犯罪行为、危害后果及其惩治情况;总结、梳理了司法实践中在处理此类案件的理论与实践经验,点明了其中的不足之处。
 
引言
全球化发展带来了便利与活力,货物全球化流通,人口全球化流动,信息全球化共享,开放、包容、共享、发展,这不仅仅是一个国家的利好,而是整个社会的利好......历史的车轮滚滚向前,全球化仿佛成为了人类趋利避害的一个必然进程。其实全球化发展是存在弊端的,虽然我们无法否认它所带来的巨大好处,但我们我也需要正视并应对我们即将要面临的全球化困境。环境污染、食品安全隐患、人口膨胀、资源枯竭、生态失衡等都是人类在全球化过程中所要面临的挑战。

自2020年开始的新冠疫情就在全球范围内波动着,各国纷纷采取了疫情防控措施,通过号召、管控人们减少外出、佩戴口罩、研发并接种疫苗等方式来应对疫情。然而近期却频频曝出食品安全问题,涉及到许多线上运营的店铺,这诱发了广大群众的关注。实际上,食品安全问题一直存在,特别是在消费模式得到转变的疫情背景下,这些问题更是不容小觑。

本文则运用实证分析法、案例分析法,以疫情时期所涉的食品安全问题的法律案件为样本数据(不仅包括中国存在疫情的情况下发生在我国的涉食品安全的司法案例,还包括因为其他国家存在疫情的情况下发生在我国的涉食品安全的司法案例)来进行统计分析。以期用实际发生的案件和真实的数据为食品安全领域的规整与惩治涉食品安全问题的违法犯罪行为提供数据参考和行为指引;梳理、探析法院在处理这类案件过程中的理论和实践经验;揭露实际的司法中所存在的瑕疵问题;促进食品安全领域的司法、执法优化;提点公众在日常生活中应当需要注意的食品安全问题。
 
一、研究样本介绍
(一)样本来源
本文的数据分析样本来源于小包公法律实证分析平台,所用案例来源于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裁判文书及其他权威机构的裁判文书。
(二)样本范围

本报告在112938394个案件中,按照如下维度筛选有效样本:

【本院认为】段落筛选关键词:疫情+食品安全

文书性质:判决书

文书类型:裁判文书

利用上述维度,再进行字段筛查、人工核对后锁定了76个案例,小包公法律实证分析平台导入的课题案例数量为76个。

(三)统计单位

本报告统计单位默认一篇裁判文书代表一个案件。

 

二、疫情时期涉食品安全法律案件的基础数据统计与图表分析

(一)疫情时期涉食品安全案件的审理程序分布情况

 


首先,我们看看这76个疫情时期涉食品安全总样本案件的审理程序分布情况。统计结果如上图所示:一审疫情时期涉食品安全的法律案件共计59件,占据总样本数据的77.63%;二审疫情时期涉食品安全的法律案件共计16件,占据总样本数据的21.05%;再审疫情时期涉食品安全的法律案件共计1件,占据总样本数据的1.32%。

考虑到进入二审和再审的案件与一审案件可能会存在重复问题而使研究结果失真,因而自下一个研究点开始,我们将总样本中的二审案件和再审案件排除掉,以59个一审疫情时期涉食品安全的法律案件为基础来进行研究。这也是为什么我们每次都把各类案件的审理程序分布情况放在最前面的原因。

(二)疫情时期各年涉食品安全案件数量统计

 


如上图所示,疫情时期各年涉食品安全的一审法律案件数量由多到少依次为:2020年(14件);2017年(13件);2018年(10件);2016年(9件);2021年(6件,2021年尚未结束,该数据是2021年10月初统计出的数据);2019年(4件);2015年(3件)。

从上图中我们可以看到2015年-2021年的疫情时期涉食品安全的法律案件数量在波动增长。因而也不难预测,后续几年这类案件可能还是会出现增长、下降、再增长的情况,各个阶段的峰值也会随着食品安全问题的爆发情况而不断发生变化。

(三)疫情时期涉食品安全的案件省份分布

 


继续以一审数据为基础,本研究点则对各省的疫情时期涉食品安全的案件数量作出了简单统计。结果显示,疫情时期各省发生的涉食品安全的法律案件数量由多到少依次为:重庆市(10件);北京市、浙江省(8件);湖南省、上海市、四川省(4件);河南省、山西省、山东省、江西省(2件);广东省、广西壮族自治区、河北省、黑龙江省、陕西省、辽宁省、江苏省、云南省、甘肃省、吉林省、贵州省(1件)。

我们可以看到,重庆市、北京市、浙江省、湖南省、上海市、四川省的案件数量总和占据了本研究点样本总量的64.41%。这6个省份下的疫情时期涉食品安全的法律案件数量分布图形呈现出了有规则的“阶梯型”状态,后面其他省份的此类案件数量则分布较为均匀。

(四)疫情时期涉食品安全的案件类型分布

 


    还是以一审的59个疫情时期涉食品安全的法律案件为基础,我们将其案件类型进行了统计汇总。结果显示:在这些数据中,有52.54%的案件为民事案件(共计31件);有23.73%的案件为刑事案件(共计14件);有20.34%的案件为行政案件(共计12件);有3.39%的案件为附带民事案件(共计2件,经筛查核实,这两个案件皆为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五)疫情时期涉食品安全的案由统计


由于行政案件和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对我们要研究的案由来说意义不大,因而本研究点则将案件锁定在了刑事和民事案件上。筛选审理程序为“一审”,案件类型为“刑事”和“民事”后得到45个一审疫情时期涉食品安全的法律案件。统计结果如下图所示:
 



(1)先说刑事方面,案由为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的一审案件共计10件;
案由为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的一审案件共计1件;
案由为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罪的一审案件共计1件;
案由为受贿罪的一审案件共计1件;
案由为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的一审案件共计1件。

这些数据中有85.71%的案件,其被告人的违法犯罪行为都直接与食品安全问题有关且在一定程度上造成的侵害后果;而剩下的14.29%的案件(案由为受贿罪、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的案件),其被告人的违法犯罪行为则是间接促成了与食品安全问题有关的侵害结果。不论是直接,还是间接造成了危害结果,这两类行为都是我们所要严重打击的违法犯罪行为。

(2)再说民事方面,从判决书中提取到的案由为买卖合同纠纷的一审案件共计8件;
提取到的案由为产品责任纠纷的一审案件共计11件;
提取到的案由为网络购物合同纠纷的一审案件共计12件。

其实我们都知道,网络购物行为就是买卖行为,而产生产品责任纠纷的前提也是生产者、销售者等与消费者这件存在买卖行为。因而我们可以看到,民事方面涉及到食品安全问题的违法行为,其实都与买卖行为有关,也就是说,我们可以从合法合规的买卖行为监督方面入手来扼杀这类涉及到食品安全问题的违法、犯罪行为

(六)疫情时期涉食品安全案件中的危害后果(刑事)

 


讨论完刑事和民事方面的案由分布情况,我们接下来具体看看一些案件中的细节点。首先,我们以14个一审疫情时期涉食品安全的法律案件为基础,对这些案件中的危害后果进行研究。结果如上图所示:引发了疫情的涉食品安全问题的法律案件共计1件,存在引发疫情危险的涉食品安全问题的法律案件共计4件,这两种危害后果实则都与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行为有关。存在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涉食品安全问题的法律案件共计9件,这种危害结果的发生与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行为有关。经过筛查后发现:我们所研究的这些案件在司法实践中裁判时,在刑期判决方面差别不大,在裁判说理部分缺失危害结果和刑期判决结果的关联关系部分的表述。也就是说,在司法实践的处理中,行为犯、危险犯、和结果犯的区别似乎对最终所判处的刑期而言影响不大这一点需要引起注意,具体情况需要具体分析,法院在裁判文书中的说理还是需要详尽、细致,否则会很容易给外界造成不同案却同判的错觉,其他法院在做参考时,也会容易受到误导。

(七)疫情时期涉食品安全案件的食品种类统计(刑事)

 


承接上一个研究点,我们继续以14个一审案件为样本,看看造成了上述危害结果的食品具体有哪些。统计图显示:

(1)疫情时期涉及生肉类食品安全问题的法律案件共计7件,占比为50%;
2)涉及肉制品类食品安全问题的法律案件共计4件,占比为28.57%;
3)涉及活体动物类食品安全问题的法律案件共计2件,占比为14.29%;
4)涉及到饮用水安全的法律案件共计1件,占比为7.14%。

这些数据中,将近有8成的食品安全存在问题的犯罪案件都与肉类食品有关。这可能意味着,肉类食品的非法买卖行为可能更容易引发食品安全犯罪问题

(八)疫情时期涉食品安全案件的食品种类统计(民事)

 


在清洗数据的过程中,我们发现刑事领域和民事领域中存在食品安全问题的食品种类有所交叉、重合,且在未定性之前,这些行为单从表面上看是比较相似的。那么本研究点则筛选民事案件为样本,对疫情时期涉食品安全的食品种类再次进行研究。结果显示:

(1)在31个一审疫情时期涉食品安全的民事法律案件中,有12个案件,其涉案食品种类为水果,占比为38.71%;
(2)有8个案件,其涉案食品种类为膨化食品,占比为25.81%;
(3)有7个案件,其涉案食品种类为生肉,占比为22.58%;
(4)有3个案件,其涉案食品种类为肉制品,占比为9.68%;
(5)有1个案件,其涉案食品种类为调料,占比为3.22%。

在民事领域,涉案的食品种类为肉类的案件共计10件,占据民事案件总量的32.26%。实际上,通过对比刑事和民事案件中具体的食品种类统计后我们可以看出,民事方面,涉案的食品种类分布较散,而刑事方面,涉案的食品种类主要集中在肉类食品上。

(九)疫情时期涉食品安全案件的民事违法行为

 


在研究点(五)中我们提到,涉及到民事方面的食品安全问题基本都买卖行为有关。那么此处我们承接上一个研究点,依然以一审的31个疫情时期涉食品安全的法律案件为基础,对被告人在买卖过程中所实施的具体违法行为进行研究(先以裁判文书中的简单表述为区别进行统计,下一个研究点中则对这些行为进行了细分统计)。统计结果如上图所示:

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件共计30件,占比为96.77%;食品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的食品案件共计1件,占比为3.23%。
回顾研究点(五)中统计出来的10个案由为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的刑事案件(大多都是销售行为,而不是生产行为引发的),我们可以看到,同样是销售食品,有的案件中被告人被判了刑,而有的案件中的被告人则以赔偿收场。这是为什么?

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行为所触犯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规定的情形,这一行为对危害后果有所要求(这也就是为何本文中只对刑事方面的危害后果进行了统计的原因)。被判处刑期的被告人不仅存在销售行为,其行为还造成了一定危害性:(1)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2)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3)后果特别严重。通过对这14个刑事案件的详细分析后我们发现,法院在判断这类案件的危害性这一层面时,主要考虑了“事发时间节点+具体行为”这两个因素,“时间节点”对被告人行为定性的影响不容小觑。比如案号为‘(2019)晋0213刑初86号’的判决书,其【本院认为】一段中对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有着这样的表述:“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食品安全管理法规,销售国家为防控疫情特殊需要明令禁止输入的牛肉制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其行为已构成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而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其行为所违反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1)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中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限量规定;(2)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3)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的营养成分要求;(4)对与卫生、营养等食品安全要求有关的标签、标志、说明书的要求;(5)食品生产经营过程的卫生要求;(6)与食品安全有关的质量要求;(7)与食品安全有关的食品检验方法与规程;(8)其他需要制定为食品安全标准的内容。由此我们也可以看到,本研究点中统计出的那个食品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的一审民事案件中的违法行为,实质上也是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行为之一,只是此种行为与食品本身好坏的关系不大,其余的30个案件中的违法行为则与食品本身是好是坏的关系比较大。

(十)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违法行为细分

 


承接上一个研究点,我们以30个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的一审民事案件为基础,来对具体的违法行为进行进一步的研究统计。经过统计归类后得到以上结果:

(1)有22个案件中的被告人存在销售未经检疫准入的食品;
(2)有7个案件中的被告人存在销售我国明令禁止进境的食品;
(3)有1个案件中的被告人存在销售无法提供合法进货证明的食品;
(4)有8个案件中的被告人存在销售色素超标的食品。
(注:本研究点中一个案件里的被告人可能存在2个或2个以上的违法行为,所以统计出来的数值是大于30个案件数量的)

(十一)疫情时期涉食品安全的行政违法行为统计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的具体规定,对于尚不构成犯罪的行为,由相关的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罚。这些行政案件中的违法行为具体都有哪些呢?添加审理程序为“一审”,案件类型为“行政”的条件后得到12个数据。我们便以此为基础进行数据统计,结果如上图显示:

(1)涉及销售“三无产品”(无生产日期、无质量合格证明、无厂家信息)的一审行政案件共计4件,占比为33.33%;
(2)涉及销售过期食品的一审行政案件共计3件,占比为25%;
(3)涉及虚假宣传的一审行政案件共计2件,16.67%;
(4)涉及销售未经查验的货品的一审行政案件共计2件,占比16.67%;
(5)涉及疫情期间违规营业的一审行政案件共计1件,占比为8.33%(实际上其他案件中的违法行为也是发生在疫情背景下的,只是此处的标签名称中将“疫情期间”这四个字突出了)。

(十二)疫情时期涉食品安全案件的赔偿结果统计(民事)


生产者、经营者所生产、销售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时(包括食品标签或说明书存在问题等情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给消费者造成误导的轻微问题除外),消费者不仅可以向其要求赔偿损失,还可以向其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1000元的,定为1000元。
那么司法实践中具体是怎么判处的呢?我们筛选出31个一审、民事的疫情时期涉食品安全的法律案件,在此基础上对案件中的赔偿情况做出了统计分析,结果如下图所示:
 



(1)仅判决被告赔偿原告损失货款的案件共计14件,占比为45.15%;
(2)判决被告向原告增加赔偿1000元的案件共计11件,占比为35.48%;
(3)判决被告向原告以支付价款的十倍进行赔偿的案件共计6件,占比为19.36%。

经筛查后发现,判决被告向原告增加赔偿1000元的案件中,买卖的单价较低,而这1000元的赔偿金是远超货款十倍进行的赔偿,且涉案的食品种类中,水果占了90.91%(11个案件中有10个案件的涉案食品系水果)。

接着,我们对【裁判结果】一段的胜诉情况进行了详细的统计分析后发现:这31个案件中的原告均胜诉。此时就存在一个疑问:明明胜诉了,为什么还是有14个案件中,仅判决被告被告赔偿原告的货款,并未支持原告增加赔偿的诉讼请求呢?为了探析这一原因,我们再次对筛选条件作出限制后进行分析。
 


选择审理程序为“一审”、案件类型为“民事”、赔偿情况为“原价返还”的案件筛选条件后得到了14个数据。这些案件中的原告胜诉却未获得超额赔偿的原因分析如上图所示:

(1)原告不是普通的消费者,即不认可原告普通消费者的身份。(如周雅萍与绥芬河市通天俄罗斯商品店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一案中,法院在裁判说理时这样表述到:“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根据上述规定,向经营者主张惩罚性赔偿的主体应当具有消费者身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根据上述规定,消费者购买、使用商品应当以生活消费为目的。原告周雅萍向不同的淘宝网络店铺购买了大量的俄罗斯进口肉类制品,并均于同日据以提起与本案相同或类似理由与请求、总额十余万元的诉讼,与普通消费者的消费习惯与目的明显不符,故应认定其非为生活需要购买案涉产品,不应受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食品安全法》等规定的惩罚性赔偿规则的保护。故原告周雅萍要求被告绥芬河市通天俄罗斯商品店承担价款十倍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2)已经对原告进行过超额赔偿。(如刘启明与北京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天通苑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一案中,法院在裁判说理时这样表述到:“原告主张赔偿损失,即赔偿其所支付的本案涉案商品的价款。原告购买商品的单价为13元,基于同一买卖合同关系,原告购买七件商品共支付91元,其可以要求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但因本院已在(2016)京0114民初3747号案件的判决书中支持原告购买共七件商品的增加赔偿请求,故在本案中仅支持原告要求赔偿货款损失的诉讼请求。”)

(3)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轻微瑕疵,不至于误导消费者,也不会影响食品安全。(如原告曾真龙与被告新郑市梦相思食品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一案中,法院在裁判说理时这样表述到:“原告购买的免洗红枣,其包装上标注的执行标准系已经过期的标准,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明认定,其行为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 的规定: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下罚款。并作出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被告整改存在瑕疵食品标签。由此可以认定,该食品标签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也没有对消费者造成食用安全方面的误导。”)

(十三)疫情时期涉食品安全案件的刑罚分布(刑事)


统计完民事判决和赔偿情况,我们接着对刑事案件中被告人所判处的刑罚分布情况进行研究。选择审理程序为“一审”,案件类型为“刑事”后得到14个数据,以此为基础对各案件中被告人所判处的刑罚进行了统计后得到以下结果:
 


    在14个疫情时期涉食品安全的法律案件中,这些被告人均被判处了有期徒刑,没有被判处拘役、无期徒刑等情况。那么我们在上述筛选条件的基础上再添加刑罚分布为“有期徒刑”的条件,对这些案件中被告人具体所判处的刑期进行统计分析。
 
如上图所示,这些案件中被告人所被判处的有期徒刑刑期最低为6个月,最高为39个月,不分组统计时刑期数值分布较为分散。疫情期间,被告人所被判处的有期徒刑刑期不满1年的涉食品安全案件共计2件;被告人所被判处的有期徒刑刑期在1年以上不满2年的涉食品安全案件共计9件;被告人所被判处的有期徒刑刑期在2年以上不满3年的涉食品安全案件共计1件;被告人所被判处的有期徒刑刑期在3年以上不满4年的涉食品安全案件共计2件。我们可以看到,以年为单位进行统计时,案件中被告人所被判处的有期徒刑刑期基本上集中在“1年以上不满2年”的这个区段上。
 

三、疫情时期涉食品安全法律案件的统计数据表


上述维度的统计情况以表格的形式具体展现在下方:

(一)疫情时期涉食品安全案件的审理程序分布情况

审理程序

案件数

一审

59

二审

16

再审

1


(二)疫情时期各年涉食品安全案件数量统计

裁判日期

案件数

2015

3

2016

9

2017

13

2018

10

2019

4

2020

14

2021

6


(三)疫情时期涉食品安全的案件省份分布

省份

案件数

重庆市

10

浙江省

8

北京市

8

四川省

4

上海市

4

湖南省

4

江西省

2

山东省

2

山西省

2

河南省

2

贵州省

1

吉林省

1

甘肃省

1

云南省

1

江苏省

1

辽宁省

1

陕西省

1

黑龙江省

1

河北省

1

广西壮族自治区

1

广东省

1


(四)疫情时期涉食品安全的案件类型分布

案件类型

案件数

民事

31

刑事

14

行政

12

附带民事

2


(五)疫情时期涉食品安全的案由统计

案由

案件数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12

产品责任纠纷

11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10

买卖合同纠纷

8

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罪

1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

1

受贿罪

1

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

1


(六)疫情时期涉食品安全案件中的危害后果(刑事)

危害后果

案件数

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

9

有引起重大动物疫情的危险

4

引发疫情

1


(七)疫情时期涉食品安全案件的食品种类统计(刑事)

食品种类

案件数

生肉

7

肉制品

4

活体动物

2

饮用水

1


(八)疫情时期涉食品安全案件的食品种类统计(民事)

食品种类

案件数

水果

12

膨化食品

8

生肉

7

肉制品

3

调料

1


(九)疫情时期涉食品安全案件的民事违法行为

民事违法行为

案件数

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30

食品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

1


(十)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违法行为细分

销售色素超标的食品(案件数)

销售我国明令禁止进境的食品(案件数)

销售未经检疫准入的食品(案件数)

销售无法提供合法进货证明的食品(案件数)

8

7

22

1


(十一)疫情时期涉食品安全的行政违法行为统计

行政违法行为

案件数

销售“三无产品”

4

销售过期食品

3

销售未经查验的货品

2

虚假宣传

2

疫情期间违规营业

1


(十二)疫情时期涉食品安全案件的赔偿结果统计(民事)

赔偿结果

案件数

原价返还

14

增加赔偿原告1000元

11

十倍赔偿

6


(十三)疫情时期涉食品安全案件的刑罚分布(刑事)

刑罚分布

案件数

判处有期徒刑

14(总数)

判处6个月

1

判处8个月

1

判处12个月

2

判处14个月

1

判处15个月

1

判处16个月

1

判处18个月

1

判处20个月

3

判处30个月

1

判处36个月

1

判处39个月

1



结语


食品安全问题与人类社会的安全、稳定发展休戚与共,尤其是在消费模型正在被转变的疫情期间,食品安全问题更是不容忽视。在实际案例中,不论是民事方面,还是刑事方面,肉类食品的非法买卖行为是比较容易诱发食品安全问题的,更有甚者,会直接引发小范围的疫情。而从行为层面来说,涉及到食品安全的违法犯罪案件,基本上牵涉其中的都是销售行为,生产行为却很少牵涉其中。然而,没有生产行为又何来销售行为?这不免引发了我们的疑问,现实中涉及到食品安全问题的生产行为又是如何避开执法、司法这两个环节的?经过筛查后我们发现,其实大多数涉案食品都是从国外或合法、或非法流入国内的,因而我国在发现违法犯罪分子存在销售行为时,才有打击、惩治的机会。由此我们也不难猜测,这类违法犯罪行为往后还是可能会不断出现。再说回此类案件本身,我们在研究过程中发现,疫情时期涉食品安全的法律案件中,被告人所被判处的刑事处罚的种类相对集中、刑期相对轻缓;正常情况下,被告大多会诉请增加十倍支付价款的民事赔偿金,在确定被告确属违法且原告消费者身份正常的情况下,这类诉请得到支持的概率极高。接连而来的食品安全问题现在已经成为了一个全球都需要严肃对待的大问题,这关系到全人类的健康、安全和稳定发展,可以预见未来这类问题还会不断出现,不可轻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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