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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经济补偿”的司法认定 ——基于153份判决书之实证研究

小包公 小包公 2023-10-09

前言


就离婚案件的“经济补偿”而言,《民法典》第1088条规定了离婚经济补偿的条件等,删除了原《婚姻法》“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的内容,使适用条件更加宽松,有助于保障妇女的权益。那么,实践中的适用情形如何?司法机关如何认定负担家务劳动的“较多义务”?司法机关在利用自由裁量权时会考量哪些因素?以及补偿标准如何认定?凡此种种,可审视司法实践的样态,实证分析裁判要旨,对其中的审判经验进行类型化分析。


数据来源

1、检索工具平台:小包公实证分析平台


2、本报告在149773117个案件中,按照如下维度筛选有效样本:

  

全文:一千零八十八条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文书性质:判决书

文书类型:裁判文书


3、通过上述维度,共筛选案例数为 2021-01-25 至 2022-06-30 的案件为153个,小包公法律实证分析平台导入课题案例数为153个。


适用离婚经济补偿条款案件概况

(一)

审理程序案件分布情况

 在153个案例样本中,审理程序及其占比分别为:民事一审(142件,占比92.81%)、民事二审(11件,占比7.19%),其中,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案件共有8件。可见,对于适用离婚经济补偿条款的案件上诉率较低,大多以一审裁判结果为终审结果。反映了实践中双方当事人对于补偿标准的认可程度。


(二)

原告性别

从上图可知,原告性别为女性的案件数最多(100件),占比72.46%,而原告为男性的案件仅有38件,占比27.54%。可见,在离婚诉讼中请求给予家务劳动补偿的大多为女性。一般来说,女性往往会在家务劳动中投入更多的时间和精力,这种实际情况反映在立法上即是国家规定了“离婚经济补偿”条款,以充分保障妇女的权益,使妇女诉求有法可依。


(三)

离婚时约定补偿案件情况及分析

夫妻双方有无约定离婚经济补偿案件情况占比


根据《民法典》第1088条的规定,一方请求离婚经济补偿,具体数额双方协议约定优先,协议不成的,由法院判决。在153个案例样本中,双方有约定离婚经济补偿的案件共有57件,占比37.25%。其中,法院对双方约定条款支持率达94.74%。可见,在司法实践中,双方签订离婚协议时不存在欺诈、胁迫等致合同无效等情形,法官都是遵守双方的合同约定,即使存在缺席判决的情况下,法院也大多按照协议的约定判决。


实践中,法院不支持约定补偿金额的原因,主要体现为:


1.不准许双方离婚。


2.约定的补偿金额过高,需司法调整。例如在(2020)黑0603民初2215号案件中,法院认为,“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第一项约定男方给付女方款项具有补偿和适当帮助的性质,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但每月支付3000元过高,本院结合男方的身体情况、收入情况、财产分割状况及当地的生活水平,酌定调整为每月支付1300元。”在该案件中,法院结合了男方的实际情况,判断双方约定的金额是否超过了男方的实际支付能力,进行了司法调整。


3.约定补偿金额,同时约定逾期支付违约金,法院认为逾期支付违约金过高,也进行了相应的调整。


(四)

法院判决经济补偿金额统计

从上图来看,夫妻双方没有约定经济补偿的案件,共计96件。从法院行使自由裁量权判决的补偿金额来看,法院判决的补偿金额平均为51936元。从案件数来看,排名前三的经济补偿数额及其占比分别为:10000-50000元(34件,占比22.22%)、50000-100000元(5-10万元)(12件,占比7.84%)、100000-∞(10万元以上)(7件,占比4.58%)。从数据可知,法院在确定具体的离婚经济补偿金额时,裁量范围幅度较大,暂无统一的补偿考量因素和标准。这说明,经济补偿数额的确定标准、家务劳动的评价标准等内容仍需进一步完善。


(五)

因同居关系引起的纠纷案件统计

从上图来看,根据《民法典》第1088条的规定,离婚经济补偿条款适用的主体为夫妻一方。但在司法实践中,因同居关系引起纠纷时(案由: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同居关系析产纠纷),法院在裁判时也会援引上述条款作出判决。例如,在(2021)川2002民初1409号案件中,法院在认定被告提出的经济补偿问题时认为,“因原告在非婚生子王某一岁余时即离开被告至今,此间王某由被告抚养,原告未尽抚养义务。依照《民法典》第1088条的规定,被告有权请求补偿,原告邱某应当给予补偿。”



离婚经济补偿条款裁判规则要点分析

(一)

对于约定补偿的理解

1.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补偿时,不受“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条件限制。  


在(2021)赣10民终1726号案件中,法院认为:“《民法典》第1088条只是对夫妻一方应当获得离婚补偿金情形的明确规定,并不能据此排除夫妻一方获得离婚补偿的其他条件。一审法院将‘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或者生活困难’作为获得离婚补偿的充分必要条件,属于理解法律错误,应予纠正。最后,离婚协议是夫妻双方对婚姻期间身份、财产、情感等各方面关系的清理,也是双方在权衡利弊后做出的相互承诺。除了共同财产分割条款外,双方通常会将婚姻关系中诸多的复杂情况直接通过金钱给付的方式予以解决,这与处理夫妻共同财产是两个概念,这种约定和处分并不一定涉及到夫妻共同财产。如在本案中,熊某某作出该补偿约定实际是以其夫妻财产分割后获得的财产进行的一种处分,系其对自身财产的处分,人民法院应当遵循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自愿原则处理。一审法院以共同财产分割时熊某某未分得财产为由,认为补偿款的约定有失公平系适用法律错误。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书合法有效,被上诉人熊某某应依约履行。”这说明,双方有协议离婚经济补偿内容的,司法机关应予尊重并以司法保护。

 

2.约定补偿的性质和赠与不同。


例如,在(2021)京0113民初774号案件中,被告以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为由主张撤销赠与给原告的补偿款,法院认为,“离婚时,夫妻双方可以协议约定由一方给予另一方补偿,该补偿应区别于赠与关系。同时,被告未提交证据证明其经济状况显著恶化。故,对于被告依据《民法典》第666条主张撤销赠与,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二)

“负担较多义务”的司法认定要点

如上图所示,在有效的案例样本中,抚育子女、照顾老人是一方承担家务劳动最常见的表现,其中,法院认为一方因抚育子女较多而判决给予经济补偿的案件数最多(共34件);而照顾老人较多的案件共有7件。


家务劳动是离婚经济补偿的常见事由,但从经济补偿请求权的角度而言,并不是只要承担了家务劳动、协助另一方工作的配偶就当然享有经济补偿请求权。法院在裁判时,一般会考虑,负担义务是相较于何种事务、承担义务要达到何种程度,才能达到“负担较多义务”的标准。另外,夫妻均为双职工时(双薪家庭)与夫妻一方为全职家务劳动者(单薪家庭)承担家务劳动的情形是不同的,因而判断“负担较多义务”的标准也不同。


现结合案例对法院具体的裁判情况进行说明:


1.双薪家庭


(1)从双方提交的累计扶养费证据来比较双方负担义务的情况。


例如,在(2021)川0811民初557号案件中,法院认为,“双方抚养共同子女情况,虽然原告给付了抚养费,但从原告提交证据中累计的金额看,原告对子女抚养所尽义务较少;反之,被告承担了较多的抚养子女的义务。因此,原告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2)从孩子成长的阶段来判断双方负担义务的轻重。


例如,在(2021)鲁0682民初3672号案件中,法院认为,“原、被告婚后尚未满六年,原告即生育三名子女,其因抚育子女、协助被告工作等方面负担较多义务,且原告经诊断患有抑郁症,离婚时被告应当给予适当补偿。考虑到婚生子女张某、于某尚年幼,还未进入幼儿园学习生活。原、被告离婚后该两名子女随原告生活,原告势必付出较多精力予以照顾、陪伴,不能完全投入工作当中,且原告需对其所患的抑郁症予以治疗,故经济补偿标准宜参照2020年山东省城镇居民人均年可支配收入43726元给付。”从这个案件可以看出,女性在怀孕期间到子女上幼儿园之前,法院会认可女性负担的抚育子女义务重于男性。


(3)若一方长期在外,另一方不仅要工作,还要照顾家庭,可直接认定负担义务较多。


例如,在(2022)粤01民终4865号案件中,法院认为,“黄某在婚姻存续期间对家庭的付出远超过刘某,刘某长期在外做生意,黄某不仅要上班赚钱,还得负责家中老人的生活起居、小孩的抚养教育问题。故黄某在离婚财产分割时也应当得到更多的补偿。”


(4)从身份和实际情况判断


通常会包括如下几种情形:

第一,军属通常会承担较多的家庭义务。例如,在(2021)辽1402民初2023号案件中,法院认为,“鉴于被告系军属,确实在抚育子女等方面负担了较多义务,原告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第二,一方长期服刑,另一方必然承担较多义务。例如,在(2020)粤0106民初18471号,法院认为“原告长期服刑,被告抚育子女负担了较多义务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2.单薪家庭中,一方为全职家庭主妇(主夫)

从上图看来,涉及全职家庭主妇(主夫)的案件,共有7件。法院支持离婚经济补偿的案件,共有3件;而不支持经济补偿的案件有4件(其中一件为判决不准离婚案件)。可见,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对于单薪家庭的经济补偿请求并非完全支持。具体情况如下表所示。

从上述案例可以看出,在司法实践中,法院不再单纯从请求给付经济补偿方是否为全职主妇(主夫)的身份来判断“负担义务较重”,而是全面综合分析双方在家庭中承担的责任、双方的经济能力,以及判断是否会因全职承担家务劳动而丧失通过社会交往提升工作技能的可能性。因而,与夫妻均为双职工的情形不同,全职家务劳动者在离婚时要享有经济补偿请求权除了要有承担家务劳动的事实之外,还需要判断是否可能丧失社会劳动技能。


(三)

法院酌定经济补偿标准

对于补偿金额的确定,除了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了具体金额或者给付方认可特定金额之外,其他均由法院自由裁量。在有效样本中,确定补偿金额的表述有两种:一是,法官直接援引《民法典》第1088条,判决当事人应当给付补偿金额**元;二是,法院在列举几个考量因素之后,判决当事人应当给付补偿金额**元。司法实践中,法院考量的因素是要有以下几种:

从上表可以看出,法官在确定离婚经济补偿的具体金额时,考量的要素类别不同,所涉范围较为广泛。但也可以看出:给付方的经济能力、负担能力以及婚姻存续时间是法院经常考量的因素。


结语


对离婚案件中的“经济补偿”情形进行实证分析,旨在厘清司法实践中的做法,为类案类判提供指引。实证分析可以发现,在司法实践中,女性对于离婚经济补偿的诉求更高。大多情况下,法院会支持双方约定的离婚经济补偿方案,而法院不支持约定的补偿金额的理由主要是不准许离婚、约定的补偿金过高。实践中虽然对补偿金的标准没有统一化,考量的因素包括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当地人均可支配收入、婚姻存续时间、家务劳动时间等综合认定。但对“负担较多义务”的认定,在双薪家庭中会根据抚养费、子女成长阶段、工作性质等认定;在单薪家庭中,则会根据照顾家庭较多的一方是否还有社会工作技能等方面认定。


编辑 石碧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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