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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办法

一、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

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男女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且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其他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其中根据不同年龄细分为: 


  • 参保人在当地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且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其他基本养老保障待遇,不用缴费,自制度实施之月起,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晋政发[2014]18号文件实施时,我省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为每人每月65元。


  • 参保人在当地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距规定领取年龄(60周岁)不足15年的,应逐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


  • 参保人在当地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距规定领取年龄(60周岁)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例一:李某出生于1950年12月,其户籍所在地自2011年7月1日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不用缴费按月领取待遇;


例二:张某出生于1958年5月,2011年7月1日制度实施时年满53周岁,则其自2011年至2018年8个年度需每年缴费,不可间断,到2018年6月即可领取待遇,张某也可以选择补缴7年至缴费满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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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享受标准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缴费年限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和高龄基础养老金组成,支付终身。


  • 基础养老金。政府对符合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参保人员全额支付基础养老金,基础养老金的调整根据国家、省规定执行。

    2019年1月1日起,根据《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实施意见》(晋人社厅发〔2018〕99号),我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建立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省人社厅会同省财政厅,统筹考虑全省经济发展、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物价变动和职工养老保险等其他社会保障标准调整情况,适时提出全省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调整方案,报请省委、省政府确定。


  • 缴费年限养老金。对按规定缴费的城乡居民,在领取待遇时,累计缴费满15年以上的,每多缴费一年,每月加发年限基础养老金1元,鼓励长缴多得。


  • 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参保人员死亡,个人账户资金余额由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继承。

  • 高龄基础养老金65岁及以上已领取待遇参保人员,每人每月增发5元高龄基础养老金,体现党和政府对高龄参保群体的关爱。

    根据上述政策,2019年我县城乡居民养老金标准为:


  • 60-64周岁:114元/人/月+个人账户月计发养老金

  • 65周岁(含)以上:119元/人/月+个人账户月计发养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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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综合山西人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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