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2021年1月1日起实施,年满65周岁可按月领取补充养老保险(附意见全文)
补充养老保险
来了
近日,省政府公布《关于建立城乡居民补充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将于2021年1月1日起实施“补充养老保险”这项惠民制度,并对相关的参保缴费、待遇领取等内容作出规定。
参保范围
《意见》明确,已参加山西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均可在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参加补充养老保险。
缴费标准
200元、500元、1000元、2000元、5000元共五个档次。
补贴标准
缴200元补贴70元;
缴500元补贴120元;
缴1000元补贴200元;
缴2000元补贴360元;
缴5000元补贴600元。
另外,山西省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社区,对年满50周岁、不足65周岁、参加补充养老保险的个人(赡养人员、家庭)缴费给予补助,具体标准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社区自行研究确定。
领取条件
有补缴保险费意愿的,可以一次性补缴,最长补缴年限不超过15年,补缴费用全部计入个人账户; 距规定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逐年缴费至65周岁; 距规定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参加补充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在缴费期亡故的,停止缴费;已开始领取补充养老保险待遇亡故的,从次月起停止支付其补充养老保险待遇。个人账户余额可依法继承。
待遇标准
(一)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20。 (二)政府补贴。政府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20元;年满80周岁的,每人每月再提高10元。无子女或子女无赡养能力、经有关部门认定年收入低于政府公布的低收入标准的,每人每月再提高200元(与低保、特困群体待遇不同时享受)。无子女或子女无赡养能力的低收入老年居民的政府补贴,由省级财政全额负担。 (三)集体补助。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社区对领取补充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进行补助,具标准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社区自行研究确定。
补充养老保险实行全省统一的缴费、补贴、补助标准。省人社厅会同省财政厅将根据省委、省政府的安排和经济发展、物价变动等情况,适时调整补充养老保险的缴费档次和补贴、补助标准。
鼓励措施
《意见》明确,各地要鼓励子女通过缴费提高父母养老保险待遇水平。其中:对于子女积极为父母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作为评选文明家庭、星级文明户、孝老爱亲示范户,推选“好媳妇”“好儿女”等的重要依据;
在安排护林员、保洁员、护路员等公益岗位时优先聘用,在其家庭成员升学补助、奖学金申请等方面给予倾斜;
在分配光伏扶贫收益、承包地流转费、集体林地生态效益补偿资金、村集体其他经营项目收益、资产收益等集体经济收入时优先考虑。
反之,对于对子女不赡养父母的,也会采取劝导、调解、诉讼、公益诉讼等相应方式督促子女为父母缴费。另外,山西省将把补充养老保险业务纳入社会保障卡应用范围,方便参加补充养老保险的人员持卡缴费、领取待遇和查询本人账户信息。
— 意见全文 —
(来源:山西省人民政府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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