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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丹 | 通信类方法专利与标准必要专利撰写策略

邹丹 知产前沿
2024-08-26

2023年3月8-10日,在众多信息通信知识产权界专家、IPR、律师朋友的关心与支持下,由知产前沿新媒体主办的“全球信息通信知识产权峰会(GIIPS)”在深圳凯宾斯基酒店顺利召开,本次大会吸引了线上与线下近600位信息通信IP人士参加。
在3月9日的大会上,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专利代理师邹丹为大家带来“通信类方法专利与标准必要专利撰写策略”主题发言分享,知产前沿新媒体现将邹老师的发言内容整理成文,供知识产权从业人员学习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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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次

    
一、通信类方法专利的撰写策略(一)通信类方法专利的撰写流程、原则及方法(二)从属权利要求及说明书的撰写二、标准必要专利的撰写策略三、典型案例及启示


一、通信类方法专利的撰写策略


(一)通信类方法专利的撰写流程、原则及方法

通信类方法专利与一般产品结构类专利相比,有四个需要关注的方面:

一是技术方案主要内容与信息传输和处理紧密关联,信息传输主要指信息的获取、接收、发送,信息处理包括信息生成、确定与设计;

二是多方参与,特别是在信息的传递方面。不排除有些方案重点是在单方对信息的处理上,但这类案件占比相对较少,而且它对信息的处理也往往是服务于后续信息的传递,才能体现处理步骤的效果和价值;

三是条件和时序极为重要,需考虑哪些条件和时序需要体现到权利要求中,而且进一步是体现在独立权利要求还是从属权利要求中;

四是系统环境,要明晰方法主要在哪方实施、方法执行实体在系统中的位置、与谁交互等。

通信类方法专利的撰写的一般流程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以上流程实施过程中会出现反复,属于正常现象。

通信类专利权利要求撰写应当遵循四个一般原则:
首先,在多执行主体时,尽量从单一侵权主体的角度入手,即所谓单端撰写,对后续侵权认定工作带来便利;

其次,若非发明点在于步骤顺序,尽量不明示或暗示步骤顺序,语言上的用词谨慎;

再次,方法和设备类型保护主题在通信类专利中较为常见,若方法可以用机器执行指令实现,则保护主题还可以是存储介质、与方法直接对应的程序架构;

最后,尽量从信息的传输和使用角度撰写,减少大量中间处理,否则降低侵权可检测性。

以下列出了通行类方法专利的独立权利要求中相对比较安全的常见用词:


(二)从属权利要求及说明书的撰写

从属权利要求有很重要的作用。在实质审查和无效程序中,可以对新颖性和创造性问题上提供支撑,确保保护范围和权利稳定性。在侵权发生时,可以解释独立权利要求,更容易检测到侵权。要注意避免在从属权利要求中写的层次过多或者过于割裂而不能构成完整的技术方案。

通信类方法专利的从属权利要求常见采用以下撰写思路:

说明书撰写应注意以下几点:

1. 对技术问题进行描述时,与权利要求的效果准确对应,不宜过于具体,以免发生不支持问题。若发明解决多个问题,且多个问题可以相互独立,背景技术部分不宜仅描述其中一个问题;

2. 避免在撰写中不必要地限缩范围,避免使用绝对性用语、不必要地限定步骤顺序、实施例之间组合方式等。对于实施例之间的组合,需明确究竟是相互独立还是有递进关系;

3. 充分公开,对于改进式发明,对现有技术也应有基本描述;

4. 方法执行环境,需要描述方法主体与环境中其它实体之间的关系,有助于理解技术方案的效果。

二、标准必要专利的撰写策略

标准必要专利是实施标准所必须使用的专利。1983年7月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发布的ISO第二号指南(第四版)将标准定义为:“由有关各方根据科学技术成就和先进经验,共同合作起草,一致或基本上同意的技术规范或其他公开文件,其目的在于促进最佳的公众利益,并由标准化团体批准。”

标准必要专利对企业的吸引力包括两方面,一方面是主导标准的技术方向,建立竞争优势,另一方面是通过专利许可获取巨大的经济利益。标准的强制性加上专利的独占性特征,就形成了极强的市场控制力。

标准必要专利的产生过程是:由一个想法出发,延伸出两条时间线,一条是专利申请过程,另一条是标准制定过程。两条时间线的过程如下图:
标准必要专利的侵权认定需进行权利要求解释,遵循全面覆盖原则和等同原则。若认定为标准必要专利,则可以省略收集证据证明被诉侵权对象和专利之间关系的步骤,而是直接比对专利与标准,并证明被诉侵权对象使用该标准。审查专利与标准的对应性的步骤包括:一是对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进行特征分解;二是核实确认相关通信标准的版本;三是特征比对(claim chart)。

标准必要专利撰写应当注意以下几项内容:

1. 两个原则:对应标准、兼顾审查规则(新颖性、创造性等);

2. 方案完整前提下,独立权利要求保护范围尽量大;

3. 权利要求术语对应标准,可以适当上位;

4. 说明书尽量提供多的实施例,为后续权利要求对标提供充足接口;

5. 关注标准动向,保留修改、提分案以对应标准的空间。

三、典型案例及启示

皇家KPN诉宇龙案【(2015)京知民初字第1191号、(2018)京民终536号)】中,原告认为所有上市销售的符合涉案标准的手机均会使用原告涉案专利权权利要求23被纳入标准中的非可选的技术特征。原告通过对所购得型号的酷派手机进行比对,认为由被告制造、销售的所有符合涉案标准的手机均具有该压缩功能,因此,按照“全面覆盖原则”均已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其制造及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已侵犯了原告所享有的专利权。涉案专利说明如下。

涉案专利与涉案标准是否一致?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和北京高级人民法院的观点对比如下:
对于上述两法院存在不同观点的第1、3和4个审理关键点进行分析。

本案审理的关键点1是专利中的“信道”和标准中的“NSAPI”的对比。KPN主张:“NAPSI是PDP上下文的索引,用于识别信道。”

对此,北京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对于专利权人在专利文件中的自定义词,应当依据说明书中的特定含义进行解释。涉案专利对“信道”确有定义:‘在本情况下,顺便说明,“信道”一词指的是一个逻辑信道,换句话说,是一个在源(发送端)和目的(接收端)之间存在一定时间的发送路由。’涉案标准中,作为PDP上下文索引的NASPI包含的信息仅为PDP类型以 及PDP地址。”最终结论为,涉案标准中的PDP上下文不等于涉案专利限定的“信道”。

本案审理关键点3是专利是否仅压缩数据段、不压缩头段。对于该问题,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1)权利要求中首先明确限定了第一组数据包包括头段及数据段两部分,但在后续的压缩程序中却仅提及压缩数据段,依据常理,这一撰写方式会使本领域技术人员将其理解为仅压缩数据段,而不压缩头段,亦即不压缩头段属于隐含限定的特征;(2)图1中明确要求仅压缩数据段,不压缩头段,而说明书其他内容均未提及压缩头段,结论:仅压缩数据段,不压缩头部。”

北京高级人民法院纠正了原审判:“(1)不论是否实际压缩了头段,只要压缩了相应的数据段即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2)图1为优选实施例;(3)从涉案专利要解决的问题以及相应手段分析得出,不需要限定是否压缩头段。”

本案审理关键点4是专利是否先压缩后缓存。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1)说明书“本发明的概述”部分记载“每个信道的压缩数据能够存起 来”;(2)图2文字描述中记载了“压缩后数据被分别按信道存贮”;(3)说明书其它部分无相反记载。”结论是认为先压缩后缓存。

北京高级人民法院纠正了原审判,认为:“(1)从技术问题以及相应手段分析得出,“压缩”“缓存”步骤的先后顺序对于发明目的的实现并无实质性影响;(2)说明书相应记载为更优实施方案。结论:纠正原审判。”

该案例对于标准必要专利的撰写有以下启示:

首先,标准必要专利的术语尽量贴近标准用词。例如上述案例关键点1中由于专利中使用的“信道”一词与标准中使用的“NSAPI”一词之间存在差异而被认定为专利不对应标准。专利说明书中对“信道”一词做出的定义构成法院确信“信道”不对应标准中“NSAPI”的不利证据。因此,在说明书中对特定术语进行定义时需慎重,要考虑必要性、准确性和全面性。

其次,对权利要求中非发明点的特征,说明书尽量提供各种实施例的全面覆盖。例如对于上述案例关键点3中到底是“压缩数据段”还是“压缩头段”的争议,如果专利说明书中能够提供更丰富的实施例,则可以避免。

再次,若非必要,避免在权利要求书、说明书中明示或暗示步骤顺序等。这样可以避免上述案例关键4中对于“压缩”“缓存”步骤的先后顺序的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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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邹丹

编辑:Shar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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