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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文聪 | 视听作品中音乐的版权问题探究
本文来源于《版权理论与实务》2023年第7期,作者熊文聪,中国法学会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理事、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内容提要】
现行《著作权法》第17条规定的音乐作品,主要是指狭义上专门为电影、电视剧等视听作品而创作的主题曲或配乐,也包括之前已经发表的、通过许可使用合同被用于视听作品创作中的音乐作品。该音乐作品的初始版权人为词曲作者。词曲作者既有权就他人单独使用该音乐作品的行为主张版权,也有权就他人在整体使用、传播视听作品同时并行使用了音乐作品的行为主张版权。
现行《著作权法》并不能解读出当视听作品被整体传播、使用时,其中的音乐作品的版权已经被吸收、被消解的论断。相反,法律的修订一直是朝着强化对词曲作者及录音制作者的版权保护的方向发展,故词曲作者并不需要赋予其额外的“二次获酬权”。
【关键词】
音乐作品;版权;影视剧;词曲作者
引 言
Foreword
注释(上下滑动阅览)
【1】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4)三中民终字第03453号民事判决书。
【2】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5)京知民终字第1147号民事判决书。
【3】北京互联网法院(2019)京0491民初30372号民事判决书。
【4】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21)京73民终878号民事判决书。
【5】参见张冀翔:《探索著作权益保护新平衡》,载“知识产权家”微信公众号https://mp.weixin.qq.com/s/SwG8r6kbMWxAsZIhlseusw,2023年6月
熊文聪专栏文章(节选)SPECIAL COLUMN
作者:熊文聪
编辑:Elev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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