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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首例判决 | AI绘图工具使用者对AI生成的图片享有著作权

知产前沿
2024-08-26

案号:(2023)京0491民初11279号


裁判要旨:

  1. 原告对于人物及其呈现方式等画面元素通过提示词进行了设计,对于画面布局构图等通过参数进行了设置,体现了原告的选择和安排。另一方面,原告通过输入提示词、设置相关参数,获得了第一张图片后,其继续增加提示词、修改参数,不断调整修正,最终获得了涉案图片,这一调整修正过程亦体现了原告的审美选择和个性判断......涉案图片并非“机械性智力成果”。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可以认定涉案图片由原告独立完成,体现出了原告的个性化表达。综上,涉案图片具备“独创性”要件。
  2. 人们利用人工智能模型生成图片时......本质上仍然是人利用工具进行创作, 即整个创作过程中进行智力投入的是人而非人工智能模型。鼓励创作,被公认为著作权制度的核心目的......人工智能生成图片,只要能体现出人的独创性智力投入,就应当被认定为作品,受到著作权法保护。
  3. 原告是直接根据需要对涉案人工智能模型进行相关设置,并最终选定涉案图片的人,涉案图片是基于原告的智力投入直接产生,且体现出了原告的个性化表达,故原告是涉案图片的作者,享有涉案图片的著作权。


张伟君老师的评语:

著作权法只保护表达的独创性,不保护创意的独创性。著作权法区分不同类别作品总体上是基于其各自不同的表达方式,如语言、音乐、美术、舞蹈、摄影和影像,因此,对不同类别的作品,著作权法保护的是其各自不同方式的独创性表达。AI作画工具的使用者对AI绘图的文字提示和描述,即使再具体,也只是文字作品的创作,而不是美术作品的创作。不同的绘画者即便是根据同一个文字描述进行绘画,依然是自己独立的美术创作,可以构成各自不同的独立的美术作品。所以,只有“作”画,没有“说”画,“说者”无法成为“画者”。在图画完全是AI生成的情况下,即便否定AI是作者,即便AI作画工具使用者提供了相关文字指示,进行了相关参数设定,也无法使其成为该AI生成图画的作者。

[德]雷炳德著,张恩民译:《著作权法》,2004年第13版


本案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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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诉称


被告辩称


法院认定事实



法院认为

争议焦点一:涉案图片是否构成作品,构成何种类型作品



争议焦点二:原告是否享有涉案图片的著作权

争议焦点三:被诉行为是否构成侵权,被告是否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裁判结果


来源:知识产权与竞争法

编辑:Shar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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