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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该被撤走的梯子?无权被撤走的梯子!

C计划-叶明欣 C计划 2022-0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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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23日傍晚,冬日的郑州。在城管撤走了施工的梯子后,工人欧湘斌试图从楼顶用绳索下楼,失手坠落。年仅31岁。

 

据北京青年报的报道,1月23日的中午,欧湘斌和所在文印公司的工友在楼顶安装“鑫港校车服务有限公司”这十个钛金字。到下午4点半左右,已经安好了“鑫港校车”四个字。此时,6名城管执法人员到达现场,表示这家“鑫港校车服务有限公司”没有取得广告牌的安装许可证,要求拆除。工人们随即开始拆除,但是由于钢管结实,进度缓慢,到5点40时,才拆到剩最后一个“鑫”字。然而,期间城管已经撤走了工人的梯子,离开了现场。


 事故现场照片


对于坠亡事故,城管撤走梯子的行为,虽不是全部的原因,但也是重要的条件,不可免责。一些评论认为,城市治理要执法,但也要注意“人性化”。然而,城管撤梯的行为,并不是执法不人性化的问题,而是性质完全违法的问题。


可能有的朋友要问,城管扣押经营工具,不是常见的吗,怎么不合法了?你看对那些占道经营的小摊小贩,城管不是经常收走他们的摊子、三轮车吗?

 


确实,国务院《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嫌用于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物品,可以予以查封、扣押。《郑州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规定》第十六条将此权力授权给了城管,城管对在依法批准设立的市场外或经营场所外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可进行行政处罚。(这一授权的效力仍具争议。)

 

然而,本案中,城管处理的行为并不是文印公司“没有营业执照的经营”,他们处理的是这个广告牌的安装没有取得安装许可证的问题——所以并不适用《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

 

退一步说,即使适用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城管扣押梯子这一经营工具也是违法的。

 

首先,根据《行政强制法》 第二条, 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

 

然而,工人在现场已经停止安装,并且开始拆除广告牌,并不存在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去制止违法行为、避免危害发生的必要性。相比于广告牌,梯子本身的证据意义并不大,被毁损的可能性也很低。所以,扣押行为的启动,本就不具有合法依据。

 

其次,扣押程序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根据《行政强制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扣押至少要做到如下几步:

1 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2 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3 制作现场笔录;

4 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

然而,从目前的报道来看,并没有发现城管履行既定的法律程序。

 

第三,《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不得查封、扣押公民个人的生活必需品。梯子也许在日常生活中不是工人的生活必需品,但在施工的当下,梯子就是工人继续生活下去的必要。轻易剥夺,是否也有违反此条规定的嫌疑?

 

那么,城管真正适用的法律是什么呢?

 

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郑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郑州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的规定,设立户外广告牌,确实需要办理行政许可手续。

 

然而, 如果没有依法获得广告牌安装许可证,面对的惩罚是不是被撤梯子呢?《郑州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的明文规定是:未经许可擅自设置户外广告,或者户外广告设置期限届满不自行拆除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组织清理。

 

只有权限责令限期拆除,为何要野蛮执法撤掉梯子呢?

 

这是一个彻头彻尾的悲剧。死者不可复生。相关城管人员在执法时,相信也不希望发生这样的后果。但现在等待他们的,只有法律的惩罚。法治精神的缺失,受害者不仅仅是老百姓,也包括执法者。

 

期待依法行政的观念,可以真正根植执法工作者的心中。期待悲剧不再重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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