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宪法日 | 今天是12.4,这个节日你一定要查收
国家宪法日
知法守法 与法同行
一年一度的12月4日,是国家宪法日。记得去年我们给大家介绍了宪法与我们的关系,那么今天,就来给大家讲讲宪法。先来看看历年宪法日主题吧~
全国宪法日历届主题:
宪法日,按照官方英译,为National Constitution Day,Constitution这个单词自然是与“宪法”这个概念相对应的。但实际上,据苏力教授在《大国宪制》中考证,这个英文单词的原意,乃是构成,用于国家层面,关注的是政治维度的国家(State)的组织构成,只是隐含了通过国家政治机器以及政治制度的实践过程来整合并构成作为整体的一国人民(the people)/民族(nation)或者疆域国家(country)。
“Constitution”的四种含义
在《元照英美法词典》中,Constitution一词有四种含义:
第一,社团、政党、公司、公会等组织所制定的组织原则、宗旨和规章制度(从这个角度看,当年的“鞍钢宪法”并不是用错了的词);
第二,中世纪和罗马帝国时期的重要法律;
第三,政体(Form of Government),一般指政治体制,指政权的组织形式;
第四,宪法律(Constitutional law)。
乃至在我国学术界,涉及到近代之前的有关Constitution的著作,中国学者都翻译成“政制”或者“宪制”,例如亚里士多德的《雅典宪制》、马尔蒂诺的《罗马政制史》,以及白芝浩的《英国宪制》。
之所以要对这个单词追根溯源,原因在于,12月4日宪法日,我们要学习的不仅仅是作为文本的宪法条文,更重要的是认识到文本背后的基本制度和实践。西学东渐以来,当代国人关于宪法的认知,大多囿于西学西语的笼罩之下,一提到宪法就不外乎“三权分立”、“多党竞选”、“一人一票”这些错误思潮。实际上即使在西方国家,宪法学的研究重点也并非法条,而是一个国家政治法律制度的集合与构成。例如戴雪著、雷宾南译的《英宪精义》,译者导言中就明确指出了,尽管作者也提到了与英国宪法相关的司法和权利法案,但他首先关注的仍然是英国的议会,以及由法和典(习惯、惯例、做法等)组成的制度。
也就是说,我们在理解宪法(Constitution)这个概念的时候,千万要避免两个误区:
对“宪法”概念的理解误区
误区1
认为只有宪法文本,并且只有宪法文本中有关权利义务的部分才是宪法;
误区2
认为只有西方式的制度才是合乎宪法的,包括但不限于所谓三权分立、多党竞选、宪法司法化等错误思潮。
在田雷的《在建国的延长线上》一文中,作者观察到,在一八〇三年马伯里案判决后,马歇尔指挥的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就再也没有对国会立法使用过审查权,而他的全部精力都放在了如何维持新生的美国作为一个统一的联邦国家的安全和稳定上。美国建国之初,最大的敌人并非外敌,而是内部的“州权主义者”,他们认为,既然美国宪法只是各主权州订立的一部契约,那么解释这部文件的最终权威就应当分属仍保留了主权的州,若是联邦政府施行暴政,则各州可以无视违宪立法,甚至推动州际互保,将联邦执法力量拒之于州境之外。直至今日,我们仍可以在德克萨斯、加利福尼亚等州见识到这种“州权主义者”的厉害。
宪法解释的合法与合理
在“麦卡洛克诉马里兰州案”即“国会是否有权设立国立银行”案件中,马歇尔大法官认为,国家安全是不可不察的头等大事,既然国立银行的运转有助于国家安全,那其建制就是合宪的,“假如目的是正当的,处在宪法的范围之内,那么,所有适当的手段——只要与目的之间存在关联,只要不被禁止,而是和宪法的文字与精神相一致,就都是合宪的”。可以看到,即使在马歇尔大法官眼中,所谓的“违宪审查”权力,也绝非自然而然的,而是美国建国者的奋斗得来的;这种权力的行使并非目的,而是手段,根本目的在于维护一个国家的安全、稳定和统一。至于宪法文本,其高度抽象性、概括性的特征,正好为诠释者的发挥留下了余地。存在一种比宪法文本的字面意思更高的价值,只要是为了这种更高的价值的保护,宪法解释就是“合法”也是“合理”的。
从这个角度,我们可以提出这样一个问题:
什么才是我们追求的高于宪法文本字面意思的价值?
其实我们国家宪法文本中已经写的很清楚了:本宪法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中国各族人民奋斗的成果,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无论我们如何理解、解释和学习宪法,一定要记住的是,不能脱离这个大前提,不能违背这种文字之上的更高的价值和目标。《中共中央关于党的百年奋斗重大成就和历史经验的决议》指出,必须警惕和防范西方所谓“宪政”、多党轮流执政、“三权鼎立”等政治思潮的侵蚀影响。这是我们党从国内外政治发展成败得失中深刻认识到的结论。所以决议才会说,“必须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制度深深扎根于中国社会土壤,照抄照搬他国政治制度行不通,甚至会把国家前途命运葬送掉。”很多有识之士已经认识到,哪怕是著称于世的美国宪法,也是一种地方性的知识,是基于美国自己的实践而总结出来的制度和做法,这种做法在美国的土地上是适用的,效果良好,但移植到任何一个其他国家都可能发生水土不服。波斯纳在《法官如何思考》一书中曾经指出,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作为一个政治性的衙门(a political court),基于美国成文宪法的以及部分修正案中某些高度抽象的文字,做出的名为法律解释实际上是政治性的判断和宣言。
对宪法的认识与理解基础
事实上,我们对宪法的认识和理解,最重要的基础是我们党、人民和国家的实践;其次是外部来源,例如甘阳教授所认为的“三统”或者张岱年教授认为的“三流”。甘阳教授在《通三统》中认为,当代中国社会有三种传统,第一种是我们建党、建国以来的传统和实践,第二种是中国传统的文化或曰儒家文化,第三种是改革开发后以“市场”为中心延伸出来的传统。张岱年教授则在《中华文明的现代复兴和综合创新》中认为,要以马克思主义和社会主义的思想体系为指导原则,以中华民族文化为生命主体、创造主体和接受主主体,以西方文化作为学习和借鉴的对象。
“
任锋教授则在《重温我们的宪制传统》中举了一个很有意思的故事:
“资政殿学士、知陕州吴育上言:‘先王凝旒黈纩,不欲闻见人之过失。有犯宪典,即属之有司,按文处断,情可矜者,犹或特从宽宥。如此,则恩归主上,而法在有司。人被诛殛,死亦无憾。祖宗以来,不许刑狱司状外求罪,是以人人自安。近传三司判官杨仪下狱,自御史台移劾都亭驿,械缚过市,万目随之,咸共惊骇,不测为何等大狱。及闻案具,乃止坐请求常事,非有枉法赃贿。又传所断罪名,法不至此,而出朝廷特旨。恐非恩归主上,法在有司之意也。且仪身预朝行,职居馆阁,任事省府,使有大罪,虽加诛斩,自有宪章。苟不然者,一旦至此,使士大夫不胜其辱,下民轻视其上,非所以养廉耻,示敦厚也。”
任锋教授指出,此处对精神性功能与法守——治理性功能的区分确保了君主的相对超然与司法权的相对独立,比西人白芝浩对于英宪the dignified part与the efficient part的类似分析早了八个世纪。
这固然可以说明,在如何回答“什么是宪法”的问题上,我们可以借助我们自己的传统,而不必“言必称希腊”——无论是“恩归主上,法在有司”的判断,还是马锡五审判方式的司法实践,都是值得我们加以关注的。当然,出于我们对根本目标和任务的追求,这些都是“术”而非“道”;真正的“道”,一定要结合我们的宪制实践,具体方法,《决议》中写的非常清楚:
《决议》
“必须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积极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健全全面、广泛、有机衔接的人民当家作主制度体系,构建多样、畅通、有序的民主渠道,丰富民主形式,从各层次各领域扩大人民有序政治参与,使各方面制度和国家治理更好体现人民意志、保障人民权益、激发人民创造。”
今天是第八个国家宪法日知法懂法方能守法敬法,点亮“在看”共同呼吁自觉维护宪法权威。
编辑 | 许 晗
排版 | 高雍熙
责编、校对 | 唐 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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