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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条件发生变化未按规定处理案【总局稽查局】:食品药品行政执法文书

2018-01-20 来源:食药监总局 食品药品安全网

总局稽查局抽调10个省(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稽查业务骨干组成编写组以指导基层稽查人员规范查办案件并制作执法文书。

我们将在接下来的时间每次发一篇相关的文章,发文时间为中午12点,希望大家有所收获,可以进群积极讨论,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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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条件发生变化未按规定处理案

食品药品行政执法文书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食药监食罚〔2016〕10号

当事人:××食品有限公司

地 址:(营业执照注册地址)    邮 编:××××××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性别:×   职务:××

违法事实

2016年12月21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到你公司进行日常巡查,发现你公司擅自改变生产条件,将生产车间(内包装间)的生产设备搬至成品库房,在成品库房内生产海带和玉竹乌鸡汤料,现场有生产设备和食品原料以及半成品、成品。

经查明,我局执法人员于2016年10月27日对你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你公司将生产车间的生产设备搬至成品库房进行食品生产,其生产条件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执法人员当场对你公司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和《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你公司立即将生产设备恢复至生产车间,严格按照获证时的生产条件生产食品,并给予警告。但截至2016年12月21日,你公司并未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相关证据:

食品生产监督检查结果通知书;食品生产监督检查问题项现场检查原始记录表;责令改正通知书;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现场检查笔录;现场检查图片;询问调查笔录;《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被授权人杜××身份证复印件等相关证据材料。

处罚依据和种类:

你公司生产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经我局对你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后,你公司仍未改正,其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七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采取整改措施;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应当立即停止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十一)食品生产经营者未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或者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未按规定处理”的规定,应当对你公司给予行政处罚。鉴于你公司积极配合执法人员对违法行为的查处,且主动将相关责任人员给予开除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规定,给予从轻处罚。

我局于2017年1月10日依法向你公司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食药监食罚告〔2016〕10号]。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我局决定对你公司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罚款10000元整。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将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者×××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公 章)

2017年1月18日

注:本文书一式三份,分别用于存档、交被处罚单位(人)、必要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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