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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案(流通餐饮环节与生产环节汇总,值得收藏转发)

市监小兵 2020-12-07

总局稽查局抽调10个省(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稽查业务骨干组成编写组以指导基层稽查人员规范查办案件并制作执法文书。

我们将在接下来的时间每次发一篇相关的文章,发文时间为中午12点,希望大家有所收获,可以进群积极讨论,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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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案

食品药品行政执法文书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食药监食罚〔2017〕3号

当事人:××妇婴食品超市

地址:(营业执照注册地址)       邮编:××××××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负责人:林×      性别:男       职务:董事长

违法事实:

2017年1月18日,我局接到省局转交的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书(编号)显示,你超市经营的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有机米粉(生产商:××生态科技实业有限公司,生产批号:20161201,产品执行标准:GB 10769-2010,规格:400克/罐)维生素A检出值为2.89μgRE/100kJ。依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GB10769-2010)的规定:“维生素A的含量应为14~43μgRE/100kJ”,你超市经营的××有机米粉被判定为不合格。2017年1月19日,我局将报告书送达你超市,并对你超市进行检查。在你超市货架上发现待售的上述不合格批次××有机米粉2罐,执法人员现场对上述产品予以扣押,并提取了购进××有机米粉的单据复印件。在法定期限内,你超市未对××有机米粉的检验结果提出复检申请。

经查明,你超市于2016年12月15日以42元/罐的价格从××药业有限公司购进了36罐上述××有机米粉,以70元/盒的价格销售了34罐(注:执法人员抽样的产品系购买),货值金额2520元,违法所得952元。你超市购进上述米粉时并未查验该产品的合格证明文件。在调查过程中,我局向你超市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你超市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相关证据

《现场检查笔录》;《询问调查笔录》;《食品检验报告书》(编号);××妇婴食品店超市的《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妇婴食品店超市购销台帐;××妇婴食品店超市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药业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药业有限公司销售清单》复印件;协查函及复函;现场检查照片等相关证据材料。

处罚依据和种类:

你超市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有机米粉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五)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五)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的规定和第五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二)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和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应该给予你超市行政处罚。

2017年2月22日,我局向你超市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食药监食罚告〔2017〕2号]和《听证告知书》[(×)食药监食听告〔2017〕1号],你超市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申请。

我局决定对你超市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       警告;

2.       没收违法所得952元整;

3.       没收××有机米粉2罐;

4.       罚款125000元整。

上述罚没款合计125952元整。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将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者×××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公  章)

2017年3月2日

 

注:本文书一式三份,分别用于存档、交被处罚单位(人)、必要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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