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宣!深圳旧改要加快了!10区120大旧改项目,规划效果图名单曝光
深圳旧改要加快了!官方发布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审批新规
2020年4月30日,为进一步规范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单元规划(以下简称“更新单元规划”)审批工作,提高行政效率,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发布了《深圳市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审批规定》(以下简称《审批规定》)的通知!《审批规定》对原市规划国土委出台的《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审批操作规则》(以下简称《审批操作规则》,5月10日后废止)进行了修订,进一步规范我市城市更新工作管理,促进全市城市更新工作高效高质量推进。>>可参阅:突发!深圳宣布商品房预售条件放宽!附解读!
关于印发《深圳市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审批规定》的通知
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深圳市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审批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0年4月29日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城市更新工作管理,提高规划管理依法行政水平,促进全市城市更新工作高效高质量推进,我局结合近年各区城市更新审批工作的实际情况,对原市规划国土委出台的《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审批操作规则》(深规土[2013]786号,以下简称《审批操作规则》)进行了修订。经市政府同意,我局出台了《深圳市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审批规定》(以下简称《审批规定》),作为各区城市更新机构审批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工作的依据。
(一)《审批规定》中对市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局、各区政府、各区城市更新职能部门在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管理中的职权做了进一步界定。市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局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全市更新单元规划审批工作,拟定更新单元规划审批管理政策,组织编制相关技术规则、标准,制定管理规范。各区政府(含新区管理机构,下同)负责更新单元规划制定与修改的审议、报批或者审批。各区城市更新职能部门负责更新单元规划制定与修改的审查和报批,包括规划初审、规划草案公示及意见处理、规划公告、规划成果归档等相关工作,并做好相关政策解读与宣讲、规划数据统计及信访维稳等工作。
(二)《审批规定》对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的申报、审查程序进行了规范。明确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由区城市更新机构审查,报各区政府或建环委审批。同时要求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审批坚持全市统一政策、统一标准、统一流程、统一时限的原则,各区不得随意增设或调整相关规程。
(三)《审批规定》依据最新的相关规章、政策进行了修订。《审批规定》结合近期出台的《深圳市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编制技术规定》、《深圳市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容积率审查规定》等政策文件,对部分内容进行了修正与完善。
《审批规定》分为五章共二十八条,主要内容如下:
(一)第一章 总则
该部分内容主要提出了起草《审批规定》的依据、适用范围,并明确了市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局、各区政府、各区城市更新机构的职责分工。
(二)第二章 更新单元规划制定
该部分为《审批规定》的核心内容,主要提出了更新单元规划制定的申报主体、申报材料、审批主体、审批流程及更新单元规划制定的要求,并对城市更新单元规划涉及公共利益的部分提出明确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1、进一步完善了更新单元规划的制定要求。明确更新单元规划的制定应符合城市更新计划、国土空间规划的要求;衔接落实法定图则和各项专项规划要求;符合《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以下简称《深标》)、《深圳市建筑设计规则》、《深圳市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编制技术规定》(以下简称《编制技术规定》)等国家、省、市相关技术规范要求,以及符合《深圳市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单元容积率审查规定》(以下简称《容积率审查规定》)等城市更新政策要求。
2、进一步细化了移交用地的功能与面积要求。明确移交用地需依次落实计划、上层次规划规定的公共配套设施要求,同时落实因自身的建筑增量所产生的公共配套设施要求,在满足上述要求的前提下,拆除范围内实际移交用地面积大于拆除用地面积的50%时,在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满足《深标》要求且不影响使用功能的前提下,实际移交用地面积可适当酌减,但不得低于拆除用地面积的50%。
3、进一步规范了更新单元规划制定的审批流程。更新单元规划制定的审批流程如下:
窗口收文—区政府审查—公示—报审批机关审批—公告—归档。
根据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制定内容,应报不同的审批机关审批: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制定符合已批准法定图则强制性内容的,由区政府负责审批。除上述规定之外的其他更新单元规划制定,由区政府负责审查并报请建环委审批。市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第三章 更新单元规划非强制性内容的修改
该章节分为三部分,一是从简化审批流程出发,对原则上不修改更新单元规划的情形作了规定;二是完善了更新单元规划非强制性内容的修改的审查要求;三是对更新单元规划修改的申报主体、申报材料和审批流程作了详细规定,明确更新单元规划非强制性内容的修改的公示期为7天。
(四)第四章 更新单元规划强制性内容的修改
该章节首先规定了不予申报更新单元规划强制性内容的修改的三种情形:
一是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经批准未满两年的;
二是城市更新单元内已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用地;
三是对于存在未批先建违法行为的城市更新项目,应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理,按照规划确认程序完善相关手续,不再对城市更新单元规划进行修改。
其次提出了更新单元规划强制性内容的修改除应符合规划制定的审查要求外,应按照有关政策规定重新核定政策性用房及公共配套设施建设规模。最后,细化了移交用地规划功能及指标调整的程序,对于尚未完成移交工作的移交用地的规划功能及指标调整,按更新单元规划强制性内容的修改程序办理,由原规划申报主体或区政府指定部门提出申请,经区政府审查后报建环委审批;对于已完成移交工作的移交用地,其规划功能及指标调整按法定图则局部调整程序由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派出机构受理和办理。
(五)第五章 其他
该章节明确了规划成果的归档和抄送要求,并明确该《审批规定》的施行日期和有效期限。
以下是政策原文
深圳市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审批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单元规划(以下简称“更新单元规划”)审批工作,提高行政效率,依据《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等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市更新单元规划制定和修改的审批工作。
本规定所称更新单元规划制定是指首次编制更新单元规划的情形。更新单元规划修改是指修改已批更新单元规划的情形。更新单元规划修改包括对强制性内容的修改与非强制性内容的修改。
第三条 市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局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全市更新单元规划审批工作,拟定更新单元规划审批管理政策,组织编制相关技术规则、标准,制定管理规范。
各区政府(含新区管理机构,下同)负责更新单元规划制定与修改的审议报批或者审批。
各区城市更新职能部门负责更新单元规划制定与修改的审查和报批,包括规划初审、规划草案公示及意见处理、规划公告、规划成果归档等相关工作,并做好相关政策解读与宣讲、规划数据统计及信访维稳等工作。
第四条 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审批坚持全市统一政策、统一标准、统一流程、统一时限的原则,各区不得随意增设或调整相关规程。
第二章 更新单元规划制定
第五条 更新单元规划制定由城市更新单元计划(以下简称“更新计划”)申报主体负责申报。
第六条 更新单元规划制定的申报材料应包含以下内容:
(一)《深圳市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申报表》(详见本规定附件),需同时提供纸质和电子文件;
(二)申报主体的身份证明材料;
(三)更新单元规划草案,需同时提供纸质和电子文件,并加盖规划编制单位公章。规划草案各阶段文件形式需符合《深圳市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编制技术规定》(以下简称《编制技术规定》)要求。提供的纸质图纸图幅不小于A3,比例尺不低于1:1000;电子文件应提供JPG和DWG两种格式文件,以及由城市更新单元规划标准化报批工具打包生成的电子成果(mdb文件);
(四)土地信息核查意见的复函;
(五)城市更新单元规划设计合同;
(六)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证明材料;
(七)非初次申报的应提交原审查单位核发的更新单元规划审查意见;
(八)产业升级项目位于高新区内的,应提交市高新区主管部门的产业专项规划批复或产业意见;位于其他区域的,应提交区产业主管部门出具的产业意见;
(九)按照规定需要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的,应按照《关于对城市更新项目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的通知》(深维稳办通〔2013〕8号)及相关管理规定,提交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
(十)需要提交的其他相关材料。
前款规定的所有书面材料均应加盖申报主体公章(印章)。电子文件应以光盘形式提供。
第七条 更新单元规划制定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符合更新计划有关要求,且更新计划在有效期内;
(二)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强制性内容,符合基本生态控制线、水源保护区、黄线、紫线、蓝线、轨道保护区、航空管制区、海岸带、高压走廊、微波通道、文物、历史建筑和历史风貌区等区域的控制要求;
(三)衔接落实法定图则和已生效专项规划关于用地性质、市政交通、公共配套、城市设计等方面的控制要求;
(四)符合《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以下简称《深标》)、《深圳市建筑设计规则》、《编制技术规定》等国家、省、市相关技术规范要求,以及符合《深圳市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单元容积率审查规定》(以下简称《容积率审查规定》)等城市更新政策要求;
(五)对于邻近城市重大危险设施的城市更新单元,应当在城市更新项目审批中落实相关安全规范要求,并由区城市更新职能部门征求安全主管部门意见;
(六)需要进行历史用地处置的,应在更新单元规划申报时或申报前申请按照《深圳市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单元土地信息核查及历史用地处置规定》进行处置;
(七)因规划统筹需要进行土地清退、用地腾挪、零星用地划入、外部公共设施用地移交等情形的,应划定更新单元范围,同时符合《编制技术规定》和相关规定要求。外部移交公共设施用地不参与用地腾挪。
第八条 拆除范围内实际移交用地按以下原则依次确定功能及用地面积:
(一)落实计划公告确定的公共利益用地。确需功能调整的,应结合规划主管部门意见研究确定,并同步调整更新计划;
(二)落实拆除范围内法定图则或其他法定规划确定的公共利益用地;
(三)落实拆除范围内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公共利益用地;
(四)依据规划建筑增量确需增配的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及其它公共利益项目;对于自身无新增需求的更新单元,鼓励配建学校、医院、养老设施等公共利益项目;
(五)在具备经济可行性的前提下,可视情况安排拆除范围周边已规划但难以实施的公共利益项目;
(六)在落实上述公共利益项目用地后,如按法定图则规划为住宅、工业、商业、办公等用途的,其指标应在更新单元规划中一并明确,该部分用地的规划容积按照《深标》予以单独测算,且不计入该城市更新单元开发建设用地的转移容积及奖励容积。
依据前款(一)至(四)项规定,拆除范围内实际移交用地面积大于拆除用地面积的50%时,在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满足《深标》要求且不影响使用功能的前提下,实际移交用地面积可适当酌减,但不得低于拆除用地面积的50%。
城市更新单元范围内的国有未出让用地均实施无偿清退, 市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清退的国有未出让用地原则上按照法定图则规划功能移交政府,但在拆除范围内用地(不含清退用地)已落实法定图则及相关专项规划配套责任,并满足自身配套需求的前提下,清退的国有未出让用地可通过规划统筹,与更新项目的移交用地进行整合,进一步扩大教育、医疗等独立占地的公共配套设施规模。城市更新单元范围内,拆除范围外的外部移交用地的面积按照计划公告确定,按照法定图则规划功能移交政府。
第九条 更新单元规划制定具备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区政府负责审批:
(一)符合已批准法定图则强制性内容的;
(二)不改变法定图则确定的用地性质和配套设施内容且公共利益用地面积不减少,单元规划容积符合法定图则规定或者仅额外增加产权移交政府或政府指定部门的公共配套设施面积,对以下情形作适当调整的:
1、因规划统筹原因优化用地布局,微调公共绿地及配套设施用地边界,调整地块容积率;
2、按照《深标》或各类经批准的专项规划要求,增加公共绿地、公共配套设施的用地面积或建筑规模;
3、道路方案主体线型、规模和功能与法定图则基本相符,仅对部分路口、横断面和交通节点进行微调或增加支路,拓宽支路红线宽度;
4、在符合《深标》要求且有效使用面积不减少的前提下,将独立占地的垃圾转运站、公交首末站、公共停车场、文体活动场地、影剧院、菜市场及其他社区级公共配套设施改为附属建设;
5、因《深标》配套设施面积标准修订而减少法定图则确定的配套设施占地面积。
除前款规定之外的情形,由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建筑与环境艺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建环委”)审批。市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 区城市更新职能部门在受理更新单元规划制定申报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材料形式、规划内容和深度不符合相关要求的,书面答复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符合要求的,区城市更新职能部门应在受理之日起25个工作日内按照有关规定完成审查。
区城市更新职能部门应在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就申报材料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征求意见部门原则上不超过5个,各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依据职能向主管部门反馈书面意见。经审查,如涉及更新单元规划草案的重大修改或涉及信访维稳问题需要进行处理的,区城市更新职能部门可函复申报主体修改规划草案或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
由区政府审批的更新单元规划制定,区城市更新职能部门审查通过后应在项目现场、机构办公场所和网站进行公示,公示的时间和地点应在深圳特区报或深圳商报上公布。草案公示时间不得少于30日,公示期间应当连续且不得中断,如因特殊情况中断的,应当重新进行公示。公示结束后,区城市更新职能部门应当对相关意见进行汇总和处理,将规划草案与公示异议处理意见一并报区政府审批。
由建环委审批的更新单元规划制定,区城市更新职能部门审查通过后报区政府审议,审议通过后按前款规定进行公示。公示结束后,由区政府对相关意见进行汇总和处理,将规划草案与公示异议处理意见一并报建环委审批。
公示结束后,如更新单元规划草案强制性内容有重大改变或有必要再次报区政府审议的情形,区城市更新职能部门应将修改后的规划草案与公示异议处理意见报区政府审议并再次公示。
第十一条 更新单元规划制定经区政府或建环委审批通过的,由区城市更新职能部门于审批通过后5个工作日内核发规划批准文件,并在区政府网站进行公告。
第十二条 更新单元规划制定调整已批计划内容的,应先申请调整计划后再申报规划,但具备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由区城市更新职能部门按照计划管理有关规定组织完成更新意愿征集工作后,与更新单元规划同步公示、同步申报审批:
(一)因校正技术误差(含坐标、现状地形图、放点等误差)导致已批计划拆除范围变化的;
(二)因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以及其他公共利益项目建设需要导致已批计划拆除范围扩大的(扩大后拆除范围内权属清晰的用地比例须符合计划管理相关规定,如涉及2010年结转计划和实施计划项目,则要求扩大部分内权属清晰的用地比例须符合计划管理相关规定)
(三)因规划统筹需扩大已批计划拆除范围,若扩大的拆除范围包含开发建设用地的,扩大部分面积原则上不得超出原已批计划拆除范围面积的10%且不超过3000平方米,扩大部分内权属清晰的用地比例须符合计划管理相关规定;
(四)在满足《深标》要求且计划公告的公共利益总用地面积和配套设施有效使用面积不减少的前提下,将独立占地的垃圾转运站、公交首末站、公共停车场、文体活动场地、影剧院、菜市场及其他社区级配套设施改为附属建设的;
(五)在计划公告的公共利益总用地面积不减少的前提下,因《深标》某类配套设施面积标准修订而减少已批法定图则确定的配套设施占地面积的。
第三章 更新单元规划非强制性内容的修改
第十三条 对已批更新单元规划进行优化但不涉及已批准更新单元规划强制性内容的,除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情形之外的,应申请城市更新单元规划非强制性内容的修改。
第十四条 具备以下情形之一的,可无需申请更新单元规划修改,直接在用地批准或用地规划许可阶段同步研究确定:
(一)为校正技术误差(含坐标、现状地形图、放点等误差),优化开发建设用地边界和配套设施用地边界;
(二)在符合产业定位的前提下,将2014年1月1日《深标》发布之前已批准更新单元规划且主导建筑功能为研发用途的地块用地性质由“一类工业用地+二类商业用地”修改为“新型产业用地”的;
(三)修改建筑限高、停车位、出入口、建筑覆盖率、绿化覆盖率、退让用地红线距离等城市设计要求,但更新单元规划批复明确不得修改或位于滨海地区、重点地区且更新单元规划已明确建筑限高的除外。
属于前款第(三)项情形的,应根据有关规定公示征求意见。
第十五条 申请更新单元规划非强制性内容的修改的地块尚未确认实施主体的,由原规划申报主体申报;已确认实施主体的,由实施主体申报;已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由土地使用权人申报。
第十六条 更新单元规划非强制性内容的修改的申报材料应包含以下内容:
(一)更新单元规划修改的说明;
(二)申报主体的身份证明材料;
(三)更新单元规划修改草案,格式要求详见本规定第六条第(三)款;
(四)需要提交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七条 更新单元规划非强制性内容的修改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优化地块划分、开发建设用地边界、配套设施用地边界、支路线位的,捆绑拆除责任与贡献公共利益用地不减少;非公共利益、非技术误差等原因造成的开发建设用地减少,相应计容建筑面积应从建筑总量中扣除;
(二)增加配套设施用地面积和建筑规模的,应符合《深标》或各类经批准的专项规划要求;
(三)修改单独地块建筑总量的,在地块主导用地性质及更新单元内分项建筑面积不变的前提下,调整幅度不超过该地块建筑总量的10%。已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地块不得再修改地块建筑总量;
(四)修改实施分期的,应保障各分期利益平衡方案合理可行,且优先落实各项公共利益设施及用地;
(五)更新单元规划已分期进行实施主体确认或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实施主体或土地使用权人只能申请对已进行实施主体确认或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相应地块进行修改,且不得影响其他各期的利益。
第十八条 区城市更新职能部门在受理申报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材料形式、规划修改内容和深度不符合相关要求的,书面答复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符合要求的,区城市更新职能部门应在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有关规定完成审查。
区城市更新职能部门审查通过后应在项目现场、机构办公场所和网站进行公示,公示的时间和地点应在深圳特区报或深圳商报上公布。草案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日,公示期间应当连续且不得中断,如因特殊情况中断的,应当重新进行公示。公示结束后,由区城市更新职能部门对相关意见进行汇总和处理后,报区政府进行审批。
更新单元规划非强制性内容的修改经审批通过后,由区城市更新职能部门核发复函,并在5个工作日内于区政府网站进行公告。
第四章 更新单元规划强制性内容的修改
第十九条 对已批更新单元规划的强制性内容进行修改的,可申请更新单元规划强制性内容的修改。具备以下情形之一的,原则上不予修改强制性内容:
(一)更新单元规划经批准未满两年的;
(二)更新单元内已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用地。
未批先建或未按图施工建设的城市更新项目符合处理条件的,经依法处理并完善相关手续后,不再进行更新单元规划强制性内容修改。
第二十条 申请更新规划强制性内容的修改的地块尚未进行实施主体确认的,由原规划申报主体申报;已进行实施主体确认的,由实施主体申报。
第二十一条 更新单元规划强制性内容的修改的申报材料应包含以下内容:
(一)更新单元规划强制性内容的修改的说明;
(二)申报主体的身份证明材料;
(三)更新单元规划修改草案,格式要求详见本规定第六条第(三)款;
(四)需要提交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二十二条 更新单元规划强制性内容的修改应符合本规定第七条要求,应按照有关政策规定重新核定政策性用房及公共配套设施建设规模。
第二十三条 更新单元规划强制性内容的修改按照本规定第十条规定流程报建环委审批。
第二十四条 对于尚未完成移交工作的移交用地的规划功能及指标调整,按更新单元规划强制性内容的修改程序办理,由原规划申报主体或区政府指定部门提出申请,经区政府审查后报建环委审批;对于已完成移交工作的移交用地,其规划功能及指标调整按法定图则局部调整程序由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派出机构受理和办理。
第五章 其他
第二十五条 区城市更新职能部门应按规定将相关档案(包括过程文件、成果和公示文件等)报送市规划国土房产信息中心归档。
第二十六条 各区更新职能部门应当按规定及时上传更新单元规划审批过程电子数据,并在审批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将审批结果抄送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施行之日前已通过市城市更新主管部门或区政府(新区管委会)审议的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可按照审议通过的规划草案报批。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2020年5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审批操作规则》(深规土〔2013〕78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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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丨福田区
“抓住历史性发展机遇 打造国际化一流城区”
在新一轮的发展历程中,紧抓住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等开发建设,进一步升级产业发展,增强中心城区的活力,提高福田的创新力、引领力和辐射力。
福田区城市更新发展目标与策略中,明确了区域内未来五年城市更新的一个重要方向:划定城市更新结构和范围, 合理安排拆除重建和综合整治用地比例, 对全区更新潜力范围进行模式分区。
所谓的模式分区,在纵向上将整个福田区分解为金融中央轴区、时尚环湖圈、文博景观廊、创意休闲廊四个特色区块;在横向上则着力于发展梅彩中轴创新产业带和深南国际金融产业带两个具有不同侧重点的产业纽带。
梅彩片区、香蜜湖片区、车公庙片区以及八卦岭片区,因其在福田特色区块和产业带规划中的重要意义,规划设计中坚持低碳生态的更新模式以及多元化的更新方式,并大量体现创新驱动、国际化等具有未来意义的发展观念。
此外,福田区还将在临港地带以科技和创新为主线,建设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集聚国际创新资源,打造“一带一路”国际化创新合作平台、粤港澳大湾区科技发展新引擎、深港跨境深度合作新支点以及政策制度改革创新试验区。
梅林-彩田片区
深圳智谷·梅彩中轴智慧城
(梅彩片区以“深圳智谷·梅彩中轴智慧城”为总体目标,以“未来城市中轴新极核、未来智慧产业新引擎、未来优势生活示范区”为分目标统筹规划)
香蜜湖片区
香蜜湖新金融中心
(香蜜湖北区将建设国际交流中心,承担全市性、综合性和高层次、国际化的政务接待、文化商务交流等功能,承接重大政务和国事活动,作为集中展示改革开放形象的“城市新客厅”。中区将建设新金融中心和深圳改革开放展览馆,未来将和深圳CBD共同发展成代表深圳参与国内国际竞争的高水平金融总部聚集区,为深圳提供一个强力的创新增长极“新引擎”。)
八卦岭片区
八卦融城·创科金岭
(《八卦岭片区城市更新统筹规划》以“八卦融城创科金岭”为总目标,以“聚焦金融科技总部及研发企业、打造国家级金融科技先导试验区”为功能定位)
车公庙片区
深圳2049·未来之城
(以深圳2049·未来之城为目标,主要对城市更新统筹规划、交通专项、车公文化,片区整体策划以及城市设计方案、重点片区建筑概念设计、产业发展研究、自行车高速公路及二层连廊详细规划设计、地下横行系统详细规划设计、地下道路概念规划及可实施性、市政综合管廊详细规划、海绵城市等内容进行了专题研究。)
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
02丨罗湖区
“努力建设可持续发展先锋区”
今年内,罗湖将完成深圳火车站与罗湖口岸片区规划编制,推动湖贝、蔡屋围统筹片区开工建设;完成深港口岸经济带规划编制;加快推进辖区5G站点建设,助力5G产业茁壮成长。
近年来,罗湖不断探索打破瓶颈的方式方法,借助城市更新的契机,促进区内产业转型升级和空间布局优化,力图实现城市的可持续发展,并打造出一个“精致,精品,精彩”的城区。
为此,罗湖区提出了“三带两线,三区三片”的空间布局,并以湖贝统筹片区、蔡屋围统筹片区、水贝-布心片区、笋岗-清水河片区以及人民南-火车站片区的城市更新项目为重要支点,一场“再出发”的翻身仗正在罗湖蓄势待发。
湖贝统筹片区
蔡屋围统筹片区
笋岗-清水河片区
水贝-布心珠宝时尚产业区
人民南-火车站片区
03丨南山区
“为先行示范区建设贡献‘南山智慧’”
争取多方支持共建西丽湖国际科教城,在科技体制机制创新、高等教育改革等方面先行先试;
对符合条件的种子期企业提供基金、办公场地等服务,在争取便利境外人才的相关政策先行先试;
探索建设国际科技信息中心和全新机制的医学科学院;
继续扶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在创建制造业创新中心上先行先试;
积极探索开展跨界重大文化遗产保护,把南头古城项目做成全市的示范项目;
发挥辖区内大数据存储、分析、应用企业多等优势,努力争取粤港澳大湾区大数据中心项目落户南山;
发挥海洋经济和产业方面的优势争取更多海洋项目落户,助力深圳加快建设全球海洋中心城市
1990年1月才成立的南山区,是深圳各区中不可小觑的后起之秀。城市更新十年,年轻的南山区便已经创造了例如蛇口的网谷、南海意库、华侨城的创意园、华润大冲旧村改造等大量经典的城市更新作品。
此后的一段时间内,南山区城市更新将主要围绕蛇口老镇、高新区北区、以及西丽湖国际科教城三个统筹片区以及南头古城、鹤塘岭花园、南山智谷、益力矿泉水厂四个重点项目开展。
蛇口老镇
(片区占地面积1.5平方公里,位于深圳连接港澳及“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重要门户蛇口,通过更新填补区域价值洼地,力争成为国际化产城融合示范区、深圳城市更新示范新标杆。拟分为近期、中期、远期三期实施,其中近期拟规划建筑总量50万平方米。)
高新区北区
(片区占地面积2.58平方公里,规划建筑总量660万平方米,是深圳市十七个重点区域和南山区六大重点片区之一。高新区北区正按照统一规划、分步实施、立体布局、复合更新的原则,通过片区统筹来实现产业升级、空间倍增和产城融合的总体目标,将其打造成产业更高端、资源更集聚、空间更广阔、交通更便利、环境更优美的世界流高科技园区。目前源政大楼已建成,酷派信息港已开工建设,南华数字已通过专规审批,莱宝真空、神州通、豪威科技、万讯博讯等项目已启动。)
西丽湖国际科教城
(西丽湖国际科教城占地面积69.8平方公里,以产学研用深度融合为特色,将建设成为世界一流大学城、国家应用基础研究高地、粤港澳大湾区协同刨新引领区。与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光明科学城一起共建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深圳承载区,支撑粤港澳大湾区打造具有全球影响力的国际科技创新中心。)
项目:南头古城、鹤塘岭花园、南山智谷、益力矿泉水厂
04丨龙岗区
“争当先锋,为先行示范区建设作出“龙岗贡献”
全力推进深港国际中心、港中大医学院和音乐学院等重点项目建设。深入推进数字政府建设等市级改革试点,打造优质营商环境。着力在5G网络通信、人工智能等领域,打造一批重量级现代产业集群。龙岗区要持续加大民生投入,大力提升大布吉片区、园山、宝龙等新设街道的教育、医疗、文体事业发展水平,补齐短板。
龙岗区探索“大片区统筹”模式, 综合运用城市更新、土地整备, 利益统筹等策,制定“一揽子解决方案”, 形成“城市更新+土地整备+N”的模式,为提高土地利用效率,优化城市空间布局、加快产业升级转型、保障龙岗区高质量发展提供空间。
目前, 龙岗区已开展了吉华水径片区、龙腾工业区, 龙岗新生低山村、下李朗、上井片区等大片区统筹规划研究。此外,在城市更新的推动下, 龙岗区亦涌现出了一大批例如国内首个智慧产城社区“天安云谷”等的工改工典型示范项目。
坂田片区
(天安云谷位于深圳坂雪岗科技城核心区内,是国内首个以“云计算、大数据”理念规划的智慧园区。天安云谷聚焦于云计算、物联网、移动互联网等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及智能设备、机器人等智慧产业。目前园区年产值已1800亿元,税收贡献约50亿元。)
平湖片区
大运枢纽片区
长美岭工业区(坪地)、龙腾工业区、回龙埔新工业区
(龙腾工业区位于龙岗中轴线核心位置且属于龙岗的部创新中心核心启动区,将打造深圳东部创新中心高端商务区和具有滨河城市个性的国际化城区。统筹规划72班九年一贯制学校,并贡献35000平方米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建设高端音乐厅,打造室內鼓瑟相鸣、室外流水潺潺的滨水公共开放空间。)
(龙岗回龙埔新工业区城市更新项目总开发建设用地面积15.7万平方米,其中产业研发用房49.4万平方米(含创新型产业用房2.4万平方米)。该项目将以物联网+数字文创为核心,打造集产业研发办公、集中式商业、主题式商业街区、多元智慧公寓等综合业态于一体的产城融合生态科技园区。)
龙东上井片区
坳背片区
下李朗片区
新生低山村
龙岗老墟
来源:深圳开发商内部
盘点2020年深圳最新旧改,36个小区名单曝光!
对于深圳来说,城市更新是发展至关重要的一环。而对于深圳人来说,旧改两个字往往代表着“暴富”。
深圳房价支撑总是逃不开:地段(规划)、学位、旧改!
城市更新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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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各阶段涉及后续调整的,以调整时间作为最终时间认定依据,空白区域为尚未进行专规批复及未进行实施主体确认。
【棚改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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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各阶段时间或存在统计口径偏差,空白区域为尚未进行实施主体确认。
老旧小区改造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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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就是本期旧小区改造盘点,城市更新会带来区域价值的蝶变,还有哪些旧小区正在进行改造,欢迎在留言区补充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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